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
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
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
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
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
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
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
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
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
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
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
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
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
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
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
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
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
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
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
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
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
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
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
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
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
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
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
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
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
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
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
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
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區別:
1.前者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后者與第三方
(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簽到合同,身份是委派,不是用人單位正式員工。
2.工資待遇不一樣,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合同工與用人單位正式員工
同等待遇,但現實生活中勞務派遣合同工待遇比正式員工低。
3.工作穩定:前者比較穩定,用人單位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后者用人單位
可能根據經營情況和人事調整。可能會隨時解除合同。
4.社保繳納基數:前者,用人單位繳納基數每年都會調整,但后者只會按當地
社保繳納基數最低那個來繳納社保。
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
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
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勞動法
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
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
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
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
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
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
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
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
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
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
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
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
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
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
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
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
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
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除了具體條文不同,原則上是一樣的
本文發布于:2023-03-11 21:40:1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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