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
為確保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實施,規范
和統一城鄉居民業務操作程序,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
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和
《**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經辦規程,
請縣經辦機構、鄉鎮(街道)人社所、**經濟開發區人社辦
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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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經辦機構工作職責
一、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二、負責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的資格審查、保險費匯集、存儲;
三、負責對參保人員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將有關材料
歸檔備案;
四、負責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記錄參保人個人繳費、集
體補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對個人賬戶進行管理;
五、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工作;
六、負責待遇領取資格認定、待遇核定與支付工作,并按年
度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
七、負責參保人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八、負責受理參保人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
九、負責對提出異議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進行核實,確需調整
的,對系統信息及時調整;
十、負責參保人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對鄉鎮人社所的業務經辦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考
評;
十二、負責為指定金融機構提供參保人相關信息,委托金融
機構為參保人進行相關業務服務,并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信息
導入信息系統,進行確認;
十三、負責檢查督導指定金融機構服務網點的服務質量;
十四、應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相互監督機制,明確崗位
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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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本轄區內農村和城鎮戶籍人員進行摸底調查,對
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
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
二、負責將參保人相關信息準確、及時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
老保險信息系統;
三、應在規定時限將參保人相關材料報縣級經辦機構;
四、負責按月通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查詢生成
下月應繳費人員和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人員名單,交村協理
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繳費和領取手續;
五、應設有專職統計工作人員,按規定定期整理、匯總業務
臺帳信息,建立統計臺帳、編制統計報表,并及時、準確、完整
上報統計信息;
六、負責受理參保人咨詢、查詢和舉報工作;
七、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政策宣傳和貫徹執行工作;
八、負責會同村協理員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
待遇領取資格等情況進行公示。
4
村協理員工作職責
一、向村委會匯報上級部門有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
策、精神;
二、協助村委會制定集體補助標準,并向全體村民公示;
三、向全體村民宣傳村委會和上級有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
險政策,發放有關宣傳資料;
四、向上級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協助參保人辦
理有關參保手續,并提醒參保人及時繳費;
五、協助上級經辦機構進行領取人員資格認定,并協助領取
人及時辦理領取手續;
六、負責參保人員繳費信息公示和領取人員領取資格公示;
七、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統計信息;
八、村協理員資格經村委會指定或經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
生;
九、縣、鄉、村對協理員給予適當補助。
5
參保人員權利義務
一、參保人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參保資格方可參保,并向村
委會或鄉鎮(街道、開發區)經辦機構提供個人準確信息;
二、參保人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18位號碼)
在戶籍所在地村居或鄉鎮人社所如實進行參保信息登記,并簽
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三、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四、參保人應按規定按年繳費,應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
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指定賬戶;
五、參保人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
變更登記手續;
六、參保人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區轉
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新農保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七、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
理補繳手續;
八、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跨縣區轉移的,應及時辦理保險關系
轉移手續;
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
第6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十、參保人可到經辦機構或登錄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本
人的個人賬戶記賬明細等相關信息,也可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
統查詢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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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員權利義務
一、參保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
受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
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應攜帶戶口簿、本人身份證
(18位號碼)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
手續;
三、對于發生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參加其他社會
養老保險或死亡等情況,需要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
戶資金余額的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到村(居)
委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的,可到經辦機構進
行查詢,提出重新核定申請;
五、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
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六、領取人員應按規定按年進行資格認證。
7
金融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一、各金融機構一旦承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須將保費收繳和養老金發放業務延伸到村居,要在縣區規定
的時間內到村居集中收繳、按月兌付,在收繳、發放過程中
如發生基金安全問題,承擔全部責任;
二、免費為60周歲以上領取人員提供養老金發放卡和
對賬折;
三、免費為參保人提供養老保險繳費證;
四、為參保人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場所和服務設施;
五、在服務場所提供宣傳資料,為參保人員提供信息咨
詢服務;
六、根據縣級經辦機構提供的信息,及時完成轉賬業務;
七、在三日內按規定格式將完成的轉賬業務信息反饋給縣級
經辦機構;
八、保證養老金發放及時,隨時取現;
九、為村協理員發放補助。
村委會
鄉鎮人
社所
2、村協理員核查相關證件
3、填寫《參保登記表》
1、持身份
證、戶口
簿及復印
件
4、上
報有
關材
料
7、審核材料
8、錄入信息系統
縣級經辦
機構
10、復核材料、確認信息
11、建立個人賬戶
12、歸檔備案
19、核對繳費、補助資金
到位情況
20、記入個人賬戶
21、次月開始計息
9、上
報有
關材
料
金融機構
14、制發
《繳費
存折》
13、傳遞新增
參保信息、繳
費信息和變更
信息
18、
反饋
扣款
情況
縣財政
17、撥付財政繳費補貼資金
16、扣款
22、每
月生成
未繳費
人名單
23、
提醒及
時繳費
村集
體及
其他
提供
資助
組織
24、
按月
上報
統計
報表
25、
按月
上報
統計
報表
5填寫《集體補助表》
市級管理機構
6
、
補
助
資
金
26
、
按
月
上
報
統
計
報
表
參保
人員
收入戶
14、制發《繳
費存折》
15、繳費
15、
繳費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流程
村委會
鄉鎮人
社所
1、生成《待遇通知表》
參保
人員
2、將《待遇
通知表》交
村協理員
6、審核待遇領取資格
5、上報有
關材料
3、通知辦理手續
9、反饋不合格的名單
4、提交相關材料
縣級經辦
機構
7、上報合
格的材料
縣財政
部門
支出戶
10、復核材料
11、錄入信息系統
12、核定待遇,出具《待
遇核定表》
13、編制《基金支付審批
表》
19、核對《資金支付明細》
20、錄入信息系統,確認
支付
21、扣減個人賬戶記錄額
14、報送《基金
支付審批表》
15、撥付資金
金融機構
16、提
供待遇
支付明
細
8、不符合
資格的
18、反
饋《資
金支付
明細》
17、制發《待
遇領取存折》、
劃撥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流程
轉入地村委
轉入地鄉鎮
人社所
轉入地縣級
經辦機構
關系轉
移人員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流程
1、提供戶籍關系轉
移證明、身份證原
件及復印件
2、村協理員核查材料
3、填寫《參保登記表》
《轉入申請表》
5、審核有關材料
6、錄入信息系統
7、上報
有關材
料
8、開具《轉入接收函》
12、確認個人賬戶資金到
賬情況
4、上報
有關材
料
轉出地縣級
經辦機構
9、寄送
《轉入
接收函》
轉入地
指定銀
行賬戶
是否足
額到賬
13、記入個人賬戶
是
否
11、劃撥
個人賬戶
儲存額
10、核實相關材料
14、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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