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制定發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廢止。對于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有以下規定:
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社保基金有哪些法律責任?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違反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制度的;
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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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02欺詐騙保行為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等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培訓機構通過提供虛假培訓材料等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培訓補貼的;
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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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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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03違規工傷認定、提前退休、勞動能力鑒定有哪些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批準提前退休,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診斷證明,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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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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