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職工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如有調整,省級中心將根據我國相關要求對外公布);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保范圍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十一)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三)我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職工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五條職工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文章來源:社保網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10:0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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