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
員去世后撫恤金喪葬費暫行計發辦法的通知
縣直各部門、各事業單位:為貫徹落實縣政府《關于印發〈惠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
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惠政發[2000]9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
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第五條統籌項目: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中執行職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
準的統籌項目包括:職務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部
分專業技術人員提高10%的工資部分和教、護齡津貼;事業單位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
項目包括:等級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崗位補貼、地方福利補貼和福利費;機關單位中
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崗位補貼及
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各類見習人員按見習工資及各類補貼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
到元。
二、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統籌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統一繳納門的英文單詞 比例。原合同制工人、
聘用制干部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改按新規定執行。
三、養老保險費列支渠道。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記入“其他費用”;
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和單位分別從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稅前列支,分別列入“其
他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單位資金中稅前列支,記入“營業外支出”。
按縣府要求各單位統籌運行前預交二個月保險費作為周轉金。其具體操作程序為:各單位從
2001年1月份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自3月份起社保機構開始撥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
四、繳費單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月開始15日內,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
持人事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微笑人生 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證書》,到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今后,于每月的10
日前填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申報結算表》,進行繳費申報,經審核后,
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費。
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統籌范圍包括: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和按國務院國發
[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②按規定增發的離退
休金和退職生活費;③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價格補貼、肉食補貼及生活做人道理 補貼、特需生活補助
費、乘車費、地方福利補貼、原職務(崗位)補貼、福利費;④離休人員護理費、加發的
1-2個月工資;⑤離退休(退職)人員去世后支付的喪葬費。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
列支渠道解決。
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后,離退休、退職人員隸屬關系不變。各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繳納
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將《離退休、退職人員費用明細表》、《離退休人員費用增、減表》報
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無誤后劃撥養老金。
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與支付,按照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執行;自
收自支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離退休費計發基數中津貼
的比例,按魯人薪[1994]4號文件規定執行。
八、單位原固定職工統籌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九、空腹有氧減脂效果好嗎 單位撤消、合并、分立時,其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由新接受單位負責管理,
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金;沒有新接受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新
建單位自成立起憑有關批件,30日內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化管
理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地區行署濱行發[2000]192號文件精神,直接納
入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現執行行政工資標準的部分企業主管部門,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
險社會統籌。
十、專業軍官、復退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錄用工作人員自被錄用之月起,均按規定標
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準帶薪上學、出國進修人員,仍按規定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停薪學習的,由單位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已保
留,與再工作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并計算。工作人員應征入伍后,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
復員退伍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工作人員辭職、終止或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辭
退、除名、開除者,所繳納養老保險費予以保留,與再工作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并計算。
工作人員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勞教或服刑期滿繼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前
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十一、在國家出臺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離退休、退職費計發辦法仍按
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為干部的)退休,按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發養老金。應繳納
而未繳納的應限期補繳。2001年3月31日前補繳的,按原標準加利息計算;2001年4
月1日后補繳的按新標準加利息計算,補繳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繳費的年限
不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年限。
十三、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病因殘申請提前退休的,須經縣
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鑒定,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的。經批準退休后,
單位應將其本人的退休審批表、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材料一并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
核后,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準
留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十四、工作人員跨統籌區域調動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調入、調出人員保險費只轉
個人繳納部分。由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調入的,從《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補繳個
人繳納部分;調往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給本人。在統籌范圍
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
十五、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直接撥付到所在的單位,由單位負責發放。
十六、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因工或因病死亡,個人繳納的本金退還給法定繼承人。其喪葬費、
撫恤費由原單位支付。
十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除財政負擔部分外的應由單位負擔部分,連同個人繳司考時間 納
部分按時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十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表、冊、卡等檔
案管理制度,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情況,作為今后計發離退休金的依據。
十九、繳費單位每年應公布一次繳費情況,繳費人對違反規定者應予舉報。縣勞動和社會保
障局對各單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不按時繳納,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影夢見自己穿衣服 響的
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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