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交接制度》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特制定
本制度,作為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終止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時間依據之一。同
時,也作為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過程中,計算勞動者給單位造成的尚
未處理完畢經濟損失中應賠償單位的數額,以及勞動者給單位生產、
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計算依據之一;還作為勞動者無權解除
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之一。
二、工作交接制度由《工作交接表》具體體現,在勞動者與用人
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時就應受此約束。如勞動者拒簽《工作交接表》,
單位將采取不向其發放物品,拒絕其參與工程與項目等措施。
工作交接表中所列的財物的所有權皆為用人單位。
勞動者受尊重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同意將“本人到用
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收有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通知文
件”,作為完成工作交接的內容。
三、工作交接完成的標準由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如不能
就該標準達成一致,單位將不向勞動者發放物品,拒絕其參與工程與
項目等措施。
四、勞動者掌握了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單件物品,或1個月內累
計掌握了單價值為800元以上的多個物品時,應填寫《工作交接表》。
五、如出現漏填《工作交接表》的情形,勞動者應配合單位補填
《工作交接表》。
六、單位要求勞動者對給其造成各類損失進行賠償也應體現在
《工作交接表》中。如勞動者就此拒簽《工作交接表》的,不影響勞
動者在此的義務承擔。
七、一般應理解為,凡是存在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關系滅失的可
能時,以及用人單位在某個事項上的相關利益有受到損失的危險時,
就應就此事項由單位與勞動者填寫《工作交接表》。
八、《工作交接表》的“最終言論”由單位授權人力資源部門做
出“尚未交接完畢”或“已交接完畢”的結論后蓋單位法人章,并在
作出結論當天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
如總經理就此填寫“已經交接完畢”的結論并簽字,其效力高于
人力資源部門。
九、《工作交接表》格式如下:
《工作交接表》
勞動者姓名勞動合同編號
編號工作交接內容工作交接標準
1
年月日完成到情形,
否則,應賠償單位損失元。
勞動者就以上內容表示認可,勞動者簽字:
交接完成情況是口否口
2年月日完成到情形,
否則,應賠償單位損失元。
勞動者就以上內容表示認可,勞動者簽字:
交接完成情況是口否口
3
年月日完成到情形,
否則,應賠償單位損失元。
勞動者就以上內容表示認可,勞動者簽字:
交接完成情況是口否口
4
本人到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收有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的通知文件。
最終
結論
僅填寫“尚未交接完畢”或“已經交接完畢”:
單位蓋章
年月日
十、勞動者存在未交接完成的情況下,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單項
損失不易量化,則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
3倍予以折算。
十一、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過程中,如《工作交接表》中存在
工作交接標準未按期完成的情形,則視為勞動者存在給單位造成
的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損失情形,以及給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
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情形,和勞動者無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以上情形對應的賠償數額以《工作交接表》中“應賠償單位損失
元”中的數額為準。
此外,給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情形還包括
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單位尋找臨時替代人員所支付的成
本;單位向該臨時替代人員支付的報酬減去單位本應向乙方在該時段
支付的報酬;因勞動者違約不再向單位提供勞動,致使乙方所負責的
項目未能實現的預期利益;在勞動者因過失迫使單位解除其勞動合同
的其情形下(排除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解除的情形),單位為彌補
或避免擴大勞動者造成的損害而付出的成本等。
十二、《工作交接表》一式兩份,由人力資源部門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出現內容互不相符的情形,則以人力資源部門所持的文本為準。
十三、該《培訓費用預審批準表》與《工作交接表》有同等作用。
十四、本《工作交接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十五、本《工作交接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討論,相互聽
取了意見與采納彼此的方案,經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后,并向全體
勞動者進行公示后已生效。
單位蓋章
生效時間年月日
本文發布于:2023-03-06 00:21: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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