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生兒辦理戶口所需證件
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父(母)親的《戶口簿》。
注:
父母民族成分不同時,需提供其父母共同簽字的民族成分填報申請書。(《甘肅省公民民族成分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甘族發2015]159號);
新生兒姓名要與《出生醫學證明》中姓名相同。
補充內容
第五條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和變更。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六條 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字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第七條 公民填報的民族成份,應當與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審核部門依據居民戶口薄(16周歲以上者應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確定填報人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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