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基本流程及法律要點
離婚訴訟一般經歷三個階段
起訴答辯階段
▼
法庭審理階段
▼
判決執行階段
(離婚訴訟基本流程圖)
1、訴辯階段
1、確定訴訟主體和起訴時間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
告,另一方則為被告,且無時間限制。
但下列情形除外: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
◆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
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
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
◆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
過錯的除外。
2、確定受訴法院
◆被告有經常居住地(即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除外)的,原告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夫妻雙方均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1年,但被告又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
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方離開戶籍地超過1年,可向原告戶籍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采取強制措施、監禁
的,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為戶
籍所在地)。
3、撰寫和提交民事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民事起訴狀應當首先寫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一
般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權、
債務處理等問題。
需要注意的: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和離婚訴訟同時
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1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其后,圍繞訴訟請求,簡明闡述夫妻婚姻關系及子女狀況、要求離婚的
理由,并對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等問題提出主張。
除民事起訴狀外,原告通常還需準備原、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居住證
明、結婚證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夫妻財產或債務的材料,
如房產證、車輛登記信息、銀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兩份準備齊全后遞交人民
法院。
4、立案受理,完成起訴狀及答辯狀的送達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因此針對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
及附件材料,受訴法院立案部門登記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調解的,將
會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以盡快化解矛盾。對于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者訴前無法調
解成功的,如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并發出受理通知書,如不符合立案條
件,則告知限期補正,如補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條件,則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
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對前述裁定不服的,
均可于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將在立案之
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
狀。人民法院將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
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02 審理階段
調解貫穿離婚訴訟的始終。庭前法官會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如調解不成,
則開庭審理。庭審以公開為一般,以不公開為例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
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準許。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無特
殊情況必須到庭,不能到庭的,也應提交書面意見。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庭。庭審主要圍繞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
子女撫養如何確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展開,原被告雙方應針對
性地陳述意見并提供證據。
1、關于婚姻關系的解除
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
◆婚姻關系合法。婚姻關系合法的證據是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
如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明等;
◆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準許離婚的情形,即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其中
感情確已破裂是根據婚姻法列明的五種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
分居滿兩年、被宣告失蹤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結合雙方婚姻基
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的綜合判
斷。
2、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對子女撫養作出安排
◆哺乳期的子女一般跟隨母親共同生活;兩周歲以上的子女,一方主張子
女隨其共同生活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其
生活(子女已滿十歲)以及具有撫養能力(主要指經濟收入、離婚后的居住條
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享有探望權,同時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
務。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現問題時的處理方法等雙方可以
協商,協商不成或協議不予準許時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
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
平依法判決。
3、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原告起訴時并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告在訴訟中要求分割
的,為減輕當事人訟累,人民法院會在離婚案件中一并分割。但當事人均同意
不在離婚訴訟中分割,或者被告未到庭的,則對夫妻共同財產暫不作處理,當
事人可在離婚后另行主張。當事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負有舉證責任,對于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原則均分。人民法院亦可根據財
產的具體情況,依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同時,對于離婚時
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行為的一方,可判決不分或少分。
03判執階段
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三種:撤訴、調解和判決。
1、原告撤訴
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規
定足額繳納訴訟費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
院將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六個月內,沒有新情
況、新理由不得再次起訴。
2、達成調解
離婚案件達成調解,包括調解和好與調解離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記錄在
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調解文書;后者則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進
行確認后制發民事調解書。當事人在宣判前均可針對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
安排及夫妻共同財產自行或請求法院主持調解。
3、作出判決
如果宣判前雙方調解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
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
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法律文書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生效后,雙方
婚姻關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
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離婚案件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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