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房管局職I,沒退休的情況下,離世,怎么補償?
1、山東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業都有哪些待遇?
有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項目。
2、喪葬補助費是多少?由誰支付?
①喪葬補助費的標準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
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一次性救濟費是多少?由誰支付?
①一次性救濟費的標準為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②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的,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不滿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十五分之一納入統籌;其余部分,由企業支付。
4、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是多少?由誰支付?供養直系親屬逝世時有什么待遇?
①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530元、480元、430元。
②供養直系親屬逝世時,其喪葬費標準以1000元為基數,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即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者為二分之一;1周歲至10周歲者為三分之一;1周歲以下者不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3〕92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基金支付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統稱在職死亡)的,按下列規定將有關死亡待遇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一)按魯勞社〔2003〕53號文件規定的喪葬補助費,全額納入統籌。
(二)按魯勞發〔1993〕343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全額納入統籌;不滿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按十五分之一納入統籌;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職死亡的,按魯人社辦發〔2012〕74號文件等規定的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參保人員在職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按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后發放;其中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由企業報省社保局審核發放。
對于未納入統籌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關企業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積極籌措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國家政策規定出臺后,改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按本通知規定納入統籌的待遇標準,如低于今后國家規定標準,按國家規定標準予以補齊。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職死亡的參保人員,參照本通知規定將有關待遇納入統籌。已由企業發放的,不得重復享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