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5卷第5期牡丹江大學學報Vol.25No.5
2016年5月JournalofMudanjiangUniversityMay.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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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8-8717(2016)05-0106-03
明代衛所新舊武官制度探析
鄭紅飛1馬振霞2
(1.伊犁師范學院科研處,新疆伊犁835000;2.新疆大學人文學院,新疆烏魯木齊830046)
摘要:明代衛所新、舊武官的區別始于永樂初年,是靖難之役的直接產物。燕王朱棣通過靖難之
役奪權成功后,為了犒賞自己的部下,在永樂元年(1403)規定:凡是在洪武三十二年(1399)至三十五年
(1402)間隨自己“奉天征討”獲功升職的武官皆為“新官”,而洪武三十一年(1398)以前及永樂元年(1403)
以后升授的武官皆為“舊官”。二者的差別主要是新官在優給、優養、比試制度等方面都要優于舊官。終
明之世,新、舊官之間的差別一直存在。
關鍵詞:明代;衛所;武官
中圖分類號:K248文獻標識碼:A
衛所制度是明史研究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
它是明代軍事制度的一代定制,在中國軍制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本文著重探討明代衛所新舊武官之間
的區別及影響,以利于明代衛所制度的深入研究。
一、明代衛所新舊武官制度的形成
新、舊官的區別始于永樂初年,是因“靖難之
役”而產生的。朱棣登基之后,為了酬賞跟隨自己
起兵造反的武官們,于永樂元年(1403)十一月“定
武職新舊官襲替法”:以靖難之役為界限,凡是在
洪武三十二年(1399)至三十五年(1402)`之間,參與
“奉天征討”的有功武官皆為“新官”[1];而洪武
三十一年(1398)以前者及永樂元年(1403)以后升授
的武官并為“舊官”。
二、新、舊武官的特權對比
新、舊武官不僅僅是名稱上的區別,兩者在待
遇上有很大不同,明人陸容對武官內部這兩大群體
的待遇做了比較充分的對比:
舊制,軍職疾故,子弟年十五得承襲官職者,
比試武藝而官之。試不中者,不得輒入選。老而無
子者,月給全俸。早亡而妻守寡者,月給俸二石。
子患殘疾不能承襲者,月支俸三石。十年內有子,
仍襲祖職。十年后有子,不準襲,令為民。無子而
有孤女者,月給俸五石,年至十五住支,名曰優養。
故官子弟年幼未襲者,亦給全俸,名曰優給。在任
犯罪監故,子弟應優給者,月給半俸。出幼即承襲
者,免調別衛。年二十以上者,俱調衛,仍支全俸。
至永樂間,凡以奉天征討得功者,子弟俱容至十六
歲承襲,且免比試武藝。子患殘疾者,給全俸終身。
十年后有子,俱準承襲。父犯罪監故,子承襲者,
不拘年之長幼,一例免調衛。孤女優養者,不拘出
幼,至適人,始住給。凡事優厚于舊,名曰新官,
而以開國功臣名曰舊官。[2]
由此可見,新、舊武官除了名義上的不同,新
官在優給、優養、比試制度等方面都要優于舊官。
(一)優給優養制度
優給優養制度是明代武官優撫制度中的一項
重要內容。“優給”是指世襲武官因亡故或老疾、
其應襲舍人因年幼暫時無法承襲武職時,政府以一
定的俸祿為主的物質形式,撫養應襲舍人,直到該
應襲舍人長大承襲武職為止。“優養”是指武官亡
故、膝下無應襲舍人而有父母妻女,或者武官本人
因老疾而無承襲其武職的應襲舍人時,政府給予武
官本人或其家屬相應的物質優撫為其贍養。
1.優給制度
收稿日期:2015-11-14
作者簡介:鄭紅飛(1983—),男,浙江衢州人,伊犁師范學院科研處,碩士,研究方向:明清
史。
馬振霞(1992—),女,新疆烏魯木齊人,新疆大學人文學院歷史文獻學2015級研究
生。
DOI:10.15907/.23-1450.2016.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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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給的俸祿是優給的核心內容,主要分為全俸
與半俸。新官與舊官之間主要在武官的犯罪死亡以
及應襲舍人出幼年齡等方面存在差別。
(1)武官犯罪
洪武時期,對于普通的犯罪武官的處罰較寬
容,其子孫的優給俸額基本以全俸為主。但有時也
會將半俸優給作為對犯罪武官的懲戒。永樂至嘉靖
年間,犯罪武官的優給俸額因新、舊官而產生較大
差異。永樂元年(1403)規定,凡是“奉天征討”的
武官(即新官),“其雜犯、為事亡故并典刑之子,
俱照祖職與全俸優給。”[3]新官因犯死罪,甚至被典
刑而死者,子孫俱以全俸優給,一改舊官因犯死罪
而以半俸優給的先例,新、舊武官之間的差別因成
祖的私心而使新官受到特別的優待。
嘉靖八年(1529)規定新官要與舊官一樣襲職時
參加比試。至嘉靖十一年(1532)規定:“軍職子孫優
給,若父祖犯該充軍,及犯該雜犯死罪、問發立功,
年限未滿而死者,俱與半俸,其余全俸。充軍子孫
例前與全俸優給,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4]
所以嘉靖十一年(1532)的規定應該是適用于全體武
官,即無論新、舊官,凡是犯充軍及為事問發立功
未滿而死者,子孫都以半俸優給;犯其他罪行者子
孫以全俸優給。
(2)出幼
所謂“出幼”,即指應襲舍人到了一定年齡,
結束對其優給,正式襲職上任,成為一名新的成年
武官。洪武年間,武官優給舍人出幼的年齡為十五
歲,而外地衛所的應襲舍人到南京優給者,未出幼
就可以提前承襲武職。這些提前襲職的幼官在十歲
至十四歲之間需要讀書、操練,以提高他們的文化
素質和軍事技能,為日后成為一名合格的武官奠定
良好的基礎。
建文年間,燕王朱棣以“奉天靖難”的口號成
功奪權,為犒賞靖難功臣,劃分出新、舊武官,并
規定洪武三十二年(1399)至三十五年(1402)(即建文
元年至四年)間隨朱棣“奉天靖難”立功升職的武
官皆為“新官”,給予新官以各種特權。永樂初年
規定,舊官十五歲出幼襲職,至二十歲要比試。新
官十六歲出幼襲職,免比試。雖然從嘉靖八年(1529)
起新官要與舊官一樣襲職時參加比試,但終明之
世,新、舊武官出幼的時間始終未改變。新官十六
歲襲職,顯然是明成祖優待新官的結果。新官比舊
官晚一年出幼襲職,就比舊官多享受一年的優給,
并且新官不需要比試。明成祖以這樣的辦法獲得新
官的擁戴支持,鞏固其新生政權。
2.優養制度
明朝優養的對象有多種選擇:首先為老疾無子
的武官本人,其次是身患殘疾而無法承襲武職的應
襲舍人,第三是亡故武官的家屬等。在戶無承襲之
人的前提下,對老疾武官本人、殘疾應襲舍人及故
官家屬等進行贍養,即為優養。
朱棣靖難成功后,為犒賞隨他“奉天征討”的
靖難功臣,對武官進行了新、舊劃分。優養政策因
新、舊武官的差別而產生了不同的政策規定:新官
及其子孫全俸優養,不拘年限,生子準襲。舊官及
其子孫月米三石,十年生子準襲,無子為民。這是
朱棣賞賜靖難功臣的結果,也是他鞏固政權的需
要。朱棣借此“得眾心,保洪業”。
這種偏袒政策直到萬歷年間才開始調整。萬歷
十七年(1589),兵部條議邦政事例規定:“凡官舍殘
疾支俸優養,以后不分新、舊,不拘年限,生子準
襲。”[5]至此,舊官老疾武官及其殘疾應襲舍人與新
官一樣可以優養終身,并且能夠“不拘年限,生子
準襲”。從萬歷十七年(1589)起,舊官優養的“十年
之限”終于不復存在。
(二)比試制度
洪武年間,比試制度首先要求凡是要襲替武職
的應襲舍人,一律需要參加比試。年幼的武官襲職
者,等到二十歲時也要參加比試。其次,只有通過
比試考核的武官應襲舍人才能準許襲職,發放全
俸。否則初試不中者,即便授職也只支半俸,三年
后再行比試,比試通過者發放全俸,不中者謫發充
軍,降為軍卒,取消其世襲武官的資格。
永樂元年(1403)十一月,定武職新、舊官襲
替法:洪武三十二(1399)年至三十五年(1402)
奉天征討獲功者為新官,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
比試;三十一年(1398)以前者為舊官,子孫年十五
出幼,襲替俱比試;永樂元年(1403)以后獲功者,
出幼、比試與舊官同。[6]這樣一來比試制度對新官
不起任何約束作用,實際上是放縱新官子弟奢靡享
樂,極大破壞了比試制度的權威,打破世襲武官的
內部平衡。
永樂初,明成祖朱棣在規定新官免比的同時,
曾對舊官比試的要求十分嚴格。永樂五年(1407),
明成祖見舊官子弟驕縱享樂,不事武事,比試多不
中,因此警告他們“今后比試不中者悉謫戍交趾”。
以此只給比試者一次機會,不中者全部謫戍到剛剛
設立不久的邊遠的交趾。綜上所述,永樂初年以后
武官的比試制度改為新官免于比試,舊官放寬比試
標準,這成為明代以后的比試定制。至嘉靖八年
(1529),終于取消了新官免于比試的特權,新官與
舊官一樣襲職時都得參加比試。這樣對于保障世襲
武官的整體素質于不墜,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新、舊武官制度的影響
優給優養制度是一項為了保障衛所武官順利
世襲延續的優撫制度,為穩定衛所武官隊伍發揮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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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的作用。武官的比試制度則有效地約束了武官
子弟的惰性,防止武備松弛,保障了衛所武官的整
體素質。然而永樂初年新、舊武官的劃分,使其存
在一些明顯的弊端。
(一)過于優厚新官,縱容犯罪,激化衛所內
部矛盾
衛所新官因種種特權,其武官子弟安于豢養,
不求上進,武官素質因此很難有保障。這樣勢必會
造成衛所武官內部的不平等與隔閡,不利于武官集
團的團結。
明成祖偏袒新官如此,對新官子弟的優給優養
過厚,在一定程度上有縱容犯罪的嫌疑。新官犯罪
偏袒至此,幾乎對其不構成約束,不僅影響衛所武
官集團之間的團結,而且還豢養了新官子弟的浮蕩
之風。這些做法必然會引起舊官的不滿情緒,激化
衛所內部的矛盾,造成新、舊武官之間的不平衡,
不利于武官隊伍的團結。
(二)比試標準過低,武官素質下降,制約衛
所軍事力量的發展
洪武年間制定的比試制度,要求武官應襲子弟
必須通過比試方許襲職,不中者予以裁汰。此舉有
利于保障武官素質。但是自永樂起,新官免于比試,
舊官比試的標準放寬,致使世襲武官的素質日益下
降。到宣德年間,新官子弟的整體素質更加不堪。
明宣宗喟嘆曰:“是皆因父祖有功故錄用之。比年
以來,軍官子弟安于豢養,浮蕩成風,試其武藝,
百無一能用之。管軍不能撫恤有司,但知循例銓除,
一旦有警,何以得人?”[7]
“世襲制度本身缺乏職業競爭,尤其是缺乏
淘汰機制,而僅有的制約措施又難以發揮其應有的
作用”[8],這樣必然導致武官安于豢養,不求上進,
長此以往武官素質逐漸下降,必然會嚴重影響到衛
所軍事力量的發展。
(三)武官冗濫,俸額花費過重,成為明政府
沉重的財政負擔
明朝通過實行優給優養制度確保衛所世襲武
官的順利世襲延續,在物質上和心理上解除了衛所
武官的后顧之憂,以此穩定武官隊伍;通過實行比
試制度以確保武官的整體素質不墜,從而保障了世
襲武官隊伍的素質,以提高衛所軍事力量的發展。
然而永樂以后,新、舊武官的劃分規定了新官在優
給優養方面所享受的特權,這是以花費大量的俸祿
和長期的時間為代價的;并且新官不受比試的約
束,必然導致了“賢愚混雜,使武職冗濫”,成為
了明朝政府財政開支的負擔。
永樂至嘉靖年間,新官因犯死罪,甚至被典刑
而死者,子孫均以全俸優給;舊官因犯死罪只能以
半俸優給。嘉靖十一年(1532)年以后規定,無論
新官、舊官,凡是犯充軍及為事問發立功未滿而死
者,子孫以半俸優給,其他犯罪子孫全俸優給。而
明代的優養制度規定,新官及其子孫全俸優養,不
拘年限,生子準襲;舊官及其子孫,月米三石優養,
十年內生子準襲,無子為民。直到萬歷十七年
(1589),舊官可以優養終身,“十年之限”最終取
消。終明之世,優給優養制度一直延續,新官幾乎
是以全俸進行優給優養,舊官待遇雖不如新官優
厚,而有明一代舊官的優給優養也從未斷絕過。優
給優養制度以大量的俸祿和長久的時間為保證而
實施,其對于明朝財政負擔的影響絕非細小。
四、結語
“任何一種軍事、政治制度都是特定時代的產
物,它必須服從和服務于當時政治、軍事活動的現
實需要,并受到具體歷史條件的制約。”[9]衛所制度
是建立在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基礎之上的,它在明
朝初期產生了積極作用,在政治、軍事乃至經濟上
都維護和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
然而衛所制發展到永樂年間,明成祖為了犒賞
“奉天征討”靖難功臣,將靖難功臣定為新官,賜
予其種種優厚特權,打破了衛所武官內部原有的平
衡,新官在優給優養制度、比試制度等方面均優于
舊官。明成祖以人為的方式造成了新、舊武官之間
巨大的差別,對衛所武官世襲產生了很大影響。這
樣導致了衛所武官內部的不平等與隔閡,不利于武
官集團的團結。終明之世,新、舊武官之間的差別
始終沒有消除。研究明代衛所新、舊武官的形成與
差別,能為今天的軍隊建設提供些許意義的思考與
啟示,這也是本文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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