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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日前簽令公布《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
行。
部長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
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
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
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
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
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
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
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
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
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
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
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第十六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
船員的年休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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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享受上班工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解讀
作者:李建
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需征得職工本人的同意,同時還應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
酬;而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
收入;不安排勞務工工作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當年也不能享受年休假……9月2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公布《企
年休假實施辦法》,對企業員工在帶薪年休假過程中碰到的各種問題進行細化明確。《辦法》從9月18日起實施。
自愿不休年假不發三倍工資
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
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
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而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
的工資收入。
跳到新單位剩余年假可折算
《實施辦法》明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由“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在
同用人單位工作均視為累計工作時間。對于中途換單位,年假帶到新單位去休的情況,《實施辦法》予以特別說明:“當
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帶薪年假工資等同上班工資
此次公布的實施辦法還對“帶薪年假”期間的工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
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明確職工跳槽要累計工作時間
在去年年底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僅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
但其中對于跳槽后職工的工作時間計算等并不具體。而在剛剛公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則明確規定:職
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探親假、產假不計入年休假
根據此次公布的實施辦法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
實施辦法還規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
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勞務派遣職工亦享受年休假
實施辦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休假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同時規定,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
不安排休年假單位加付賠償金
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
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
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
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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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本人原因拒絕休年假將無法獲得三倍工資
作者:楊華云
職工因為本人原因拒絕單位休年假安排,可能將無法獲得三倍工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本月18日簽署了該部組建以來的1號部令,這個共19條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
下簡稱《辦法》),對去年底國務院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予以細化。
根據《辦法》,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職工年假天數少于應休年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
按照其日工資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對于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此外,對
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而跨一個年度安排職工休年假的,需征得職工同意方可實施。
《辦法》的效力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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