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與本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工作。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見附件1)是稅務機關確定申報企業是否為城市公交企業的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以下簡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區《名錄》。 三、各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城市公交企業并逐級報送《名錄》信息。省交通廳定期匯總、公示本地區城市公交企業新增、退出、變更等信息,并及時將調整后的《名錄》函送省稅務局。《名錄》的函送時間和方式由省稅務局和省交通廳共同商定。 省稅務局應當及時將《名錄》下發至所屬各級稅務機關。 ......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本公告實施工作,省交通廳應當按照本公告《名錄》格式重新匯總編制《名錄》,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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