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補貼申請時間有何要求?以深圳為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滿足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 3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首次補貼申請;
首次補貼發放月份最長可追溯 6 個月。
后續補貼由申請人自首次提出補貼申請之日起每滿 3 個月的次月月底前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靈活就業狀況 , 并申請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貼。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在畢業 2 年內,允許中斷后再次申請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不計發補貼。
補貼期限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已正規就業;連續 3 個月未以個人身份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申請補貼時間超過 6 個月以上。
文章來源:社保網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15:2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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