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醫療期及病假工資規定
一、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的通知: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
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
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
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
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
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
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
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本文發布于:2023-03-11 13:19:1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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