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
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省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輕傷的鑒定提供科
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
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
傷。
第三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
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
評定。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
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
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
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細則:帽狀腱膜下血腫指帽狀腱膜下彌漫性出血達到一定的量;須有影像學資料
支持;結合治療過程。
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細則:銳器創和鈍器創并存者,用銳器創口除以8,鈍器創口除以6,然后相加,
大于1者適用于此條;經調查難以區分鈍器傷和銳器傷或致傷工具能以確定鈍銳
時,按銳器傷計算;在復核鑒定為疤痕時,無證據證明原鑒定結論有誤,應維持
原鑒定結論。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細則:指顱骨完全性骨折,系顱骨內外板均有骨折,主要依據影像學資料判定;
經影像學檢查不易區分顱骨骨縫與骨折縫者,其結果慎用;顱底骨折須有影像學
支持或臨床出現腦脊液漏;單純性顱內積氣適用于本條。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細則:因為對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有爭議,難以確實證明其客觀存在,一般不援
引此條做出輕傷的鑒定結論;經CT、MR檢查證實有腦挫裂傷、顱內出血等,
但無神經系統體征尚未達到重傷程度者,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九條眼損傷
細則:眼損傷影響功能應為永久性損害,鑒定應當在傷情穩定或三個月后完成。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細則:指治療后遺留瞼內翻、瞼外翻、臉裂變小或瞼閉合不全。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細則:有明確的眼外傷史,臨床查體可伴有皮下氣腫,CT顯示眶內壁骨質連續
性中斷,可伴有內直肌增粗、球后積氣或竇腔積液,可以引用本條。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細則:鼻淚管斷裂或淚器部分損傷伴溢淚。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細則: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包括眼球明顯后退、虹膜根部離斷造成的瞳孔散大(較
健側擴大一位以上)、瞳孔區角膜白斑、非瞳孔區明顯角膜白斑、外傷性白內障、
外傷性青光眼、晶體脫位(或半脫位)、外傷性玻璃體積血、機化、眼球全層破裂
傷、眼底視網膜損傷(裂孔、變性等)不論其對視力、面容有多大影響,尚未構成
重傷的,均適用本條。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
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
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細則:視野缺損情況應有兩次以上檢查且結果基本一致。
(六)外傷性斜視。
細則:斜視達15度以上。
第十條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細則: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難以掌握,根據影像學所見,結合鼻外形改變
情況,嚴格掌握;一般應以粉碎性骨折為鑒定依據。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
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細則:耳廓全層創口長度達3.5厘米以上或單面創口長度達5厘米以上(累計達
8厘米以上)可以比照相應條款。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細則:對穿孔的形態、大小和部位應有詳細記錄,結合內窺鏡攝片或聲阻抗檢查。
下列情況不適合援引此條:一是否穿孔臨床診斷意見不一致的,鑒定時難以取舍;
二是臨床上曾作過“損傷性鼓膜穿孔”的診斷,并進行非手術治療,鑒定時未檢見
穿孔疤痕的;三是穿孔不在緊張部又無損傷性穿孔的特征,難以與病理性穿孔相
鑒別的。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細則:客觀聽力應以受傷三個月后檢查結果為準;是否為本次外傷形成應結合調
查。
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細則:牙冠折斷達I/2或達到牙髓腔;牙齒全部從牙槽窩脫出;牙齒部分從牙
槽窩脫出,牙齒松動三度以上無法保留的,需要手術拔除的。在口腔原發病的基
礎上,在輕微外力作用下出現牙齒折斷或者脫落,不適用本條。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
緣間距)小于3厘米。
細則:單純牙槽凸骨折不適用本條。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
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細則:一次性損傷造成的星芒狀創口累計長度比照單個創口計算;頜面部穿適創
表面創口須在1厘米以上、口德國戰爭電影 唇全層裂傷超過唇紅緣達1厘米以上,需手術內外
縫合的,參照本條。對發際界線不明顯者按三分法計算,即眉弓至下頦緣距離的
1/2為眉弓上發際緣界線。
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色即是空什么意思 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
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細則:本條應該結合第十四條執行,在復核鑒定時,無證據證明原鑒定結論有誤,
應維持原鑒定結論。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未達
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細則:以自身手掌為參照標準,用橫軸乘以縱軸來估算。
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
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
能的。
細則:貫通創(盲管創)可以比照此條,一次形成的皮膚介與貫通創(盲管創),其
創口長度與創道長度可以相加,視為單個創,盲管創長度的計算要有確切證據;
傷及運動神經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可以參照本條。
第二十二條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細則:與健側手指比較外描寫老師 形缺失一半。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細則:不含第2—5指遠端指間關節的損傷,兩指以上除外。其它單個關節活動
度喪失應在50%以上,兩個以上關節活動度受限,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
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細則:骨折線達到髓腔適用本條。撕脫骨折、單純局部骨皮質損傷不需要手術治
療,病理性骨折不適用本條。
第二十六條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
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軀干部穿透創傷未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
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高考各科時間安排 脫位。
細則:單純局部骨皮質損傷除外;肩鎖關節脫位不明顯不需手面開頭的成語 術治療除外。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細則:一處肋骨粉碎性骨折、骨折明顯移位(移位1/2以上)適用本條;肋軟骨
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
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細則:單純B超檢查不能作為認定挫傷依據。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
周。
細則:有明確的腹部或腰背部外傷史,區分疾病性血尿和辨識偽裝血尿,凡不能
證明血尿是外傷性的,一般不援引此條。確證泌尿系統有器質性損傷(單存B超
檢查不能做為認定的依據),不需要手術治療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
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
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細則:陰德州是幾線城市 莖包皮創口、陰唇創口適用本條。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細則:確證妊娠;確證外傷或腰腹部外力作用;傷后24小時內出現先兆流產癥
狀(醫療資料記載);經保守治療無效數日內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
短期內能恢復的。
細則:棘突或橫突完全性骨折適用本條。尾椎除外。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細則:損傷致異物存留達肌層或關節腔內。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三武一宗滅佛 二十一條。
細則:多部位皮膚創口(疤痕)長度累計達到相關部位條款中最大創口(疤痕)長度
規定的,可以比照該條款作出鑒定。跨越二個部位時,測量不同部位的創口(疤
痕)長度,在分別除以條文規定的長度,然后將二個數據相加,如大于1,可以參
照相應條文規定鑒定傷害程度。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
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山西娘子關 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法醫學鑒定。
細則:兒童是指未滿l4周歲。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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