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務侵占罪典型案例
職務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共同侵占單位財產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鄭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質量部檢驗
員。在工作期間,王新建結識了任該公司倉庫保管員的董玉
良和任該公司服務部物料記帳員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
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職務便利,從倉庫盜竊本
公司產品“3100主板”出去賣后分錢,得到董玉良的響應。申請工傷賠償
王新建隨后又找到王彬經濟與貿易類專業 ,商量讓王彬聯系買主將偷來的主板
賣掉,王彬也表示同意。隨后,王新建、董玉良陸續從該公
司倉庫偷出“3100主板”146塊,價值246010元,其中給
王彬60塊(價值101100元),讓其找人賣掉。后公司發現146
塊新型冠狀病毒手抄報 “3100主板”被盜后,就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02年8
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
同年9月2日,從王彬的工作地點提取到未被王彬賣掉的
“3100主板”書6塊。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將本單位
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職務侵占都有哪些構成要件?
本文整理了職務侵占罪的相關案例,希望你能從中受到啟
發。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新
建、董玉良、王彬無視國法,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將本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
構成職務侵占罪,系共同犯罪,應予以懲處。法院依法以職
務侵占罪,分別判處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
7年、5年。
案例二:
貨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揮霍被判刑
劉某原系安陽市某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員。從2004
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戶的名義書求差函數 寫假收條的手
段沖賬,將收回的73399.17元的貨款裝入自己的錢包,把
該筆款項據為己有。
安陽市文峰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利用
職務之便,侵吞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
占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關于端午的詩 年另六個月,非法所得
73399.17元予以追繳。
案例三:
以公司名義借款后攜款潛逃構成職務侵占罪
甲公司職員張某在工作中負責保管公章,并有權使
用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2003年1月,張某私自以公司名義,
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萬元后,攜款逃走。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利用職務的便利,以甲公司
的名義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攜款潛逃,乙公司在簽訂借款合
同中沒有過錯,其認為張某每天游泳 是在履行職務,自己是借款給甲
公司,而非借款給張某個人,其合同安全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因此,張某的行為侵占的客體是
甲公司的財物所有權,客觀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擔任的職務的
便利,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對其職員管理的
疏忽,應承擔向乙公司還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則只能事
后再向張某索賠。
以上內容由小編整理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
謝瀏覽!
本文發布于:2023-03-20 08:29:4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79272180125486.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職務侵占罪.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職務侵占罪.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