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加強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眾
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大型群
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公
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
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以下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一)按照《條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
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眾性
活動;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
計參加人數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眾性活動;
(三)人群自發聚集達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眾性活動,
即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群眾為娛樂、慶祝等相同主題或意愿
在相同時間自發聚集到相同地點(區域或線路),預計參與
人數50人以上,且人群密度可能達到每平方米1人以上的
各類活動。
通勤、就醫、就學等日常生活行為,以及集會、游行、
示威、涉訪等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風險評估機制)
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實施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安全風
險評估應當圍繞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發事
件應急預案等要素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判斷安全工作
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效性、針對性的
重要依據。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承辦者負責對其籌備、舉辦的活動開
展安全風險評估,沒有能力自行評估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
進行評估。
人群聚集公共場所內舉辦小型群眾性活動的,由人群聚
集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沒有能力
自行評估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本市公安部門應當在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舉辦前,對
人群聚集公共場所和人群聚集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對受理的
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市公安局應當對安全風
險評估工作予以指導,制定安全風險評估指南,并根據管理
實際及時作出調整,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申請材料)
承辦者申請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書。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
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
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職責;其中活動方案的說明,應當包含
安全風險評估內容。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及活動
現場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材料。
(六)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保安和消防服務機構,配備
安全工作人員的相關材料。
(七)其他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有資質、
資格要求的,或者活動需要辦理其他許可審批手續的,應當
提交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應當按照風險評估的
結果制定,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制定健全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用火用電用氣用網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
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現場工作人員消防培訓記錄
等。
(四)活動場所地理環境、建筑結構和面積(附現場平
面圖),可容納的人數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以及應急疏散通
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消防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設置及
其標識。
(六)票證管理方案、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
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應急預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的內容應當充分適應大型
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需要。市公安局應當對安全工作方案的
制定予以指導,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指南,并根據管理實際及
時作出調整,向社會公開。
除大型群眾性活動以外的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承
辦者或者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參照制定安全工作方
案。
第六條(受理)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在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
全許可申請。公安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
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門應
當一次性告知承辦者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七條(不予受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門不予受理:
(一)未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的20日前提出申請的。
(二)承辦者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
(三)申請材料經補正仍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拒絕補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許可)
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對符合安全條件,通過材料審查
和現場查驗的承辦者,公安機關作出安全許可決定。
大型群眾性活動情況復雜、影響重大,公安部門不能在7
日內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部門負責人批準,可
以延長7日,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承辦者。
同一承辦者申請在本年度內舉辦相同地點、相同內容
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公安部門可以一次性許可。
第九條(不予許可)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門不予許可:
(一)申請材料反映的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活動場所、設施未通過公安部門現場查驗的。
(三)活動的內容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違反
社會公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小型群眾性活動的報告)
人群聚集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經安全風險評估后,
認為在其場所內舉辦的小型群眾性活動可能影響公共安全
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應當在舉辦活動5日前,向所在地公
安部門報告。公安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對活動開展安全
監管和指導工作。
第十一條(人群聚集活動的報告)
人群聚集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發現人群聚集可能
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已經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
預案,并向公安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公眾責任險)
鼓勵人群聚集活動承辦者、人群聚集公共場所的經營、
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十三條(指引條款)
公安部門、人群聚集活動的承辦者,以及人群聚集公
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條例》《辦法》
規定的管理職責和義務。本規定有細化要求的,按照本規定
執行。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發布于:2023-03-06 16:16:5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7809061014742.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活動場所.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活動場所.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