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發(fā)《合肥市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實
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2.20
?【字號】
?【施行日期】2002.12.20
?【效力等級】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主題分類】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發(fā)《合肥市公積金管理
機構調整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方案》經省政府《關于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
理機構調整方案的批復》同意(秘函[2002]217號),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各有關部
門結合實際,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順
利進行。
合肥市人
民政府
二00二年十
二月二十日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健全住房公積金的監(jiān)督管理體系,保障住
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
合法權益,依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
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2〕12
號,以下簡稱《通知》)、建設部等九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
實施意見》(建房改〔2002〕150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安徽省住房公積金
管理機構調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號,以下簡稱《方案》)文件精神,制
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健全住房公積金決策體制,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完善
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機制,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促進
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發(fā)展。
(二)基本原則: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制度、統(tǒng)一核算。并對現(xiàn)有住房
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調整。
二、組織領導
為積極穩(wěn)妥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工作,加強領導、協(xié)調和督
促,成立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
責合肥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組長由市長郭萬清擔任,副組
長由副市長倪虹、省行管局副局長丁繼明擔任,成員有市政府辦公廳、市委組織
部、市房地產局(房改辦)、市財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審計局、市監(jiān)察
局、市人事局(編辦)等單位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清算小組,負責機構調整中資
產保管、清產核資、債權債務處理、資產移交的監(jiān)督和指導工作。組長由李世華副
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審計局負責人擔任,成員有市房地產局、市財政局、人行
合肥中心支行、市監(jiān)察局、市總工會及受托銀行等單位負責人。
各縣成立相應組織,負責機構調整具體工作。
三、主要任務與要求
(一)設立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是合肥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
管委會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代表為主組成,委員由市政府聘任,實行任期制,
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委員人數(shù)原則上不超過30人。委員中市政府負責人和
省行管局、市房地產局(房改辦)、市財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審計局、市
監(jiān)察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
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職工、單位或專家代表
中應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管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委員經全體委員推舉產生,
主任委員應由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管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實行依法決
策、自主決策、民主決策。
管委會日常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由市房改辦承擔,有關經費由市財
政核撥。
(二)設立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承擔合肥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職
能。管理中心是直屬市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正縣級事業(yè)單位。管理中心
負責人由管委會擇優(yōu)推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和任免不得兼職。
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執(zhí)行管委會決策,負責合肥
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省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及社會的監(jiān)督。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現(xiàn)有管理機構調整后,各級
房改辦人員經費,不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開支列入同級財政綜合預算。
(三)設立省直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簡稱省直分中心)。省直分中心
設在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其人員的黨團、人事等行政關系,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
局管理。省直分中心保持原有的業(yè)務范圍不變,在市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履行
《條例》職責,依法承擔授權范圍內的民事責任。省直分中心有關業(yè)務管理等按照
建設部等九部委《意見》和省建設廳等九部門《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設立肥東、肥西和長豐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包河區(qū)(原郊區(qū))住房資金
管理中心并入市管理中心。管理部的資產、增值收益、管理費用和各項業(yè)務工作,
由管理中心統(tǒng)一管理。在管理中心的授權下,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等有關業(yè)
務。市管理中心應統(tǒng)籌安排各管理部所在地城鎮(zhèn)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用于當
地廉租住房建設。
(五)新設立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和省直分中心機構的設
置、人員編制配備,執(zhí)行省編制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新的機構設立和人員編制確定
后,原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不再保留。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原則上在編制內的現(xiàn)在冊
人員中,實行競爭上崗擇優(yōu)聘用。未聘用的富余人員,由原主管部門負責安置,可
參照《合肥市黨政機關改革人員分流實施意見》(合辦〔2002〕4號)執(zhí)行。
(六)新設立的管理中心按《條例》和省《方案》規(guī)定,負責歸集、管理和運
作住房公積金,不再管理其它住房資金。其它住房資金由房改部門管理。
(七)中鐵四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等有關工作,由市房改辦負責指導。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在保證住房公積金的正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的前提下,按
照“凍結、清理、審計、移交”四個環(huán)節(jié),分清責任,落實到人,分步實施。
(一)凍結。各縣、區(qū)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市政府《關于凍結住房公
積金管理機構資產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合政秘〔2002〕41號)文件規(guī)定,凍結
現(xiàn)有管理機構的資產和人員編制。凍結期間不得擅自處理資產。
(二)清理?,F(xiàn)有管理機構要按照九部委《意見》和省《方案》規(guī)定的內容進
行資產清理。清理中必須真實準確地核實、記錄各項債權、債務、凈資產,保證賬
賬相符、賬實相符,不得遺漏;在此基礎上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
務清單。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存在的問題有明確的處理意
見。
(三)審計。市審計局要根據(jù)市政府《關于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負債及
資金收支審計的通知》要求,對合肥市和肥東、肥西、長豐、包河區(qū)(原郊區(qū))現(xiàn)
有管理機構資產清理結果按《意見》和省《方案》有關規(guī)定嚴格審計,并對原管理
機構負責人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經審計的資產狀況應送市(縣)
政府確認。具體審計工作由市審計局負責實施。
清算小組根據(jù)審計報告,對現(xiàn)有管理機構的債權債務和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和解決方案,連同資產清理結果和資產清單,向領導小組報告。
對逾期貸款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確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回
收和還款責任。要對貸款單位進行審計,根據(jù)其還款能力,可采取轉成商業(yè)貸款、
資產拍賣、土地置換和房產抵押等措施確保在2002年12月底前歸還貸款,否則不
得移交。對違規(guī)使用的資金,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回收,造成損失的,依法
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按政策規(guī)定發(fā)放的住房建設項目或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形成的呆壞賬,暫不予
核銷,登記造冊經領導小組確認后,報省財政廳、建設廳備案。
(四)移交。領導小組根據(jù)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和清算小組的清算報告,對現(xiàn)
有管理機構管理的資產(含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業(yè)務管理的規(guī)范性以及違規(guī)問題
進行核實確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建設廳備案后,批準辦理移交。
在市清算小組監(jiān)督下,現(xiàn)有管理機構和新設立的管理中心按有關財務規(guī)定辦理
移交手續(xù)。辦理移交手續(xù)后,現(xiàn)有管理機構的債權債務、凈資產及各項財產,由新
設立的市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債權債務由其按市領導小組的處理意見負責回收和償
還。
(五)時間安排。12月底完成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向省建
設廳備案,并準備接受省建設廳等有關部門的驗收。
五、加強領導,嚴肅紀律
貫徹落實《條例》和《通知》精神,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工作,時
間緊,任務重,需要做大量的艱苦細致的工作,有關部門要把思想統(tǒng)一到《條例》
和《通知》精神上來,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積極穩(wěn)妥地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做到
人心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資產不流失,平穩(wěn)過渡。在工作中要嚴格執(zhí)行省
建設廳等六部門轉發(fā)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jiān)察部、審計署、中央編辦
《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中發(fā)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建房改
〔2002〕171號)精神,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借機私分財物,不準突擊提干,不準
擅自擴充編制,不準濫發(fā)獎金和實物。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造成損失
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
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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