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沙澧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沙澧河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風景區的范圍,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漯河市沙澧河風景名勝區范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設立界標。第四條 風景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漯河市沙澧河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風景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風景區管理的違法行為。
住建、環保、規劃、交通、國土、農業、水利、林業園林、公安、旅游、宗教、工商、質監、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風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風景區資源、生態環境、設施的義務,并有舉報、勸阻、制止破壞風景區資源、生態環境、設施行為的權利。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七條 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第八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進行編制和報批。
風景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備案。第九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劃定風景區、風景區核心區、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符合漯河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沙潁河通航的需要。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編制,有效保護自然、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統籌兼顧航道通航、水利防汛、旅游發展、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閑健身等功能需求,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進行相關規劃、設計、建設時,應當綜合考量,不得損害和影響風景區的環境。
管委會應當參與涉及風景區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與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銜接。第十一條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風景區核心區內建設賓館、培訓中心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
風景區內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與風景區規劃不符的,管委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改造或者限期遷出。第十二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后,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環境、通航、防汛、橋梁等影響評價,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 經批準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服從管委會的監管。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第十四條 風景區的水體、濕地、野生動植物資源、地形地貌、古樹名木、文物古跡、歷史遺址等自然、人文景觀均屬于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管委會應當根據風景區內自然、人文景觀,制定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措施,明確保護責任。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管委會依法控制風景區內的噪聲污染。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對沙澧河水體進行檢測,確保水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管委會應當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風景區內占用綠地、道路、市政設施,進行道路開口、拉設圍墻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確因建設需要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八條 經批準在風景區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濕地、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等。第十九條 管委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風景區內游樂設施的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
風景區內游樂項目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游樂項目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運行檢查、檢測和維修保養。水上游樂項目應當配備專職救生員和完備的救生器具、設施。第二十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沙、開荒、取土、修墳立碑;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的設施;
(三)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向河道內排放污水、傾倒污物、投放各類破壞生態的水生生物及其它污染水體的行為;
(五)經營水上餐飲;
(六)炸魚、毒魚、電魚,設網以及使用違規漁具捕撈;
(七)捕獵野生動物;
(八)畜禽飼養、放養,水產養殖;
(九)在景物、建(構)筑物或者設施上刻畫、涂污、張貼,擅自堆放、懸掛、晾曬物品;
(十)損毀樹木、折采花果,踐踏或者損毀草坪、綠籬、花壇、圍欄;
(十一)損毀、破壞音響、顯示屏、燈光、管網、座椅等設施;
(十二)焚燒物品、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污染環境的行為;
(十三)洗滌衣物、亂扔垃圾、隨地便溺;
(十四)在禁止區域或者禁止時段游泳、垂釣;
(十五)車輛、船只亂行、亂停、亂放;
(十六)攜帶犬只(導盲犬除外)進入核心景區;
(十七)其他損害風景區資源、設施,擾亂秩序和影響景觀的行為。
前款第十四項規定的禁止區域、時段由管委會劃定,向社會公布。
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東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東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風景區的范圍以國務院批準的《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標界立碑。第三條 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區的保護和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風景區管理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風景區實施統一管理。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駐風景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風景區內派駐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接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領導。第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當事人。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行政許可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及網站上公示。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實行許可時限承諾制度。第七條 風景區內依法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并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或者風景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開發、建設、利用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進行編制。經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開展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公開經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進行調整或變更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經專家論證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編制機關提出修改建議。
經修改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在實施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二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有關專業規劃涉及風景區的,應當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并應當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
風景區景點和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全市城市建設計劃。第十四條 在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開發建設服從保護的原則,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規定;
(二)建筑物、構筑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與周圍景點和環境相協調,不破壞風景區的景觀;
(三)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不破壞風景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持申請報告、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地形圖及相關文件向風景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風景區管理機構受理建設項目申請后,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建設項目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方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的選址方案,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第十七條 風景區內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標準配套進行綠化。第十八條 在風景區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作業時,應當嚴格依照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閉施工、文明施工,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武漢東湖風景名勝資源,加強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服務和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指依法設立,以東湖為核心,以山水和人文為特色,具有生態、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可供公眾游覽或者進行文化、科學活動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風景區的范圍以國務院批準的《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條 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服務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區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風景區規劃、保護、利用、服務和管理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第五條 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負責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風景區管委會建立健全以崗位聘用制為主的人事制度,創新符合風景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在風景區的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服務和管理工作。
設在風景區的派出機構應當接受風景區管委會的協調和指導。
風景區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風景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做好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八條 風景區內實施綜合行政執法,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眾自覺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和利用第十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編制,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銜接,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編制風景區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原則,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編制和修改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征求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后,依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
風景區開展保護、利用、服務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保持東湖水系連通性、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根據保護風景區整體風貌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區周圍劃定一定范圍的控制地帶作為外圍協調區,控制周邊用地建設項目對風景區的影響。第十二條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編制,有效保護自然、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統籌兼顧旅游發展、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閑健身等功能需求,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
風景區應當加強景區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統籌兼顧老年人、孕婦、兒童、殘疾人等群體需求,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務。第十三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及時公開經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信息,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第十四條 修改風景區詳細規劃,由風景區管委會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編制部門提出修改建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區的,應當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并征求風景區管委會的意見。第十六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
風景區景點和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全市城市建設計劃。
宿州市新汴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新汴河風景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區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安徽省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汴河風景區及其保護地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新汴河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包括西起京臺高速,東至宿州閘的新汴河水體及其兩側堤防、護堤地,具體范圍依據風景區規劃劃定,并設定界標。第三條 風景區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有序開發、依法保護、服務民生的原則,實現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國土、旅游、交通運輸、公安、林業、農業、環境保護、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風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和旅游設施建設,保障風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經費投入。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區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區資源和設施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執行。風景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風景區規劃范圍外毗鄰地帶劃定規劃控制區域,作為風景區保護地帶,并設定界標。第八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風景區資源評價、發展目標和范圍、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環境承載能力分析、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旅游項目策劃與設計等專項規劃,以及投資、效益分析等內容。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第九條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并根據核心風景區和其他景點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配套商業網點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區及其保護地帶的,應當告知并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編制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配套商業網點等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在風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風景區景觀、生態環境相協調。
風景區內已經建設的建筑物,除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建筑外,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進行改造或者逐步遷出。
在風景區保護地帶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得破壞風景區景觀、污染風景區環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用地、規劃等審批手續時,應當告知并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保護施工現場生態環境,并采取下列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現場設置連續、封閉、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質圍擋,并設置防溢沉淀井;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
(三)施工現場采取灑水、覆蓋、鋪裝、綠化等降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施工材料實行集中、分類堆放;
(五)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垃圾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有效覆蓋措施;建筑物拆除后,場地閑置三個月以上的,用地單位對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綠化等防塵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 管 理第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等應急預案,并在危險地段、水域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牌。
風景區內興建的游覽、娛樂設施,從事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經有關部門許可和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西湖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以國務院批準的《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為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標界立碑。第四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各項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區管委會),對西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實施統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風景區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按照風景區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實施保護和管理;
(三)負責風景區的規劃、土地、房產、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風景區的環境保護、市政市容、環境衛生、林業林政、園林綠化、文物和水資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風景區的財政、國有資產、統計、審計、物價、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以及財務會計監督工作,協助稅收征管工作;
(六)協調、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駐風景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七)負責“西湖龍井茶”基地一級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權。
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參與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的保護、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宗教、公安、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駐風景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 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涉及風景區的工作和活動,應當服從風景區的規劃要求并接受風景區管委會的統一管理。第八條 建立風景區保護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或拒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風景區設施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風景區設施的行為。
對在風景區保護、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風景區管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第十條 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風景區規劃分為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詳細規劃和風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一條 編制風景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與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銜接;
(三)保持風景區自然景觀原有風貌和人文景觀歷史風貌,保護自然生態環境,改善環境質量,各項建設應當與風景區環境相協調,防止風景區城市化、人工化和商業化;
(四)協調處理好保護與建設、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關系。第十二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務院審批。風景區詳細規劃和風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風景區管委會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核準,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按規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抄送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風景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對風景區規劃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四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參與涉及風景區的各項專業規劃和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所在地城市分區規劃、村鎮規劃編制的會審。第三章 保護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的河、湖、泉、池、溪、澗、潭等水體和竹木花草、野生動物、森林植被、巖石土壤、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園林建筑、宗教寺廟、文物古跡、歷史遺址、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嚴加保護。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必要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裝備,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濠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濠河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風景區范圍以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四條 風景區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旅游、文化、城管、公安、環保、交通、水利、工商、衛生、質監、食藥監、宗教、安監以及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風景區的派駐機構同時接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
崇川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街道辦事處等協同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處理風景區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風景區的范圍以及核心景區的范圍。第九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風景區詳細規劃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風景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南通市城市總體規劃,涉及風景區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與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銜接。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有效保護風景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統籌兼顧旅游發展與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閑健身和街區改造等功能需求,合理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編制風景區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第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參與涉及風景區的各類專項規劃的會審。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風景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法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風景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十三條 風景區的建設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景點及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納入城市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四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調等,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第十六條 禁止在風景區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核心景區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物和設施。第十七條 風景區內已經建設的各類建(構)筑物和設施,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有計劃地進行改造或者遷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和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除。第三章 利用和保護第十八條 風景區內的濠河水體、濠河兩岸生態景觀、古樹名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構)筑物、歷史風貌建筑、歷史遺址、歷史地名、名人故居、宗教場所、文博場館等自然、人文景觀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屬于受保護的風景名勝資源。第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登記,報市人民政府確認,建立風景名勝資源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條 經確認的風景名勝資源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利用。
風景區內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