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簡歷范文】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包括門診
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方能書寫
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診斷
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醫保卡等)后,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
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注明(補x年x月x
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X年3月4日來院就診,病情需要繼續休息,需補201X年2
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條上日期應為201X年3月4日,建議“休壹月(補201X年2
月1日—201X年2月28日休假)”。
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醫師未告知造成當時出具的病假條超過3天未及時蓋章,按補假處
理,原病假條作廢,醫師需重新出具補假假條。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并將病人有效身
份證明復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家屬或代理人,保險公司,工作單位等需要疾病診
斷證明書的,醫師應當同時核實病人、代辦人身份并將病人,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留
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需要副主任醫師簽字并加蓋工作章確認后才能在門診
服務臺蓋“疾病診斷證明章”。
五、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請各科務必通知醫務人員熟悉上述規定,規范開具疾病診
斷書,并告知患者蓋章的注意事項,避免誤解,產生醫患矛盾。
本文發布于:2023-03-08 13:11:2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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