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木薩爾縣中醫醫院專項資金使用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吉木薩爾縣中醫醫院衛生專項
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醫院衛
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衛生專項資金指中央、省、市級財政為保障群眾健
康,促進衛生事業發展,安排的有專門用途的經費。衛生專項資
金按項目進行管理(以下簡稱項目資金)。
第三條衛生專項資金根據項目用途,按照統一分配,分級
管理,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進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
按照“誰分配,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錢隨事走,權責一
致"的管理原則,實行資金分配責任制和資金使用責任制.
第四條衛生專項資金應納入醫院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款
專用。
第二章部門主要職責
第五條醫院統一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主要領導負主
要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明確項目執行人員(包括負責人、
經辦人),項目執行人員應全面執行項目實施方案,完成項目任
務,實現工作目標;定期報送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統計報表,
按照項目實施方案規范使用資金,提供的經費報賬資料應真實、
有效;負責項目績效考評。
第六條使用衛生專項資金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分配
使用方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應明確項目目標、范圍、內容、任
務、執行時間、資金管理、組織管理措施和監督評估要求。編制
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應提出資金分配原則,明確資金使用方向。不
得在實施中改變資金用途。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分配方案應報送
財政局和衛生局審定、備案。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審批
第七條加強對項目資金的審核,規范使用項目資金,保障
項目資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對項目資
金單獨設立賬戶或專賬,按年度、項目、資金類別等進行總分類
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應明確項目財務管理人員(包括負責人、
審核人、經辦人),財務人員變動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保
證項目經費支出有效和財務管理的連續性。
第八條項目財務人員應遵照《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
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
計制度》等規定,根據衛生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要求,進行會計核
算和會計監督,真實記錄、核算和反映項目資金收支活動,按時
編報財務報表;應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嚴格審核經費報銷憑據,
進行會計核算,做到方法正確、記賬準確、內容完整、符合時限,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違規行為有權制止或糾
正;協同項目執行人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考評.
第九條專項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等相關規定支付和管理,
列入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和縣級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范圍的,須嚴格按政府采購制度
執行。
第十條項目資金應用于項目實施方案規定的用途,主要是
與項目活動直接相關的設備和藥品費、耗材試劑費、培訓費、文
化建設、宣教費、管理費、人工費、工作補助、救治補助和其他
等支出。項目經費支出應控制在項目資金預算額度內,嚴格開支
標準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項目經費使用支付應明確項目方案名稱、年度、
下達資金文號、資金用途和支付額度等;提供的原始憑證必須是
國家統一正式收據或發票,且內容完整、清楚;勞務費、講課費、
人員費用、工作補助等發放給個人的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領款
人簽字和相關信息;培訓經費開支必須有培訓記錄清單及相關證
明文件等;報賬憑據,應有經辦人、審核人、負責人的簽名和簽
署日期,負責人簽名應當明確表示是否同意報賬,財務審核票據
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專項工作業務經費報銷,經辦人必須在發票上注
明每筆支出的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按報賬審批權限送專
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批簽署意見后,交財務列支.經辦人、
部門負責人對支出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財務對報銷單據的合規
性、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負責;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人對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所有報銷原始憑證,必須
內容合法,發票簽章、字跡要清晰,項目填寫齊全,要具備費用
開支項目、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大小寫相符,
不得涂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衛生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應納入單位資產管
理,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嚴禁變為私有財產。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嚴禁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
款、捐款、贊助、投資和基建等,嚴禁用于發放各種福利支出.
第十五條項目完成后結余資金使用,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后,應對項目執行過程及完成結果進行
綜合性考核與評價.考評應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項目管
理方案和項目資金管理制度等為依據進行,主要內容包括:(一)
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包括項目管理方案中規定的工作任務數量和
質量等完成情況;(二)項目組織管理情況,包括各級政府及相關
部門對項目的重視程度、組織協調力度、項目管理實施方案的制
定與落實等;(三)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包括項目資
金到位、使用情況,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與落實、資金使
用的合規性等;(四)項目實施的效果,包括項目實施所帶來的社
會效益、經濟效益以及項目持續影響等;(五)其他.
第十七條項目應按要求開展自評和考評工作,定期對本單
位項目執行進度、完成質量、項目組織管理、財務狀況及項目成
效進行考核、分析;項目完成后,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績效考
評,并提交考評報告。
第十八條醫院應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檢查.
第十九條對項目資金使用不合規、弄虛作假,截留、挪用、
擠占項目資金的,一經發現,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力度,規范支出,提高
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是指單位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
由上級部門撥付給本單位的專項工作經費補助。專項工作支
出一般包括專項業務費支出、專項會議費支出、專項設備購置費
支出、專項修繕費支出等。專項業務費開支范圍:管理人員補貼、
辦公、水電、郵電、燃料、辦案誤餐費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專項、專
人審批開支,本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的原則,由單位財務統一核
算。
(二)管理專項資金應設置“專項資金管理臺帳"進行日常管
理,要定期對專項工作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專項工作完成后,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
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當年不能完成的專項工作,其資金可結
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專項工作業務經費報銷,經辦人必須在發票上注明每
筆支出的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按報賬審批權限送專項工
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批簽署意見后,交財務列支。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對支出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財務對報銷單據
的合規性、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負責;專項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對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所有報銷原
始憑證,必須內容合法,手寫發票簽章、字跡要清晰,項目填寫
齊全,要具備費用開支項目、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
容,大小寫相符,不得涂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和醫院報銷制度相統一必須先
預算后實施,否則財務科不予日報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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