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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一、自尊自愛,注意儀表
1.維護國家榮譽,尊敬國旗、國徽,會唱國歌,升降國旗、奏唱國歌時要肅立、
脫帽、行注目禮,少先隊員行隊禮。
2.穿戴整潔、樸素大方,不燙發,不染發,不化妝,不佩戴首飾,男生不留長
發,女生不穿高跟鞋。
3.講究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棄物。
4.舉止文明,不說臟話,不罵人,不打架,不賭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
動和場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書刊、音像制品,不聽不唱
不健康的歌曲,不參加迷信活動。
6.愛惜名譽,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誘惑,不做有損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災、防溺水、防觸電、防盜、防中毒等。
二、誠實守信,禮貌待人
8.平等待人,與人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謙恭禮
讓,尊老愛幼,幫助殘疾人。
9.尊重教職工,見面行禮或主動問好,回答師長問話要起立,給老師提意見態
度要誠懇。
10.同學之間互相尊重,團結互助、理解寬容、真誠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
小,不欺侮同學,不戲弄他人,發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評。
11.使用禮貌用語,講話注意場合,態度友善,要講普通話。接受或遞送物品要
起立并用雙手。
12.、未經允許不進入他人房間,不動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記。
13.不隨意打斷他人的講話,不打擾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妨礙他人要道歉。
14.誠實守信,言行一致,答應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時表示歉意,借他人錢
物要及時歸還。不說謊,不騙人,不弄虛作假,知錯就改。
15.上、下課時起立向老師致敬,下課時,請老師先行。
三、遵規守紀,勤奮學習
16.按時到校,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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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課專心聽講,勤于思考,積極參加討論,勇于發表見解。
18.認真預習、復習,主動學習,按時完成作業,考試不作弊。
19.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其他活動,遵守活動的
要求和規定。
20.認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園整潔優美。不在教室和校園內追逐、打鬧、喧嘩,
維護學校良好秩序。
21.愛護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墻壁、課桌、布告欄等處涂改刻畫。借用公物
要按時歸還,損壞東西要賠償。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愛惜糧食、節約水電,服從管理。
23.正確對待困難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勞儉樸,孝敬父母
24.生活節儉,不互相攀比,不亂花錢。
25.學會料理個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齊。
26.生活有規律,按時作息。珍惜時間,合理安排課余生活,堅持鍛煉身體。
27.經常與父母交流生活、學習、思想等情況,尊重父母意見和教導。
28.外出和到家時,要向父母打招呼,未經家長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體貼幫助父母長輩,主動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關心照顧兄弟姐妹。
30.對家長有意見要有禮貌地提出,講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氣,不頂撞。
31.待客熱情,起立迎送。不影響鄰里正常生活,鄰里有困難時主動關心幫助。
五、嚴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國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規,不闖紅燈,不違章騎車,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跨越隔離欄。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動購票,給老、幼、病、殘、孕及師長讓
座,不爭搶座位。
35.愛護公共設施、文物古跡,愛護莊稼、花草、樹木,愛護有益動物和生態環
境。
36.遵守網絡道德和安全規定,不瀏覽、不制作、不傳播不良信息,慎交網友,
不進入營業性網吧。
37.珍愛生命,不吸煙、不喝酒,不濫用藥物,拒絕毒品。不參加各種名目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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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組織,不參加非法活動。
38.公共場所不喧嘩,瞻仰烈士陵園等相關場所保持肅穆。
39.觀看演出和比賽,不起哄滋擾,做文明觀眾。
40.見義勇為,敢于斗爭,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要進行勸阻,發現違法犯罪行
為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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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
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1990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
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
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
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
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制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
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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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
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
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
旗。
第八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
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
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
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
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
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并
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
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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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
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
定。
第十五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
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
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
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國旗制法說明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
布)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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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于旗桿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
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
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
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于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于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
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
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
一點須位于圓之正上方。然后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
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
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
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
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
于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后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
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長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長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長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長96公分,高64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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