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規定之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之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
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
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
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解除合同的分類:
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
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
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
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
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
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
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
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
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
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
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
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
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
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
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復雜的事物
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采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
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
來,給廢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
復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致、更靈活、更有策略
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于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法律特征:
解除以有效合同為標的中國合同法設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這
樣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
者不可能,如果再讓合同繼續發生法律效力,約束當事人雙方,不但對其中一方甚
至雙方有害無益,有時還會有礙于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只有允許有關當事人解除
合同,或者賦予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權力,才會使局面改觀。
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
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
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
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
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
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
的允許與限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適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一般法定
解除條件。該法第148條和第219條規定了僅僅適用于特別合同(如買賣、租賃諸
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
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國法律并未采取當然解除主
義,因此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有解
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雖然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對于合同的解除有時會起重要作用,但是該
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為,僅有行政命令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
被當事人接受時,才會發生解除的效果。這也正說明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不
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的解除則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裁決的,不需要解除行
為。解除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是解除權人一方發出解除
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
將來發生,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類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即溯及合同成立之
時消滅,發生與合同從未訂立相同的后果,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類是使合
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不承認解除有溯及力。
在中國,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無直接規定,人們認為,研究這個問題
固然不能忽視解除有溯及力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更適當。如果這種
觀點是正確的話,解除就與無效、撤銷不同,因為無效、撤銷一律有溯及力;也與
附解除條件不同,因為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向將來消滅。
本文發布于:2023-03-14 03:50: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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