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景區安全管理規范
1范圍
隨著玉龍雪山旅游景區的發展,事故風險也在不斷增加,麗江高原紅旅游服務公司作為景區旅游行
業安全生產實施部門,負有安全生產職責,有必要不斷加強對本公司旅游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因此,
對高原紅公司旅游景區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導性的規范。
合用于旅游景區管理機構、各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為使麗江高原紅旅游服務公司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條例》
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3方針
旅游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
4細則
4.1旅游景區必須正確處理保證安全與經營效益的關系,在安全與效益發生矛盾時,要把安全放在首
位。要保證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各項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消除,
不能為了趕任務、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顧。
4.2旅游景區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專項監管三結合的監管模式。
4.3旅游景區應當根據本單位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配備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完善安全設施、設備,確保旅游安全。
4.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旅游景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籌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
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4.4.1貫徹國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4.4.2組織制定本景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4.3保證安全管理資金的投入,配備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設施;
4.4.4定期研究本景區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4.5組織制定并實施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4.6負責調查、處理本景區內發生的安全事故;
4.4.7按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各類旅游突發事件;
4.4.8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5旅游景區安全管理機構
安全管理機構是旅游景區依法設置的專職安全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管理人
員。是旅游景區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工作的助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其應盡的義務。
是法律法規對企業安全要求的執行人,其職責是根據法律、法規對企業的要求而綜合制定的。主要職責
是:
5.1接受旅游、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對景區安全
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5.2建立并完善本景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3建立并落實本景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4建立本景區的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通報有關工作信息;
5.5建立生產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本景區各類安全隱患,對不能即將整改的,應當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6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練,新聘員工應當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5.7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主管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方
可上崗;
5.8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6建立安全管理例會制度
安全管理例會是指以安全為主要內容定期召開的會議。旅游景區要形成定期研究各種安全問題的機
制,以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的形式,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對發現的各種安全問題,認真組織研究,制定切
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時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檢查驗收,將旅游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
化,建立旅游景區內部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7建立生產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7.1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以往的經驗教訓,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分
析,找出可能引起事故的部位,利用現有條件和科學手段加以控制和預防。
7.2旅游景區是區域安全的責任主體,根據各類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分析和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
動的特點,找出容易發生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達到預防安全事故發生,實現安全
的目的。旅游景區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時常性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指定
專人負責消除;難以及時消除的,應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免對人身財產
造成傷害。
8建立遨游安全管理制度
8.1按照《旅游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景區規劃容量的測算,將游客數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內;
8.2完善景區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員規范操作規程;
8.3在景區內重點部位和危(wei)險地域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8.4在節假日、黃金周等重點時期設立景區游客安全疏導緩沖區;
8.5禁止游客在未開辟或者無安全保障的地域開展旅游活動;
8.6景區安保人員要加強景區內巡視,禁止游商尾隨游客兜售商品,保證景區內良好的遨游秩序。
9建立安全信息發布制度
9.1通過有線廣播、安全須知、宣傳手冊等形式,及時發布地質災害、天氣變化、洪澇汛情、交通路
況、治安形勢、流行疫情預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遨游安全提示信息;
9.2根據消防、用電以及道路交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景區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采取
安全措施;
9.3完善景區的解說系統,在有條件的區域建設無障礙遨游通道;
9.4景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易于識別的安全提示標志;
9.5非游泳區、非滑冰區、防火區、禁煙區等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10旅游景區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嚴禁違章用電。
10.1景區用電裝置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配電裝置的清掃和檢修應當按照《用電單位電氣安全工
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10.2景區安裝或者挪移電器設備,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0.3景區內重點用電設備應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對該類裝置的拆卸和挪移應當按照像關規定執行。
11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1遨游路線的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道路交通條件;運營中的遨游工具須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
準,遨游工具的駕駛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景區內夜間遨游區域應當配備數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
明設備。
1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1保持消防通道暢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組織檢查;
12.2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組織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
12.3加強景區內建造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造保護范圍內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動火、用電應
當按照《建造消防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2.4有森林資源覆蓋的景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專項消防管理;
12.5景區餐飲場所內滅火器材配置點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廚房操作間、燃氣調壓室等重
點部位應當設置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
12.6景區停車場應當配備專用滅火器材。
13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
行和遨游活動的有序進行。
13.1景區內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具備相應的資質;建立特種設備技術
檔案;每日設備運行前,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定期維護保養工作;
13.2景區內各類游樂項目的運營場所應當公示安全須知;對游客進行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事項說明,
并配備相關人員具體指導、匡助游客正確使用游樂設施,嚴禁超員運營;
13.3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勸阻游客的各種不安全行為;
13.4在景區內開展的攀巖、沖浪、飄流、騎馬、拓展、蹦極、速降等特種旅游項目,應當制定內容詳
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提示手冊;
13.5景區內的制高點和高層建造設施應當安裝避雷、防雷設備,并在每年雷雨季節之前進行檢測和全
面維護;
13.6景區應當向參預特種旅游項目的游客推薦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3.7景區裝置的電視監控系統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
14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景區內生產和銷售食品,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餐具、飲具、酒具
等器皿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餐飲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
15建立安全環境監控制度
景區內環境噪聲應當嚴格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的規定,景區講解員及導
游人員不得使用擴音設備進行講解;空氣質量應當嚴格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
規定。在突發疫情期間,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
為游客創造安全的公共環境。
16建立大型活動風險管理制度
旅游景區舉辦大型活動前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主動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堅持“誰
主辦,誰負責”的原則,進行事前風險評估,制定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17建立應急預案制度
17.1根據各類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突發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員能夠按照景區應急預案在第
一時間啟動救援機制,有效開展救援行動。
17.2根據本景區內易發事故的特點建立消防、用電、交通、自然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當
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wei)險目標、啟動程序、處理與救援程序、緊急處理措施等部份。
17.3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18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安全事故發生后,景區應當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旅游安
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在第一時間內向上級部門報告。
19建立安全管理檔案制度
旅游景區將經營場所或者大型娛樂項目出租或者承包的,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
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旅游景區對各承租單位的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20健全完善醫療救援機制
旅游景區內設置醫療急救中心,各經營單位設立醫務室,配備專業救護人員及急救車、急救箱、擔
架、醫用氧等設施設備,對外公示救援聯系方式。
21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古建造消防管理規則》
《森林防火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
《云南省旅游管理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用電單位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
《圖象信息管理系統技術規范》(DB1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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