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增城地稅在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某企業2011年度銷售收入為900多萬元,但該企業卻沒有申報購銷合同印花稅,于是對該企業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雖未與客戶簽訂正式的購銷合同,但每筆交易都有訂貨單,并責令該企業要補交2011年度購銷合同印花稅。
該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對增城地稅做出的補交印花稅的決定很是疑惑,公司沒有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為什么需要繳納購銷合同印花稅?對此,稅務人員進行了詳細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暫行條例》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
同時,根據國稅函[1997]505號的規定,供需雙方當事人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有標有數量、規格、交易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式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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