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訴法解釋修改了!(附全?)
民訴法解釋修改了!(附全?)
2022年3?22?,最??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民法院關于修改〈最??民法院關于
適?《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2〕11號,以下簡稱《決定》),?2022年4?10
?起施?。
民事訴訟法是規范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是?民法院審理和執?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據。2021年12?24
?,第?三屆全國?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
定》,對司法確認程序、簡易程序及?額訴訟的程序、獨任制程序、在線訴訟及送達規則等進?了修改并新增7個條
?,整體條?順序發?了變化。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最??民法院關于適?〈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所引?的民事訴訟法條?序號與新民事訴訟法出現了不?致,相關條?表述也亟待調整。
為切實做好新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作,2022年1?,最??民法院啟動了《民訴法解釋》修改?作,在全國??常委
會法?委的有?指導下,經過在上海、南通兩地法院調研、征求專家學者和院內相關部門意見,形成了《決定》并由最
??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定》??審判?作實際,堅持需求導向,嚴格對照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民訴法解釋》條?序號和條?表述進
?適應性修改,共計16個條?。主要內容如下:
?是修改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定。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百六?四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
件由“雙?當事?同意繼續適?簡易程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修改為
四個?。
?是修改程序轉換和程序異議的相關規定。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百七?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條件
由“案情復雜”修改為“不宜適?簡易程序”,為下?步細化程序轉換標準預留空間。同時,明確當事?對適?簡易程序、?
額訴訟程序的異議不成?的,?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采取?頭形式。
三是修改簡便?式送達訴訟?書的規定。根據新民事訴訟法關于電?送達的規定,明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九?條、第?百六??條的規定采取捎?信、電話、短信、傳真、電?郵件等簡便?式傳喚雙?當事?、通知證?和送
達訴訟?書。
四是修改?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百六?五條、第?百六?六條的規定,刪除《民訴法解釋》
四是修改?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百六?五條、第?百六?六條的規定,刪除《民訴法解釋》
原第?百七?四條、第?百七?五條關于具體適?和不得適??額訴訟程序案件類型的規定;調整海事、海商案件適?
?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標準,并允許當事?依法合意選擇適?。
五是修改司法確認案件共同管轄的相關規定。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百零?條關于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的規定,對調
解組織??開展調解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問題進?適應性修改。
六是調整所引?民事訴訟法的條?序號和司法解釋??的條?順序。這是審判實踐亟需解決的技術操作問題。考慮到本
次修改需要調整所引?的民事訴訟法條?序號多達200余處,加之司法解釋??條?順序也需要調整,《決定》堅持精
簡原則,通過兩個條?對《民訴法解釋》引?的民事訴訟法條?序號、《民訴法解釋》本?的條?順序進?統?修改。
《決定》發布的同時,?并公布新《民訴法解釋》?本,便于各級?民法院準確引?司法解釋相應條?。
此外,《決定》還對個別?字表述進?了修改。如將第九條、第?百???條中的“撫育費”改為“撫養費”,確保《民訴法
解釋》與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保持?致。
《民訴法解釋》需要根據新民事訴訟法進?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內容,我們將加強對審判實踐的調研,?泛征求意見,適
時穩步推進。
《最??民法院關于修改〈最??民法院關于適?《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已于2022年3?22
?由最??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2022年4?10?起施?。
最??民法院
2022年4?1?
法釋〔2022〕11號
最??民法院
關于修改《最??民法院關于適?〈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
(2022年3?22?最??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通過,
?2022年4?10?起施?)
2021年12?24?,第?三屆全國??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
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作實際,最??民法
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決定,對《最??民法院關于適?〈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民
法院管轄。”
?、將第四?五條修改為:“在?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作的審判?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審法院作出裁判后?進?第?審程序的,原第?審程序中審判?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四?七條所稱的審判?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
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民陪審員。”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當事?之間的糾紛經?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依法設?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
當事?不履?調解協議,另??當事?向?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當事?為被告。”
五、將第?百???條修改為:“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發?法律效?后,因新情況、新理由,??當事
?再?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的,?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六、將第?百五??條修改為:“適?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
六、將第?百五??條修改為:“適?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
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
“?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宜適?簡易程序,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審判?員及相
關事項書?通知雙?當事?。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計算。”
七、將第?百六??條修改為:“適?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百六??條的
規定采取捎?信、電話、短信、傳真、電?郵件等簡便?式傳喚雙?當事?、通知證?和送達訴訟?書。
“以簡便?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已經收到的,?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將第?百六?九條修改為:“當事?就案件適?簡易程序提出異議,?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的,裁定轉為普通
程序;異議不成?的,裁定駁回。裁定以?頭?式作出的,應當記?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民法院應當將審判?員及相關事項以書?形式通知雙?當事?。
“轉為普通程序前,雙?當事?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舉證、質證。”
九、將第?百七?三條修改為:“海事法院可以適??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
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員年平均?資為基數計算。”
?、刪除第?百七?四條、第?百七?五條。
??、將第?百???條改為第?百七?九條,修改為:“當事?對按照?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
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的,適?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的,裁定駁回。
裁定以?頭?式作出的,應當記?筆錄。”
??、將第三百四?九條改為第三百四?七條,修改為:“在訴訟中,當事?的利害關系?或者有關組織提出該當事?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的?為,要求宣告該當事??民事?為能?或者限制民事?為能?的,應由利害關系?
或者有關組織向?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案審理,原訴訟中?。”
?三、將第三百五?三條改為第三百五??條,修改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當事?應當本?或者由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的代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百零?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四、將第三百五?四條改為第三百五??條,修改為:“調解組織??開展的調解,有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的,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百零?條規定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當事?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訴訟法第?百零?條規定的其中?個有管轄權的?民法院提出申請;雙?當事?共同
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轄。”
?五、條?中引?民事訴訟法相關條?序號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作相應調整。
?六、條?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2022年4?10?起施?。
根據本決定,《最??民法院關于適?〈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文發布于:2023-03-02 11:01: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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