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清遠調整戶口遷移條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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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
(一)放寬直系親屬投靠入戶限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直系親屬可以互相投靠。
(二)允許兄弟姐妹投靠入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三)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該地址,如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相應的集體戶口。
(四)經公安機關核準,符合由城鎮遷往鄉村或鄉村之間遷移的,不再提交村委會同意證明。由城鎮遷往鄉村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夫妻投靠由城鎮遷往鄉村,城鎮方須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且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
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鄉村的父母;
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居民,在鄉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可將城鎮戶口遷移至鄉村;
從鄉村遷往學校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應屆和擇業期),未落實工作單位,且實際在鄉村居住的,可遷回原籍;
(五)鼓勵企業家、專家學者、專業人才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等參與鄉村振興,相關戶口遷移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六)申請回鄉村落戶的,經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核準后,只作戶籍變更登記。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執行。
放寬分戶、立戶條件
鄉村地區居民,年滿18周歲公民因獨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從同一家庭戶中分離出來的,可申請分戶、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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