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娛樂
場所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娛樂場所的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娛樂場所,是指營利為目的、向公從開放、
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包括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
播服務的卡位OK廳、夜總會等經營場所;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
地服務的舞廳、迪廳等經營場所;除劇場、影劇院等專業演出場所
外,提供現場表演服務的演藝廳、俱樂部等經營場所;以及提供游
戲游藝機服務的游戲廳、游藝廳、動漫城等經營場所。
賓館、餐飲、酒吧、綜合商業設施、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
樂園等兼營以上娛樂服務項目的場所,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特色化經營,引
導娛樂場所向商業區和旅游區發展;鼓勵娛樂場所使用擁有自主知
識產權的技術服務系統,采用技術手段改進娛樂形式,開發新的娛
樂品種;鼓勵娛樂場所推廣民族優秀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
有益的娛樂內容和服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
責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
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應當提供公開、公平、
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公共服務。
第五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一
責任人。
第六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協會章程的規
定,發揮行業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提升行業水平、
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坐飛機英文 理條例》
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第八條娛樂場所設立地點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
七條的規定:
(一)擬設立娛樂場所的建筑屬性,其房地產權證書載明事項應
當為商業用途,且不得設立在含有住宅的建筑內或者居民住宅區周
圍;
(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所稱學校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即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
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
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學校;
醫院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條件,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床位在一百張以
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
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
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
機關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范圍規定的各
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
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
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
(三)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
方法的實施方案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四)娛樂場所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有關標準。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所經營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
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使用面積,使用面積不包括辦公、
衛生、設備、儲藏等非營業性區域;設飯廳、包間有及其他隔斷性
區域的,單個區域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
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四)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規定;
(五)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
內使用面積及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確保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
準。
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行政區域內游藝娛
樂場所總量與布局規劃,并報送文化部備案。
第三章許可
第十一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
出籌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應當
向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籌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可以委托所在縣
級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組織機構和章程;
(五)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沒
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
(六)房地產權證明,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意向書
或者合約;
(七)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
(八)文化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的真
實性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或
者街道、居委會等部門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
到擬設立場所的現場對面積、位置、周邊環境等進行實地檢查,并
做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實地檢查結果,對于符合籌建
條件的,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公示原因和依據;
(二)公示對象的名稱8個月寶寶輔食 、場所擬設立地址、經濟性質、經營范圍
和經營項目;
(三)個性游戲名字女 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四)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五)受理反饋意見的部門、監督電話、通訊地址、公示時限和
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公示期內,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聽證
的,文化主管部那個人影響了我 門應當在接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并于舉行聽證7日前將聽證事項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聽證通英文童謠
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時間、地點;
(二)聽證主持人以及其他聽證工作人員名單;
(三)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四)委托代理人和申請回避的權利;
(五)不參加聽證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有關事項。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
簽字或者蓋章;對記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更正后簽字或者蓋
章確認。
第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在完成申請材料核查、實地檢查、
公示、聽證程序后,應當于1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第十七條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有效期為6個月;因特殊情
況逾期未完成籌建的,由申請人在有效期屆滿7日前向文化主管部
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可延期3個月。
申請人逾期未能完成籌建的,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申請人持文化主管部門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根
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申請人完成籌建后,向籌建批準機關提出設立申
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批準文件;
(三)場所平面圖;
(四)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播放系統說明和知識產權保護聲
明,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機型機種清單圖錄;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六)文化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到場所實地檢查,確認現場情
況與籌建批準文件以及申報材料一致,并做書面記錄。
第二十一條實地核查合格的,西裝外套怎么洗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10內出
具同意審批的行政許可決定書,發給《娛樂經營許可證》。
核查不合格的,給予申請人30日的整改期,逾期仍不合格的,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取得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和其他部門批
準文件后,依法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
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將營業執照復印件送至《娛樂經營許
可證》發證機關存檔。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或者變更經營地點的,應
當依法重新申請設立;變更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
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
請,經審核后,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場所經
營者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第四章經營
第二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播放系統和游藝娛樂場所
所使用的機型機種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播放系統和游
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機型機種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
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
進行內容核查,并發給核查合格標識。
歌舞娛樂場所變更、升級播放系統以及游藝娛樂場所新增、
變更機型機種,應當在7日內到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舉辦含有內容低俗、趣味低下、
表演方式恐怖殘忍、以及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
招徠觀眾等違法違規內容的現場表演活動;不得接納無證照演出團
體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營
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歌舞娛樂場所可以組臺演出,改為:聘
用、接納演藝團組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簽訂演出合同,
并報原審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
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娛樂活動自審制度,明確專
門部門,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文化娛樂產品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
障文化娛樂內容與活動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消費,說
明:如家長攜帶未成年人參加生日、宴會或者其他家族式活動,可否
建議改為:歌舞娛樂場所(除有監護人在場外)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
消費,游藝娛樂場所不得在非法定假日接納未成年人。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以及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合格標識。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由各崗位負責人及
時登記填寫并簽名,專人負責保管,便于查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著裝
應當大方得體,佩戴工作標志應當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
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
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文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
告,保障場所正常經營及公共安全,應當書面記錄巡查情況,留存
備查。
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中班教育隨筆 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
從業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監管措施。
第五章監管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
立信息互通、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
立娛樂場所技術監管系統,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娛
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
檢查活動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
第三十七條文化主管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在查處
娛樂場所違法違規行為時,上級機關在必要情況下,可以依法調查、
處理由下級機關調查、處理的案件;改為:(可以直接查處或者組織、
指揮、參與查處下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管轄的案件,)下級機關認
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機關調查、處理。
(增加一款: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
立行政行為監督舉報制度,公開社會監督聯系方式。
第三十九條文化主管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
立娛樂場所信用檔案,增加:開展守法經營、爭先創優活動,作為獎
懲考評激勵的依據,及時公示場所審批結果和行政處罰情況。
第四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定期
對娛樂場所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具體培訓實施計劃由省
級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小事作文600字 以及本辦法規定,
擅自設立娛樂場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
執法機構依法責令停止非法經營行為,(疑問: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既
已明確,同時出現兩個機構是否妥當?)沒收非法所得,改為:(沒
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商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疑問:文化娛
樂許可既然是營業執照的前置,商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是
否多余。)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
范表述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提出書面警告,疑問:(警告也是行政處罰,當然應當書面)并要求
在10日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整改,并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
個月至6個月。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
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非法表演活動,沒
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
所得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使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
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接小字成語 納電飯煲糯米飯 未成年
人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整
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
頓1個月至6個月,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明示相關標識的,由縣級以
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整改,逾期未整改
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
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
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
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娛
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原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換發申請。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本辦法相關規
定完善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80
日內,依照統一式樣和編號規范完成《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換發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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