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搶奪罪中的緊密占有
緊密占有衡量的是搶奪罪中被害人對物的控制程度,一般對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裝在口袋等與人的身體緊密聯(lián)結在一起的財物,可以稱為緊密占有。當然,僅僅滿足緊密占有這一個條件,還不是說就構成了搶奪罪,構成搶奪罪要求以對物的暴力的方式強奪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具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的行為。
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的比較
最近在聽劉鳳科的《刑法》語音,配合講義,邊聽邊學,剛好講到日常生活中常聽常見的三種犯罪類型,定義有交叉的地方,容易混淆,故做比較如下:
1、盜竊罪: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盜竊行為的認定,要求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建立起新的支配關系,所以如果沒有新的支配關系建立,單純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不屬于盜竊。以下幾種盜竊行為是典型的盜竊罪,多次盜竊(兩年三次)、數(shù)額較大的(1000元至3000以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
2、搶奪罪: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搶奪,而且具有導致被害人傷亡可能性的行為。
其中,緊密占有的財物,通常指與身體部位直接或者間接接觸的財物;本質(zhì)上至少要求具有導致被害人傷亡的一般可能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一般要求數(shù)額較大(1000元至3000元),或多次搶奪(兩年三次),才成立犯罪。
3、搶劫罪:違反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壓制對方反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第三者的行為,簡單來說即壓制反抗、強行取財。
其中的關鍵是,如果沒有實施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則絕對不成立搶劫罪,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tài)取走財物的,僅成立盜竊罪。
4、三者的區(qū)別:從定義上來看,它們都是屬于違背對方意志取得對方財物的犯罪,但究竟成立搶劫罪、搶奪罪還是盜竊罪,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分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能評價為“壓制反抗、強行取得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否則,再判斷是否屬于“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具有導致傷亡的可能性”的,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就成立搶奪罪;否則,就成立盜竊罪。所以盜竊罪是違背對方意志取得財物類型犯罪的兜底罪名。
盜竊與搶奪案例分析
盜竊罪和搶奪罪行為方式類似,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得公私財產(chǎn)的占有,都存在“秘密竊取”和“乘人不備”的行為屬性,由于兩罪的相似性,在很多司法實踐中,對于具體的個案,也存在此罪與彼罪的定罪量刑分歧,甚至同一個犯罪行為,在定性犯罪時,兩罪的罪名都可以適用,所以在司法實踐當中,各地對于兩罪的判決都不盡相同。
先看一案例如下:
一名陌生男子甲進到一臨街煙酒店內(nèi),稱其要四條軟中華和少量高檔酒,并要求老板開發(fā)票,店老板在給甲從貨柜內(nèi)取出四條中華煙和酒并將上述商品放置于柜臺上,然后轉身去開具發(fā)票時,該男子對店老板謊稱去店外開車,便順手突然拿起四條軟中華逃跑,店主發(fā)現(xiàn)情況不對,并立即追出店外,但是嫌疑人甲有同伙在店外開車接應,未能追趕上嫌疑人,店主損失價值約三千元人民幣。
此案在公安和檢察兩家司法機關都存在對于犯罪定性的分歧,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認為,甲涉嫌搶奪罪。首先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雖然有謊稱去店外開車的行為情節(jié),但此時,店主對于高檔煙酒是占有的狀態(tài),店主拿出香煙的行為表明其存在交付行為,但缺乏交付意識。在這種狀態(tài)下,嫌疑人乘店主不備,明知在當時情況下,取走香煙會被店主第一時間發(fā)現(xiàn),仍然采取突然奪取的方式取走店主緊密占有的煙酒,行為表現(xiàn)符合搶奪罪的犯罪構成。
另一觀點認為,甲涉嫌盜竊罪。甲在店主轉身給其開具發(fā)票之際,以外出開車為借口,秘密竊取了放置于柜臺上的香煙,雖然店主此時對于香煙是緊密占有的狀態(tài),但行為人是在店主轉身開具發(fā)票之際,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香煙的占有,雖然店主立即發(fā)現(xiàn)了甲的行為,甲的秘密竊取行為在時間上也非常短暫,但此時甲已經(jīng)自主的占有了煙酒,構成盜竊既遂,后面店主的追趕行為并不影響甲構成盜竊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從概念上說,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搶奪罪的保護法益與盜竊罪的保護法益相同,均是公私財產(chǎn)的占有及安全。
首先由于兩罪的犯罪構成具有相似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兩罪的認定界限較為模糊,司法實踐中主要的參考依據(jù)有:
(一)按照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秘密性持續(xù)的長短區(qū)分盜竊與搶奪,秘密性持續(xù)時間長,則認定盜竊,反之,則認定為搶奪。此類說法還可以表述為受害人發(fā)現(xiàn)財物損失的時間長短問題,如果受害人當場或者極短時間內(nèi)可以發(fā)現(xiàn),就認定為搶奪,反之則可以認定為盜竊,那么按照此類說法,案件的定性為什么要取決于受害人發(fā)沒發(fā)現(xiàn)上?或者說,行為人是按照盜竊的方式去完成犯罪構成的全部要素時,受害人當場發(fā)現(xiàn)之后,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會自動轉化為搶奪?這樣的觀點難以讓人接受。回到本案中,就存在行為人取得財物時行為的秘密性持續(xù)實踐短的問題,這類說法存在明顯缺陷,扒竊的秘密持續(xù)時間也較短,受害人一般在很短時間內(nèi)就可以發(fā)現(xiàn)財物被盜,但實踐中無一人反對認定為盜竊犯罪。
(二)現(xiàn)實也存在這樣情況,行為在以平和的方式取得財物時,自己的主觀意識也不清楚自己是要去盜竊還是去搶奪,行為人清楚,如果受害人發(fā)現(xiàn)自己的行為,那就采取搶奪的方式,如果受害人沒有發(fā)現(xiàn),那就采取盜竊的方式,所以往往在案發(fā)以后對于案件的定性問題也完全取決于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口供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可變性,導致在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主觀性。
因此對于搶奪和盜竊的分區(qū)標準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從法條入手。刑法對于搶奪罪規(guī)定了情節(jié)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結果加重情節(jié),而對于盜竊,和搶奪罪相比,除了在犯罪數(shù)額上具有相似的規(guī)定之外,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規(guī)定,因此在案件的分析上,搶奪行為具有致人傷亡的一般危險性,而盜竊行為不具有這樣的特性,對于本案,行為人是在店主不注意之際,采取竊取的方式取得香煙并乘機逃跑,并由店外的同伙開車接應,行為自始至終都沒有可能導致受害人受到身體上的傷害,不具有搶奪罪的犯罪余地與空間。
(二)從搶奪罪的概念入手。搶奪罪是指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從概念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關鍵信息:“當場”,是指犯罪行為的時間節(jié)點,沒有時間的持續(xù)性,當事人可以立即發(fā)現(xiàn);“緊密占有”,是財物占有人對于財物占有狀態(tài)的描述,可以理解為肩上的挎包,手里的提包、口袋里的財物等與身體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財物。本案中,雖然香煙是放置于貨柜上,店主對香煙也是自主占有,但是占有的狀態(tài)并沒有達到與店主身體緊密的程度,換句話說,嫌疑人的行為不會對店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險性,不具備搶奪犯罪的行為特征;“奪取”,意味著行為人對“財物”實施暴力,即是也非平和的方式取得對財物的占有,本案中,行為人對于香煙是采取了一種平和的方式取得占有,并沒有達到搶奪罪中對于財物的暴力程度。
(三)從搶奪罪的行為模式入手。搶奪罪具有與其他侵財類犯罪最本質(zhì)的區(qū)別就在于搶奪是“公然奪取”,所謂公然奪取,是指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備,將公私財物奪了就跑,據(jù)為己有;也有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發(fā)現(xiàn)的方式,公開把財物搶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以搶奪并不以“奪了就跑”為要件,盜竊也可能“盜了就跑”,搶奪也有“奪了不跑”的可能性。本案中嫌疑人盜了就跑,此時其已經(jīng)自主占有財物,構成盜竊罪既遂,而受害人發(fā)現(xiàn)后的追趕行為,并不影響對其盜竊行為的認定。
(四)犯罪對象不同。盜竊和搶奪在犯罪對象上也存在較大差異,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有形財產(chǎn)和財產(chǎn)性利益等無形財產(chǎn),而搶奪的對象僅限為有形財產(chǎn)。
搶奪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搶奪罪構成要件及搶奪罪和搶劫罪兩者的區(qū)分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乘人不備而突然奪取,在他人來不及奪回時(不問是否乘人不備)而奪取,制造他人不能奪回的機會而奪取。搶奪的主要特點是對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行使有形力(對物暴力,也不排除行為人使用輕微對人暴力搶奪財物),被害人雖然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奪取,但往往來不及抗拒。只有當對物暴力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傷亡時,才宜認定為搶奪罪,并非任何公開取得財物的行為,均能構成搶奪。(二)、搶奪罪的構成要件1、搶奪罪的客體 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否屬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問。其侵害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財物必須具有能被搶走、能被移動的特點,故僅限于動產(chǎn)。2、搶奪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特點是:(1).必須是公然奪取。這是指犯罪嫌疑人當著公私財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搶奪罪區(qū)別于盜竊罪的秘密竊取的一個重要標志。所謂公然,主要是針對財物持有人而言。搶奪以當著持有人的面進行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時候,既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別人發(fā)現(xiàn)的情況下,取走其財物,仍屬秘密竊取性質(zhì)。(2).搶奪是一種強力行為,因為不實施強力奪取,就不能實現(xiàn)財物的非法轉移。但必須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脅迫的手段為前提。這是搶奪罪區(qū)別于搶劫罪的顯著標志。3、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搶奪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諸如:為臨時急用而搶奪他人財物,用后歸還的;誤認他人之物為己物,或者有權取得之物,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礙而公然索取的;債權人聲稱為抵債、扣押而公然奪取債務人財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搶奪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糾紛處理(三)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首先,搶奪行為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對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行使足以壓制反抗的暴力;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壓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qū)別。其次,在對人暴力情況下,區(qū)分搶劫與搶奪的關鍵在于,暴力是否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四)搶奪罪的處罰根據(jù)刑法第267條的規(guī)定,犯搶奪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司法解釋:“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五)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搶奪行為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對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行使足以壓制反抗的暴力;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壓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qū)別。其次,在對人暴力情況下,區(qū)分搶劫與搶奪的關鍵在于,暴力是否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為什么構成盜竊罪,而不是搶奪罪
事實上,搶奪行為都符合盜竊行為的特征,但盜竊行為不一定符合搶奪行為的特征。二者區(qū)分的關鍵在于,其行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傷亡的可能性,如果具備的,則構成搶奪罪。
一、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即可認為具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宜認定為搶奪罪:
1、所奪取的財物必須是被害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即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裝在口袋等與人的身體緊密聯(lián)結在一起的財物。
2、必須對財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可以評價為對物暴力的強奪行為。例如,突然使用強力奪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強力奪取他人佩戴的耳環(huán)、項鏈等首飾的,在被害人將財物安放在自行車后架或者前面籃筐中騎車行走時,行為人突然使用強力奪取財物的,都有可能造成傷亡,宜認定為搶奪罪。再如,用繩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車后輪,趁被害人下車查看時,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車車筐中的提包的,從整體上看具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可認定為搶奪罪。
二、如果僅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宜認定為盜竊罪。
1、對離開被害人身體的財物實施非法取得行為的,宜認定為盜竊罪。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錢包去銀行取款的途中,因為不小心被路邊的鐵鏈絆倒,錢包也隨之落在離其3米多遠的地上。此時,盡管乙眼看著自己的錢包,但由于其腳摔傷不能行走,不能撿回錢包。看到這一情形的甲拾起錢包后逃走。乙的錢包已經(jīng)離開了乙的身體,不管甲的行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傷亡,故甲的行為不成立搶奪罪,宜認定為盜竊罪。
2、雖然對被害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實施非法取得行為,但行為本身平和、平穩(wěn),而不能評價為對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傷亡的,也宜認定為盜竊罪。例如,扒竊他人上衣口袋內(nèi)的錢包的行為,由于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間性的對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傷亡,因而只能認定為盜竊,而不能評價為搶奪。
3、如果行為人所取得的并非被害人緊密占有的財物,也沒有使用強力奪取財物,即使被害人在場,也只能認定為盜竊罪。例如,26歲的男青年劉某深夜偷偷進入76歲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圖竊取財物。劉某翻找財物時,聲響驚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攔,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財物。劉某見狀對王某置之不理,繼續(xù)翻找錢物,最后找出現(xiàn)金2元拿走。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劉某的行為并非對物暴力,仍然是平和的手段,因而不可能致人傷亡,所以,屬于公開盜竊行為。
至于行為人取得財物后,是否迅速逃離現(xiàn)場、行為是否乘人不備,都不是區(qū)分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關鍵。有人指出所謂公然奪取,是指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備,將公私財物奪了就跑,據(jù)為己有或者給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發(fā)現(xiàn)的方式,公開把財物搶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搶奪罪區(qū)別于其他侵犯財產(chǎn)犯罪的本質(zhì)特征。”其實,搶奪并不以“奪了就跑”為要件。盜竊也可能“盜了就跑”,搶奪也可能“奪了不跑”。
從行為是否具有秘密性區(qū)分盜竊罪與搶奪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通常認為,竊取行為應是秘密竊取,實際上,我國《刑法》第264條并沒有秘密竊取的表述。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奪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乘人不備而突然奪取,在他人來不及奪回時(不問是否乘人不備)而奪取,制造他人不能奪回的機會而奪取。搶奪的主要特點是對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行使有形力(對物暴力,也不排除行為人使用輕微對人暴力搶奪財物),被害人雖然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奪取,但往往來不及抗拒。本案中,被害人在被告人的欺騙下,認為背包照相不好看,將背包交給被告人,此時,被害人與其背包之間已脫離了緊密占有關系,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并未對物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