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社保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最低繳費標準
北京市各種社會保險繳納比例一覽表
依據及比例
保險種類
主要法規依據月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職工個人
基本養老保
險
北京市政府[1998]2
號令、京勞險發[1999]99
號、京社保發[2002]75號、
京勞社養發[2002]176號。
本市及外地農村戶口
勞動者(即農民工)從1999
年6月1日起實行。
按被保險人繳費工資
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
養老保險費(農民工按北
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
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有
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
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
均工資(農民工按北京
市上一年最低工資)的
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費。職工達到退休年齡
退休后不再繳納。
失業保險市政府[1999]38號
令、京勞險發[1999]99號。
本市及外地農村戶口
勞動者(即農民工)從1999
年6月1日起實行。
按被保險人繳費工資
基數之和的1.5%繳納失業
保險費(農民工按北京市
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資
作為繳費基數)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
均工資的0.5%繳納失業
保險費(含本市和外地
城鎮戶口的勞動者)。
農民工個人不用繳納。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不
再繳納。
基本醫療保
險
市政府[2001]68號令
和[2003]141號令;京勞
社醫發[2001]18號;京勞
社醫發[2001]16號;京勞
社辦發[2004]101號文件
規定,外地農民工從2004
年9月1日起參加本市基
本醫療保險。
按被保險人繳費基數
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
險費,按被保險人繳費基
數之和的1%繳納大額醫療
互助金(外地農民工由個
人和單位共同選擇一種方
式繳納醫療保險)
本單位再按被保險人
繳費基數之和的4%建立補
充醫療保險(單位內部留
用并報銷。不用向社保中
心繳納)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
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
療保險費,再按每月3
元繳納大額醫療互助金
(若本人月工資低于上
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
工資60%的,則按市平
工資的60%為繳費基
數)。退休后只按每人
每月3元繳納。
外地農民工由個人
和單位共同選擇一種方
式繳納。
工傷保險市政府[1999]48號令
和[2003]第140號令,京
勞社辦發[2004]101號文
件規定
外地農民工從2004年
9月1日起參加本市工傷保
險
按本企業上年度被保
險人月均繳費基數之和的
60%為基數,按不同行業
費率的0.5%—2%繳納(外
地農民工另有規定)。
事業單位職工及其
外地農民工暫不繳納
職工和外地農民工
個人都不用繳納
生育保險市政府[2005]第154
號令發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
行
按本企業符合條件的
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
0.8%繳納生育保險費(職
工個人的繳費基數不能低
職工(包括男女職
工)個人不用繳納
于上年市平工資的60%)。
住房公積金8%-12%8%-12%
總計40.8%-50.3%18.5%-22.5%
以北京市2007年最低繳納標準1203元為例計算
人員類別
福利項
目
繳費基數
企業繳費個人繳費
繳費比例
繳費金
額
繳費比例繳費金額
京戶外戶
養老保
險
120320%240.608%96.24
京戶外戶
失業保
險
12031.5%45.120.5%15.04
京戶外戶
醫療保
險
180510%18.052.%+3元6.02
京戶外戶
工傷保
險
12030.5%6.02——
京戶
生育保
險
18050.8%14.44——
分計
企業應繳部
分
459.60
個人應繳部
分
141.36
合計600.96
北京市社保繳費基數將上調274元
去年北京市職工的月平均工資達到了3008元,比2005年多了274元,北京市勞動保障局昨天
下發通知要求,以此作為繳費基數的養老、失業、生育、工傷和基本醫療保險都要隨之調整。
市勞動保障局在《關于2007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涉及養老、失
業、工傷、生育、基本醫療5項保險的繳費基數采集工作中要使用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據悉,200
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097元,月平均工資為3008元,比2005年增加了274元。根據規定
本市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上限不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不低于40%。根據新
的職工平均工資,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9024元,下限為1203元。
此外,個人委托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月繳費工資基數為2106元。自2007年4月1日
起,非享受醫療保險補助的個人月繳費標準為147.42元,享受醫療保險補助的個人月繳費標準為
21.06元。
北京4月1日起社保繳費基數(信息來源:北京勞動就業報)
3月27日,北京市勞動保障局發出通知,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統計結果,北京市職工年平均
工資上漲,凡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月均繳費工資基數均上調為3008元。
從市勞動保障局獲悉,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2006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統計結果顯示,200
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097元,月平均工資為3008元,比上一年的2734元增長了274元。
2007年社保繳費的上限是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9024元。按照各險種政策規
定,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9024元的,以9024元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北京市2006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2106元,月平均工資的60%為1805元,月平均工資的
40%為1203元。按照各險種的政策規定,凡以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60%、40%繳費的,
其繳費工資基數將分別為2106元、1805元、1203元。
根據通知規定,全市個人委托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月繳費工資基數為2106元。自200
年4月1日起,非享受醫療保險補助的個人月繳費標準為147.42元,享受醫療保險補助的個人月
繳費標準為21.06元。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工資總額如何計算
答:工資總額是用人單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費基,即用人單位按照申報各項社會保險費,
履行單位繳費的義務。所謂工資總額,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
額組成的規定》中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
動報酬。包括;(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
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4)運
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
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位支
付給個人的工資;(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
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生產獎;
(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
(四)津貼或補助,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
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
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
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
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
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
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
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
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
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價、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
計時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準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
利于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
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
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
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
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
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
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
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
單位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準頒發的《關于工資
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工資總額包括哪些?
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主要是由繳費職工的上年工資總額確定的。
根據規定,在崗職工工資總額指單位在報告期內直接支付給在崗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工資總額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六部分組成。
另外,房改一次性補貼款應計入工資總額內;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保暫不作工
資總額統計,其他各種商業性保險如儲蓄性保險,其性質為勞動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單位
發放的現金和實物不計入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計。(摘自北京勞動就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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