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數字證書使用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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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數字證書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數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推進數字證書的應用,保
障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
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數字證書,是指以密碼技術為基礎的能夠證實電
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具有關聯性的一種電子簽名認證
證書.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數字證書的申請,發放,使用,
更新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信息委),上海市國家密碼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密辦),上海市國家保密局
(以下簡稱市國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數字證書使
用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五條(電子認證服務)
本市電子政務活動中涉及數字證書使用的電子認證服務,應當
由依法設立并經市信息委,市國密辦,市國家保密局共同認可1
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統一提供,其系統建設應當符合本市統一
的電子認證服務體系的建設要求.本市社會公共服務活動中涉
及數字證書使用的電子認證服務,應當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
服務機構提供,其系統建設應當符合本市統一的電子認證服務
體系的建設要求.本市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數字證書使用的電
子認證服務,應當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
第六條(數字證書在電子政務活動中的使用)
在下列電子政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
定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數字證書:(一)利用電
子政務系統開展內部辦公或者協同辦公,公文流轉,公文歸檔以
及歸檔公文向檔案館移交等活動;(二)網上政府采購,招投標等
活動;(三)網上申報,年檢,備案,審批,繳費,資質認定,統計等
社會管理活動;(四)利用網絡向社會提供信息公開服務的活動;
(五)其他利用網絡開展電子政務的活動.
第七條(數字證書在社會公共服務活動中的使用)
在下列社會公共服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
責任認定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數字證書:(一)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利用網絡開展
的社會公共服務活動;2(二)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等行業的機
構利用網絡開展的金融服務活動;(三)教育,醫療衛生,供水,
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環保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利用網
絡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活動;(四)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社會公
共服務活動.
第八條(數字證書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使用)
在下列電子商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
定的,鼓勵使用數字證書:(一)設立各類網絡交易平臺,信息服
務平臺和娛樂平臺的活動;(二)利用網絡簽訂電子合同,進行
電子支付,交付數字產品的活動;(三)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各
方認為需要使用數字證書的活動;(四)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電
子商務活動.
第九條(數字證書的申請和發放)
申請使用數字證書的政府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務職能的組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或者個人,應當向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證件或者
證明材料.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雙方簽訂數字證書使用服務
協議,由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發放數字證書并收取相關費用.3因
開展電子政務活動或者社會公共服務活動申請數字證書的,應
當由單位集中辦理.
第十條(數字證書的更新,掛失,撤銷及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數字證書的更新,掛失,撤銷等事項和各方的權利義務,由數字
證書使用服務協議予以約定.市信息委會同市國密辦,市國家
保密局組織制訂和發布數字證書服務協議示范文本,供協議各
方參照使用.
第十一條(數字證書的收費標準)
用于電子政務和社會公共服務活動的數字證書的收費標準,應
當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用于電子商務活動的
數字證書的收費標準,由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明碼標示或者由數
字證書使用服務協議約定.
第十二條(數字證書持有人的使用保管義務)
數字證書應當保存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相關規定的載體中.數
字證書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及其密鑰,未經明確授權,
不得隨意轉借他人使用.單位需要使用2個及2個以上數字
證書的,應當建立內部規章制度,明確數字證書的實際保管人,
使用權限,用途,登記,發放等內容.
第十三條(數字證書的相關信息保密)
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
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建立完善的保
密制度,4履行保密義務,并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除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
露下列信息:(一)數字證書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二)數字證
書持有人委托認證機構保管的數字證書密鑰.
第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的安全要求)
電子認證服務系統建設應當符合《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管理辦
法》《證書認證系統密碼及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以
及,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在使用數字證書的過程中,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或者數字證書持
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電子簽名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依法予
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以下
簡稱證書)在公安信息網上從事相關公安業務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公交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規
定》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是經公安身份認證系統數字簽名的包含持有
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機構代碼、警種、職級、崗位、任職等)以及公
開密鑰的文件,存儲在物理介質中使用保管。
第三條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的管理單位為公安各級信息通信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公安信息網上從事相關公安業務工作的個人與單位。公
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的發放范圍為各級公安機關的在職人民警察和部門,
發放原則為“按需發放”。
第二章主管單位職責
第五條證書采用部、省二級的分級管理辦法。
第六條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負責部機關、直屬機構和特別省份的警員證書的簽發
與管理。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信息通信部門負責本省(直轄市、自治區)范同內
的警員證書的簽發與管理。
第八條各級信息通信部門在下屬單位設立的證書注冊中心和受理點,負責管
轄范圍內的證書受理、審核、制作、發放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證書持有者所在單位負有對證書持有者及其證書的監管職責。
第三章證書申請與發放
第十條證書申請與審核。證書中請者如實填寫《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
申請表》,由所在本單位審批同意,報政治部門或人事部門核準后,提交到所
屬的證書受理點。本單位負責審批申請者是否需要證書;政治部門或人事部門
負責核準申請者填寫的內容是否屬實。
第十一條證書更新。證書持有者的工作部門、警種、職級、崗位、任職等信
息有變動時,應及時填寫《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撤銷、停用、恢復、更
新申請表》,由本單位審批,報政治部門或人事部門核準后(審核內容同上),
到所屬的證書受理點申請更新。
第十二條證書停用與恢復。半年以上不使證書的證書持有者應及時填寫《公
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撤銷、停用、恢復、更新申請表》,到所屬的證書受
理點申請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證書時,再申請恢復。根據需要各級信息通信部
門有權強行停用某張證書;但應填寫《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撤銷、停
用、恢復、更新申請表》,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停用。必要時也可先停
用,再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證書撤銷與收回。不再具備使用證書資格的證書持有者,應及時填
寫《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撤銷、停用、恢復、更新申請表》,由本單位
審批,報政治部門或人事部門核準后,到所屬的證書受理點申請撤消,并必須
將證書介質交回各級信息通信部門。
第十四條證書補發申報。發現證書介質丟失或損壞后,應及時向各級信息通
信部門報告,行申請停用或撤銷證書。確實無法找回或修復證書介質的,可申
請補發,補發程序按證書申請程序辦理。
第四章證書介質管理
第十五條證書介質按照“專人專用”的原則使用,按照“誰持有,誰負責”的
原則管理。
第十六條證書持有者領取證書后應及時更改證書介質保護口令,防止他人冒
用。證書持有者應定期更改證書介質保護口令,若發現口令可能泄露,應立即
更改。
第十七條證書使用完畢,證書持有者應立即從計算機上取下證書介質并妥善
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八條嚴禁未經批準將證書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嚴禁私自借用或盜用他人證書。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由于證書介質丟失、私自借用、被盜等任何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
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證書持有者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或有
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私自使用他人證書者,一經發現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安全案件和事
故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或有關規定
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不辦理證書撤銷相關手續的,
對其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各地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個人數字認證證書管理制度
個人數字身份認證是通過數字證書為核心的加密技術,
對網絡上傳輸的信息進行加密和解密、數字簽名和簽名驗
證。開發區在電子政務中導入個人數字身份認證,用于確保
網上傳遞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保證網絡應
用的安全性。電子政務通過個人數字認證,使原先只能在內
網上傳輸的信息通過外網傳輸,促進政府通過互聯網實現網上
辦公,同時加強了配套服務機構的聯系。
為了規范數字認證行為,加強數字認證保密管理,維護數字認
證活動,根據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證書申請
申請人范圍:委機關單位各部門、進區各配套服務機構使用電
子政務的工作人員。申請人根據工作需要經過本單位領導同意
后,填寫《個人電子證書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門戶網站證
書使用說明頁面下載打印),持工作聯系單和身份證或軍官證
以及申請表到管委會信息中心提出申請,經委辦領導審定后,
信息中心向省個人數字認證中心申請數字證書。
第二條證書保管
個人數字證書系保密物件,使用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確保其安
全。若發現證書丟失或者損壞,應立即聯系管委會信
息中心說明原因,并持工作聯系單按相關規定處理和補辦申
請手續,證書補辦費用由各部門辦公經費列支。
使用人員從開發區機關調離或退休,應按保密物件及時
將數字證書上交管委會信息中心,證書未及時上交的部門,不
得再申請新證書。
第三條法定撤銷
管委會信息中心在得知下列情形發生后,有權收回撤銷其數字
證書:
(一)持證人員調離開發區機關;
(二)數字證書中重大信息發生變更;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管委會信息中心撤銷數字證書后,會將其列入作廢證書名單,
并通知使用人員。
第四條注意事項
使用人員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使用數字證書登陸電子政務辦公平臺,當網上辦公活動
結束時,必須關閉IE瀏覽器并從電腦上拔下數字證書,以確保
安全傳輸隧道的關閉。
(二)要求使用
WINDOWS自帶IE版本以上瀏覽器,不允許使用其他第三方的瀏
覽器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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