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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劣藥罪和生產假藥罪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生產劣藥罪和生產假藥罪的區別是:對象不同、處罰標準
不同、社會危害不同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生產劣藥罪與生產
假藥罪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
情況。
一、生產劣藥罪和生產假藥罪的區別是什么?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
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范圍由《藥
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
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
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
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
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
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
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
刑,后者為無期徒刑。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
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
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
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
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
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
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
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
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
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
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
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的行為,是屬于嚴重
的侵犯了國家有關藥品管理規定的行為,而劣藥與假藥的認定標
準是不同的,因為最后的判決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
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ls來進行界定。
本文發布于:2023-03-10 12:58: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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