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什么用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使用范圍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障機構共同設立的勞動力輸出單位。由省級機關受理,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實批準頒發的許可證之一。主要用于規范勞務派遣服務和人力資源輸出中對派遣人員的各項管理;
2、國內勞務派遣和國際勞務派遣。充分利用勞動部門的就業平臺和資源優勢,為派遣員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廣闊的職業選擇。
怎么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1、勞務派遣組織具備法人資格后,依照有關規定,準備資料,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報送全部申請資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公司章程以及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4)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7)其他許可部門要求提供的資料。
2、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員初步審核材料,材料不齊,會一次性通知補齊材料并說明理由。材料齊備,向申請者發出受理通知書;
3、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接到申請之日內20個工作日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4、對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怎么辦理
理勞務派遣許可方法如下:1、注冊營務派遣有限公司首要條件:注冊資金200萬,必須一次性到位,而且不在認繳范圍內。
2、準備好勞務派遣公司的公司名稱(10個以上商號),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股東,投資比例。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申辦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4、專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準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有:
1、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3、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
4、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5、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
6、《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務派遣證辦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1、勞務派遣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公司章程;
4、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5、經常場所使用證明和開展業務的相適應設備設施;
6、公司營業執照或者是《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及勞務派遣協議;
8、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勞務派遣許可證怎么辦理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需要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許可,在滿足條件通過審核之后下發《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六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
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免費發放和管理。
【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怎么辦
1、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規定的條件。
2、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4)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3、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
第七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第九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