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
第三章廣告行為規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
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
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
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
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
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
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
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
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
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
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
設。
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
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
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
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
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
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
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
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
告。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
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
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
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
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
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
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
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
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
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
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
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
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
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
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
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
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
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
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
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
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
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
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
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
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
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
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
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
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
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
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
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
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
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
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
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
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
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廣告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
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
場所、設備,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
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
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二條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
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
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
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
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
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
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六條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
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
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
發布廣告。
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
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
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
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
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
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
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
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
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
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
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
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
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
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
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
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
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
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
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并應當將審
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
的廣告。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
文件。
第四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
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
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
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
備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
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第五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
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范。
第五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
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
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
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
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
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
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
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
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
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
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
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
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
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
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
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
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
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
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
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
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
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
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
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
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
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
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未完待續)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
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
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
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
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
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
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
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
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
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
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
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
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
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
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
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
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
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
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
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
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
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
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
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
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
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
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
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
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
人的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廣告審查
機關予以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
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
檔案,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
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
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
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
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
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臺、電視
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
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
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
(四)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七十條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
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
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
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
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
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
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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