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
結婚是兩個相愛的男女去民政局領證結婚,婚姻是從戀愛到結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歲月,婚姻是從戀愛到結婚以及今后在一起的歲月,結婚只是開始,婚姻伴隨著一生。
首先兩個人產生了感情,因為有了愛情的基礎,有了那樣一種愛的刻骨銘心,就想在一起生活。就想點點滴滴分分秒秒時時刻刻都和你相依相偎和你共同生活。然后和你再一起生很多很多的孩子,共同撫養兒女,共同賺錢養家,這就是所謂一個家庭的產生。
所以當雙方已經到達了這一種的地步,已經產生了這樣的境界,這就是愛情的升華,也是愛情的最終歸宿,這也是一種水到渠成的自然現象!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三、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
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同居,字面意思是兩個人居住在一起,一般指男女兩性在性關系基礎上共同生活,當代社會環境下,男子或女子之間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為是同居。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身份或者不以夫妻身份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一、同居的定義一般來說,同居有三種含義:
1、同在一處居住;
2、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生活;
3、俗指男女非法定結合而生活在一起。
在我國法律中,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源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已廢止)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同居的形式1、以婚姻名義同居形式
已廢止的1979年2月2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曾對事實婚姻進行定義為“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由于自1994 年2月1日年起,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以夫妻或者婚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屬于同居的一種形式。
2、試婚形式
在《家庭》雜志的一項調查中,16.7%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出于試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為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就是為了在結婚之前,如果發現雙方不合適時能夠容易地分手。這表明試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動機。
3、老年(搭伙)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者不再局限于年輕男女,也包括許多喪偶的或者離異的老年人。因為老年人再婚往往會受子女的反對和財產的糾紛等因素的阻礙,而老年人又確實需要伴侶以排解孤獨。因此,為了避免過多的糾紛,部分老年人選擇搭伴養老,不締結婚姻關系僅形成同居關系。
三、 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非婚同居概念最初的提出是為了與“事實婚姻”相區分,意在強調其不構成婚姻關系,不為婚姻法所承認和保護。關于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不同的學者有不同觀點:
1、“三要件說”:雙方當事人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條件、雙方當事人無結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達到一定的期限三個要件;
2、“四要件說”:符合結婚要件、共同生活、公開承認、持續生活期間四個要件;
3、“五要件說”:包括主體方面、內容方面、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一定時限等五個要件。
結婚的意思解釋 結婚造句 近義詞反義詞
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必須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人強迫和干涉。
結婚百科解釋:結婚(jiéhūn),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結婚的詳細解釋: 結婚 [jié hūn]亦作“結昏 ”。締結婚姻關系。
《公羊傳·昭公七年》“七年,春,王正月,暨 齊 平” 漢 何休 注:“時 魯 方結婚於 吳 ,外慕強 楚 ,故不汲汲於 齊 。” 唐 高彥休 《唐闕史·許道敏同年》:“俄有 張希復 員外結婚於丞相 奇章公 之門。親迎之夕,辟 道敏 為儐贊。”《資治通鑒·晉安帝隆安三年》:“ 殷仲堪 恐 桓玄 跋扈,乃與 楊佺期 結昏為援。” 清 袁枚 《新齊諧·江軼林》:“其叔欲以其女結婚豪族,翁頗不愿,故來避地。”
指男女結成合法夫妻。
唐 白居易 《贈內》詩:“我亦貞苦士,與君新結婚。” 元 傅若金 《悼亡》詩之四:“貧賤遠結婚,中心兩不移。” 曹禺 《雷雨》第一幕:“他很寂寞的樣子,我替他很難過。他到現在為什么還不結婚呢?”
比喻兩種事物的結合。
梁啟超 《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第一章:“蓋大地今日只有兩文明,一泰西文明, 歐 美 是也;一泰東文明, 中華 是也。二十世紀,則兩文明結婚之時代也。” 魯迅 《花邊文學·北人與南人》:“這倘和北方固有的‘貧嘴’一結婚,產生出來的一定是一種不祥的新劣種!”
結婚的近義詞: 成婚,匹配,成家,完婚,成親,娶妻 結婚的反義詞: 聚首,離婚,未婚,仳離 結婚造句:1、你既然已經和丁力結婚了,就不能再朝秦暮楚,想著方剛。
2、他們倆在舞臺上經常扮演夫妻,后來弄假成真,真的結婚了。
3、他倆決定結婚的時候,不搞鋪張的婚禮,移風易俗,在村里起個帶頭作用。
4、我表哥結婚那天,那場面真可謂是門庭若市。
5、王老師結婚那天,家里高朋滿座。
6、這對情侶情投意合,很快就要結婚了。
7、他倆決定結婚的時候,不搞鋪張的婚禮,移風易俗在村里起個模范作用。
8、有人說結婚猶如進了墳墓,慢慢的在里面腐爛。
9、他倆沖破了重重阻力,終于結婚了,這真是多識君子。
10、得知阿明沒有跟小敏結婚,頓時大喜過望。
11、我的兒子和你的女兒這么好,愛親做親,就讓他們結婚好了。
12、狠多情侶都希望結婚后能白頭偕老,恩愛一生。
13、他們結婚的時候口口聲聲地說永不分離,但最終還是分道揚鑣了。
14、結婚當天,來自四面八方的朋友,都一一向他們敬酒。
15、真是無獨有偶,這個月我最要好的兩個朋友都要結婚。
16、他倆曾經山盟海誓,現在雙方都留學歸來,肯定快要結婚了。
17、他和她過從甚密,看來快要結婚了。
18、由于是近親結婚,無獨有偶,他們的第二個孩子還是個傻子。
19、這對夫妻結婚三十多年,細水長流,感情始終和諧恩愛。
20、小李快結婚了,難怪他春風滿面。
結婚名詞解釋是什么?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擴展資料: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結婚是什么意思
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結婚需要共同去領取結婚證,而且要錄入到檔案當中,這樣才能夠具有法律效應,才算是真正的結婚。婚后需要共同去維護家庭,要共同承擔相關產生的權利,這樣才可以在后期生活中更加有秩序的進行下去。
從現實角度來說,結婚以后的夫妻雙方要一起面臨很多問題,包括另一半的認知或者是錯誤等等,都需要積極主動的去承擔起來。
因為他們是一個整體,也是兩個合法在一起的居民,因此具有很強的神圣感。所以不論情侶在一起了多少年,都需要有一個正式的婚姻來確定他們的關系,這樣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結婚。
結婚是兩個人在一起合法的證明,也意味著需要對另外一個人負責任,否則也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論到什么時代,結婚都要進行登記,這樣才能順利的享受合法化。結婚以后,兩人的財產共同享有,并且要共同打造后續的財產。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什么叫結婚?
法律分析: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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