集團公司的設立條件及定義
1、基本概念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
2、集團公司
《公司法》中并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吹侥衬臣瘓F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
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
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
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
頗類似于軍隊當中的集團軍。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于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
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
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二、最早關于設立企業集團,并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
《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于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
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
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
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干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
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
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
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于選
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
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
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
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
合發布了《關于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
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
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
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
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
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系。核
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公
司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
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
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
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
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
家子公司,母公司必須實際控股子公司,占子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于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目前所知集團最低標準是: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實收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2
家子公司,母公司必須實際控股子公司,占子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從產品的研發、制造乃至銷售的過程中,由于企業生產規模大、人數眾多、
范圍廣、產品工序復雜,為便于管理,按照產品形成的過程特點分成多個不同的
部門來管理,這些部門可能大多數沒有法人資格,隸屬于一個企業,行政上歸一
個企業管轄。這個企業就是集團公司,其構架上和一般的公司差別不大,與一般
公司區別主要在于人數的多寡。
集團公司的特點與類型
集團公司的定義
集團公司俗稱企業集團
一種以大公司為核心 ,以經濟技術或經營聯系為基礎、實行集權與分
權相結合的領導體制,規模巨大、多角化經營的企業聯合組織或企業體組織。
按照總部經營方針和統一管理的進行重大業務活動的經濟實體,或者雖無產
權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但在經濟上有一定聯系的公司體。
集團公司(企業集團)的特點
集團公司在結構形式上,表現為以大企業為核心、諸多企業為外圍、多層次
的組織結構;在聯合的紐帶上,表現為以經濟技術或經營聯系為基礎、實行資產
聯合的高級的、深層的、相對穩定的企業聯合組織;在聯合體內部的管理體制上,
表現為企業集團中各成員企業,既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又實行統一領導和分層
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領導體制;在聯合體的規模和經營方式
上,表現為規模巨大、實力雄厚,是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國度多角化經營的
企業聯合體。
集團公司的類型
一、1、大型生產聯合公司。它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或者是由在
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一些企業相互聯合而組成的一個龐大的企業組織。大型生產
聯合公司的特點是:以骨干廠為核心或以生產名優產品的企業為龍頭,周圍聚集
了一大批企業,形成一個龐大的專業協作網;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之間的業務關
系表現為垂直的縱向關系;擁有先進的技術設備、大量的科技人才和雄厚的資
金。
2、大型綜合經營聯合公司。它是把不同部門中的許多企業聯系在一起,并
以其中實力最雄厚的大企業為核心而形成的多種企業集團。它的特點是:參加大
型綜合經營聯合公司的成員企業,可以是生產不同類別產品的企業;成員企業既
可以是工業和交通運輸部門的生產性企業,也可以是貿易公司、賓館、飯店等非
生產性企業。
3、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它是指金融機構與生產經營企業的聯營。
二、國外集團公司基本上由控股和被控股關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組成,其聯
系的紐帶是投資。美國集團公司和概念僅指由處于同一管理部門控制之下的若干
家公司所組成的利益集團,權力核心通常是商業銀行或附屬。日本的企業集團主
要指多數企業相互保持獨立性并相互持股,在融資關系、人員派遣、原材料供應、
產品銷售、制造技術等方面建立緊密關系而協調行動的企業體。德國的企業集
團主要指以一個大企業為核心,通過控股、持股控制一大批子公司、孫公司、關
聯公司而形成的財團;其特點是核心企業均高有董事會和權力很大的監事會,核
心企業通過派遣監事、董事,以垂直控制的方式控制整個企業系統。我國存在著
多種組成形式的企業集團,如產銷關系或科工貿一條龍所形成的企業集團、“六
統一”的企業集團、行政性關系所形成的企業集團,以及以產權關系所形成的企
業集團。
1、由產供銷關系形成的企業集團公司,指各成員企業之間通過建立有比較
固定的供貨與銷貨、生產與銷售關系所形成的企業體。其中,各成員企業仍然
是獨立的法人,在財務和經營政策上各自獨立、企業與企業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
上的產權控制與被控制關系。所以,這是一種松散的企業集團。
2、科工貿企業集團公司,指由各成員企業科研、生產與銷售之間的聯系而
結成的企業體。集團內的各成員企業都是獨立的法人,雖然在生產技術、銷售
等方面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但卻沒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
3、“六統一”企業集團公司,指在個業集團內部各成員企業中,實行人財
物產供銷六個統一而形成的集團。其中,各成員企業喪失法人資格,只是作為企
業集團內部的一個核算單位。所以,“六統一”企業集團實際上則是一個企業。
4、在以產權關系所形成的企業集團公司中,核心企業擁有其他成員企業50%
以上的股權,處于控制地位;企業集團內的其他企業則處于被控制的地位,形成
了母、子公司關系。母公司的經營決策與子公司的經營成果相互影響。母公司和
子公司均是獨立的法人,只是經濟上已融為一體。
從合并會計報表的角度看,產供銷關系或科工貿關系所形成的企業集團公
司、“六統一”企業集團均不存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問題,只有以產權關系所
形成的企業集團,才需由母公司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企業集團的跨國經營
企業集團的跨國經營是把大型企業體推向國際市場的需要,是企業集團在
其國內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經營。不僅產品的銷售活動與原材料、燃料的
采購活動有很大部分在國外進行,而且生產過程的相當大部分,以及研究、開發
活動的一部分也在國外進行,甚至分別在許多國家進行。跨國經營是發展市場經
濟的必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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