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質保期、保修期、缺陷責任期的區別?
質保期是質量保證期,就是在這段時間內如果出現質量問題的話可以包換
保修期就是如果在這段時間內出現質量等的問題的話可以免費修理。我國法律確立了建設
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并明確了相關項目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
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
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
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
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1款規
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
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
的放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
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
第8條也作出了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基本相同的規定。
《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二十八條建筑節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十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
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5.4保修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
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
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并未從法律層面上確立缺陷責任期
制度。我國工程實務中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和術語是借鑒國際工程承包的慣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
的規定確立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這一部
門規章的出臺,在工程實務中引進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
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第19條也引入了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從而在工程實務中
確立了缺陷責任期制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5.缺陷責任與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則
2
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
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15.2缺陷責任期
15.2.1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
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
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
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
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15.2.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致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設備
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
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15.2.3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
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5.2.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
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
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
滿通知后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本文發布于:2023-03-08 22:21:3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7828529513187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質量保修期.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質量保修期.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