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火、防
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
“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
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
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
度。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
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的安
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
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
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
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車間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
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
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
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車間)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
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
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
措施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責任人
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
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車間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
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
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
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
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
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
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
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
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
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
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
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
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
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
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
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
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
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
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
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
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
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
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
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
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
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
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
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
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
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
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
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
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
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
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
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
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
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
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
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
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
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
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
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
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
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
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
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
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
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
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
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
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
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
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
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
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
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
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
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
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
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
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
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
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
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
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
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
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
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
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
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
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
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
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
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
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
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
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
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
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
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
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
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
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
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
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
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
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
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
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
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
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
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
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
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
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
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
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
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
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
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
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
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
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
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
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
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
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
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
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
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
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
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
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
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
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
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
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
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
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
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
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
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
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
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
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
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
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
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
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
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
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
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
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
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
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
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
(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
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
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
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
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
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
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
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
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
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
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
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
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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