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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述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概念與特點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概念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由“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兩個
詞組組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詞匯,為正確理解社會治安綜
合治理的概念。有必要先了解“治安”及“社會治安”的含義。
1、治安的合義
在我國漢語中,“治”與“安”二字,最初是分開使用的,
含義也有所不同,治是相對于亂而言,意思為治理、有秩
序;安與危相對,意指安定、安全、安穩。我國歷史上最
早把“治”與“安”二字連起來使用的,是戰國時期的法家代表
人物非。而最早把“治安”作為治理之策進行系統闡述的,是
西漢時的賈誼,他在給漢文帝的一篇名為《治安策》(又
名《政事疏》)的上疏中,作了這樣的詮釋:治安,是治
理、統治民眾,管理社會之策,維護治安的目的是使政治
清明、安定和社會穩定,實現天下太平。現代意義上的治
安,指的就是社會治安。
2、社會治安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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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社會治安,包含社會安定和公共安全兩大容,
它是由法律法規所規,并由強制力及與之相應的思想、道
德、文化等建立起來的一種穩定安寧的社會秩序。
一個社會治安的容和圍,是由這個的性質所決定的,
不同性質的,或者同一性質的在不同歷史時期和發展階
段,其社會治安的容和圍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社會治安
通常有三面含義:一是指社會治安秩序,也即社會治安狀
況,它是公共秩序好壞和社會安定與否的一種表現形式;
二是指社會治安問題,集中表現為影響社會穩定安寧秩序
的消極因素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三是指社會治安工
作。即治理社會治安問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中國的社會治安有其特定的容和國,它是由中國刑事
法律和治安管理法規所規定的。從狹義上講,中國社會治
安的容和圍,主要包括刑事犯罪的狀況、治安案件狀況、
公共安全狀況和社會秩序狀況,從廣義上講,中國的社會
治安除上述四個狀況外,還包括一項更為重要的容,即解
決社會治安問題的能力,主要包括:政府駕馭治安大局的
能力和治理治安的對策,是否能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生命財
產安全,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隊伍
是否堅強有力,警察職能的運用和發揮程度,是否能有效
地懲治犯罪,解決突出的社會治安問題:人民群眾的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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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狀況,以及對維護社會治安的參與程度,是否敢于同
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等等。
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含義
而把“社會治安”與“綜合治理”這兩個詞匯的含義結合起
來,并賦子它特定政治容,正式見于中共中央在1981年5
月批轉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談紀要》。這個《紀要》指
出:要“爭取社會治安根本好轉,必須各級黨委來抓,全黨
動手,實行全面“綜合治理”。從中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提
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戰略思想時,一開始就是將“社會治
安”作為目標來追求的,把“綜合治理”作為手段來對待的,
目標與手段的結合,合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一一社會治安綜
合治理。如果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作為一個社會科學課題
來研究,它的涵應該是“社會治安”,也就是通過安定社會來
鞏固政權,它的派生才是“綜合治理”,即為達到目標所使用
的安定社會的具體手段。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當代中國的
一大創造,其含義是指,在黨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
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
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
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治理社會治安,打擊預防犯
罪,加強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人民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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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事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特點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既是對社會治安問題進行綜合防控
的戰略針,也是運用多種手段治理社會治安問題的重大任
務,從概念的表述來看,它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第一,組織領導的集中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
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會各個面、各個層次、各個
環節,必須由黨和政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只有通過黨和
政府加強領導和協調,才能有效地把社會各面的力量統一
組織起來,形成全黨、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參與主體的廣泛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參與主
體包括全社會的各種組織、各種力量和各個層次。從組織
看,有政黨組織、政府組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群眾
組織;從力量看,有政權的力量和全體人民群眾的力量;
從層次看,上至中央、省(市、自治區),下至街道、鄉
(鎮)、村(居)社區,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質就
是組織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治理社會治安。
第三,涵構成的完整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社
會系統工程,其涵大致包括治理社會治安,加強社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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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這五
個面涉及打擊、防、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大環節,
環環相扣,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第四,治理手段的綜合性。社會治安問題是由社會諸
多消極因素產生的“綜合癥”。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必須多種
手段綜合運用,各種措施銜接配套。從治理手段看,包括
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手段和社會管理工
作。由此可見,綜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靈魂。沒有綜
合,就不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五,目標指向的政治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所要達
到的目標,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從根本上來說,對社會治
安實行綜合治理,目的就是為了建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
序,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久安,促進經濟、社會協調
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第六,工作任務的長期性。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
然存在產生違法犯罪的土壤和誘發違法犯罪的各種因素。
在深化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過程中,我國社會治安面臨極
其峻的挑戰,從刑事犯罪來說,犯罪的主體、犯罪侵犯的
客體、犯罪手段、犯罪式、犯罪形態、犯罪類型,都將比
過去更加復雜。至于各種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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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也無疑將會增多,且呈現復雜化。因此,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不是權宜之計,而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戰略針。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形成與發展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形成與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
三個階段。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思想的形成、針的提出和實
際探索階段(1979-1990年)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最先是針對青少年違法犯罪
問題提出的。1979年,針對“文革”十年亂之后青少年違法
犯罪比較突出的問題,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宣部等8個單位
《關于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法犯罪問題的報告》,要
求全黨動員,書記動手,依靠學校,工廠、機關,部隊、
街道、農村社隊等城鄉基層組織以及全社會的力量,加強
對青少年的教育。這里雖然沒有直接使用“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的詞匯,但它強調用綜合的手段去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
所引發的重社會治安問題。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思想的
最早出處。
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召開京、津、滬、穗、
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討論當時的社會治安形勢、任
務、政策和措施。同年6月,中共中央批轉了這次會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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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要,并明確提出:“爭取社會治安根本好轉,必須全黨動
手,全民動員,實行全面“綜合治理””,這個文件不僅對解
決社會治安問題和實行綜合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作了原
則的表述,而且第一次明確提出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必須
實行“綜合治理”。
1982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更加
明確地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容,強調在整治治
安中,必須阻止各條戰線、各個部門、各個面的力量,采
取思想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措施和
多種形式,把“綜合治理”真正落實到各個面。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關于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
決定》,明確把打擊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首要環節,確
立了依法從重從快厲打擊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打”針。
1989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
作由各級黨要統一負責,黨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負責
分管這項工作,可以建立由有關部門負責參加的聯席
會議制度或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綜合治理的組織領導工
作。自此,全國多地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領導體制,設立了組織領導和辦事機構,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在多地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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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全國普遍開展階段
(1991-2000年)
在這階段,社會治安練合治理作為全黨工作的一項重
要政治任務,這項工作在全國普遍開展起來,并逐步走上
規化、制度化的軌道。1991年1月,中共中央在召開全國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總結過去10年開展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取得的成績和探索的成功經驗,明確了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的大政針和工作任務。隨后,中共中央、國務院
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作出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的決定》。這兩個《決定》深刻闡述了對社會治安實行
綜合治理的重要意義,明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指導思
想、基本原則、工作圍、主要任務和基本法等,這是社會
治安綜合治理第一個綱領性文件,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
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保障。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廣泛深入發展階段
(2001年至今)
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是,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圍繞
加強社會治安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深化平安建設三大
面,進一步拓寬領域,提高層次、完善機制,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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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是全面部署新時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2001年
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的意見》,對新時期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二是大力加強治安防工作,構建
社會治安防控體系。2002年11月,中辦、國辦轉發了《中
央綜治委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工作的意見》。對構建社會
治安防控體系作出部署。三是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調工
作,著力維護社會穩定。四是深入開展平安建設。2005年
10月,中辦、國辦轉發了《關于深入開展平安建設的意
見》,對廣泛開展平安建設,拓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領域,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層次等,提出了明確要
求。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針與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針與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針是逐步完善的,大體經歷了三個
發展階段:一是“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針的提
出。1991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
合治理的決定》指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
防并舉,治標與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針。二是“打防結
合、孤防為主”針的提出。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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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
這是針對一個時期出現的“重打輕防”傾向,對社會治安綜和
治理的表述做出的一定調整,但仍然包含了原針的基本
涵。200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
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打防結合,預防為主”
是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針,要堅持打擊與防
并舉,治標與治本兼顧,重在防,重在治本。三是“打防結
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針的提出。2004年9
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
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強調,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
專群結合、依靠群眾,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練合治理工作
機制,從此,“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
就明確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針。對于這個針,
可以從以下幾個面理解:
1、依法打擊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
多年的打實踐證明,打擊是解決社會治安突出問題的重要
手段,可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教育鼓勵群眾,迅速改變
一個地的治安面貌。打則安,不打則亂;打一仗,穩一。
沒有打擊或打擊不力,犯罪分子就會有恃無恐,犯罪活動
也會蔓延惡化,治安狀況就難以實現根本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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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防違法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中心環節。
打擊和預防違法犯罪是相輔相成的,僅靠打擊,不能從根
本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必須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
超前做好防工作,做到防于未然。預防工作搞好了,才能
有效控制和逐步消除產生違法犯罪和其他治安問題的土壤
和條件,達到遏制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社會效果。預防和減
少違法犯罪,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所竭力追求的重要
目標之一。
3、堅持專群結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的獨特優
勢。專群結合既是我黨的群眾路線在新時期的延伸和發
展,也是黨的群眾路線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地實際運
用和重要體現。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安全等政
法機關,是依法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和安全的專
門機關,其職能和作用是任機關不能替代的。但是,專門
機關的工作離不開群眾的支持。只有堅持專群結合,才能
形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巨大合力。
4、發動依靠群眾,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活力源泉。
社會治安問題是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領城消極因素
的綜合反映,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面。因此,維護社會治
安,單靠政法專門機關孤軍作戰、唱“獨角戲”是難以奏效
的,必須堅持黨的群眾路線,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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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形成全黨動手、全民動員、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工作
局面,正真構筑起維護社會治安的銅墻鐵壁,這是我們黨
的優良傳統和克敵制勝的法寶,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
鍵所在。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原則
1、黨政領導原則。堅持黨政統一領導,是推進社會治
安綜合治理的根本保證。只有堅持黨的領導,建立責任明
確、保障有力的組織領導體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才有正
確的政治向,才能抓得起、推得動、落實好。
2.屬地管理原則,所有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
社會治安綜合治工作中,必須服從所在地黨委和政府的統
一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全
面責任。
3、部門負責原則。各個部門、各個單位,必須按照誰
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管事誰負責的要求,對本
部門、本單位的綜治工作負責,確保部平安。
4、依法治理原則。
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國理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域的
具體體現,是確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平、正義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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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我國的刑事的、民事的、經濟的等面的法律法規,為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據。各級綜
治組織、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必須格依法辦
事。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與任務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
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安全、維護人民權益、確保
社會大局穩定的首要政治任務。這“三個維護、一個確保”就
是新時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目標。(二)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的任務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主要包括打擊、防、教
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環節的工作。
1、打擊。打擊,是指依法對各類違法犯罪分子和違法
犯罪行為進行懲處的最厲的手段。違法犯罪是影響社會治
安秩序的最突出的問題,只有依法及時準確地對其進行打
擊懲處,才能震懾違法犯罪,在一定時間消除和避免違法
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在較短時間恢復被破壞的社會治安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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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防,是指對影響和危害社會治安的因素和行為
進行主動預防和控制的活動。大力加強防工作,是預防和
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是社會治
安綜合治理的治本之策。其主要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
3、教育。教育,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環節,是
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教育的容包括思想政治教
育、文化技能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通過教育,切實提
高人們的思想文化素質,增強道德、法制觀念,形成良好
的社會風尚,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4、管理。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管理,主要是指與社會治安密
切相關的治安管理及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活動,特別是要
適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大力加強社會管理。
加強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減少社會治安問題,建立良
好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當前在社會管理中,要注重把管
理與服務結合起來,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
務。
5、建設。
建設,主要是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組織建設、制度
建設和法制建設.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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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和制度保障,是落
實綜合治理的關鍵。
6、改造。
改造,是指對在監管羈押場所服刑、勞教的人員和在
監所外社區矯正的人員進行教育改造和監督管理,以及對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這是一項教育
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
五、綜治工作主要容:
“9”是指綜治組織及綜治業務、實有人口、特殊人群、
重點青少年、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社會治安、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校園及邊安全、護路護線等9個模
塊。“X”是指根據綜治業務需求個性定制和擴展延伸的模
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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