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產藥品再注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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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藥品再注冊管理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依據及目的)為規范國產藥品再注冊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
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藥品再注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
文件有效期屆滿后申請人擬繼續生產該藥品的注冊申請。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國產藥品再注冊的
申報、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有效期和申報期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總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應當在有
效期屆滿前6個月前申請再注冊。
第五條(企業責任)在藥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內,申請
人應當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等進行系統
評價。
第六條(批件規定事宜的申報要求)申請人應當按照
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含補充申請批件和再注冊批件)要求按
時限完成有關研究工作,并于提出藥品再注冊申請前,按照
《藥品注冊管理辦對負責的英文 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的補
充申請事項第18項報送研究結果。
第七條(申請)藥品再注冊申請由藥品批準文號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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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按照規定填
寫《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供有關申報資料,申報資料
項目及要求見附件1。
第八條(再注冊與補充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藥
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內的注冊申請與審批情況,包括全部已取
得的《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及《審批意見通知件》等文件。
尚處于審批期間的補充申請,應當在《藥品再注冊申請表》
中予以說明,并提交相關補充申請的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藥品再注冊審批期間完成審批的補充申請,申請人應當
及時將《藥品補充申請批件》或《審批意見通知件》等文件
送交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使其與再注冊審批
有序銜接。
第九條(受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
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
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
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再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
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再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
理由。
第十條(審查)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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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內完成對藥品再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十一條(予以批準情形的處理)經審查符合規定的,
予以再注冊,出具《藥品再注冊批件》,并在1個月內抄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再注冊批件》有效期為
5年。
需要申請人繼續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的,省級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藥品再注冊批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條(未生產藥品再注冊的審查)藥品批準證明
文件有效期內未生產的,可予以再注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
管理部門應當在《藥品再注冊批件》中注明原批件要求,同
時注明申請人恢復生產時須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提出生產現場檢查申請,通過生產現場檢查且產好春聯 品檢驗合格
后方可上市銷售。對于此類品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
局在藥品數據庫中注明其生產狀態。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生產現場檢查時,應根
據申請人提供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
查,現場抽取1批樣品,送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對于注
射劑,還應由申請人對后續2批樣品送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檢
驗。通過生產現場檢查且產品檢驗合格的,省級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三條(不予批準情形的處理)經審查不符合規定
的,不予再注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1個月內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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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再注冊批件抄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四條(批準文號的注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總局收到不予再注冊批件后,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銷藥品批準
證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屆滿時,注銷其藥品批準文號。
第十五條(不予以再注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再注冊:
1.有效期屆滿前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2.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中要求按時限完成有關研究工作
的,未按照本規定完成研究、申報補充申請并被受理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
4.對設立有監測期的品種,未按規定履行監測期責任
的;
5.不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生產條件的;
6.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再注冊期間批準文號的效力)凡按本規定
受理的藥品再注冊申請,其手工豆子粘貼畫 藥品批準文號在藥品再注冊審批
期間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國產藥品再注冊的審批信息予
以公開,供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
藥品再注冊審批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予以糾
正,并視情形追究有關部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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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實施。
附件:1.國產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及要求
2.國產藥品再注冊批件撰寫規范
附件1
國產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及要求
一、申報資料項目
(一)證明性文件
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復印件;
2.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申請人對再注冊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
控性的綜合評價報告
(三)五年內生產、銷售、抽驗情況總結,對產品不合
格情況的說明
(四)五年內藥品臨床使用情況及不良反應情況總結
(五)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要求完成情況
(六)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藥品標準
(七)生產藥品制劑所用原料藥的來源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九)《藥品再注冊申請表》(紙質版及電子版)
申請人應當提供上述申報資料1套,并對除《藥品再注
冊申請表》外的其他申報資料按照資料項目順序進行整理并
編號。每項申報資料首頁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后續頁加蓋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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縫章。
在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內未生產的品種,僅需提交
《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及(一)號、(三)號資料,并在(三)
號資料中注明該品種未生產,并詳細闡述原因。
二、申報資料要求
(一)證明性文件
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包括:藥品注冊批件、統
一換發批準文號的文件、藥品注冊證、與取得批準文號有關
的其他文件;以及藥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內全部已取得的《藥
品補充申請批件》及《審批意見通知件》,包括備案情況公
示;
2.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正本、副本的
復印件,《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及變更頁的復印件,
GMP證書復印件。
(二)申請人對再注冊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
控性的綜合評價報告
包括對藥品文號有效期內的相關研究結果、不良反應的
監測情況、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的系統研究總
結,以及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整體評價。
(三)五年內生產、銷售、抽驗情況總結,對產品不合
格情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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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累積生產批次、總量,歷年來接受各級食品藥品監
管部門抽檢的批次及結果,企業針對抽檢不合格的情況如何
處理。
(四)五年內藥品不良反應情況總結
申請人應嚴格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
法》(衛生部令第81號)要求,主動報告不良反應情況,并
提供國家級或省級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出具的該品種檢索分
析報告。
(五)藥品批準證明性文件中有關要求的完成情況
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中要求繼續完成工作的,應當提供
工作完成后的總結報告,如其中涉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總局審批的補充申請事項,應該提供補充申請受理通知書復
印件;
2.首次申請再注冊藥品有新藥監測期的,應當按照《藥
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提交監測情況總結。
(六)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藥品標準
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藥品標準是指該品種現行的處方、
工藝及質量標準。如與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時相比有變化
的,須按批準時間列出歷次變更項目及內容,并提供補充申
請批件。藥品處方包括活性成分或中藥藥味、輔料的拳皇98 種類和
數量。現行生產工藝包括完整的生產流程、每個單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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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操作的主要工藝控制參數及主要質量控制參數等。藥品
標準需提交復印件,現行版本藥典標準可不提供。
(七)生產藥品制劑所用原料藥的來源
應當提供經核準的生產藥品制劑所用化學原料藥、中藥
材和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制劑中間體等的來源,其中按
照藥品管理的,應提供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變更或增加原料
藥來源的,應當提供批準證明文件或備案情況公示內容。
附件2
國產藥品再注冊批件撰寫規范
為統一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再注冊批
件》的格式和內容,制定以下撰寫規范。
(一)藥品名稱
藥品通用名稱、英文名/拉丁名、漢語拼音、商品名(如
有)等項目應嚴格按照原藥品注冊批件內容填寫,如有變化,
應依據相應變更名稱的補充申請批件。
(二)劑型
劑型項應按照現行版《中國藥典》的有關要求填寫,明
確藥品的劑型(亞劑型,如有)
1.片劑
口服普通片標明:片劑(糖衣片、薄膜衣片)
其他類型片劑標明:片劑(含片、舌下片、口腔貼片、
咀嚼片、分散片、可溶片、泡騰片、陰道片、陰道泡騰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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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釋片、控釋片、腸溶片等)
2.注射劑
注射劑(注射液、注射用無菌粉末、注射用濃溶液)
3.酊劑
4.栓劑
5.膠囊劑
膠囊劑(硬膠囊、軟膠囊、緩釋膠囊、控釋膠囊、腸溶
膠囊)
6.軟膏劑、乳膏劑、糊劑
7.眼用制劑
眼用制劑(滴眼劑、洗眼劑、眼內注射溶液、眼膏劑、
眼用乳膏劑、眼用凝膠劑、眼膜劑、眼丸劑、眼內插入劑)
8.丸劑
化學藥:丸劑(滴丸、糖丸、小丸)
中藥:丸劑(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蠟丸、濃縮
丸)
9.植入劑
10.糖漿劑
11.氣霧劑、粉霧劑、噴霧劑
12.膜劑
13.顆粒劑
顆粒劑(混懸顆粒、泡騰顆粒、腸溶顆粒、緩釋顆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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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釋顆粒)
14.口服溶液劑、口服混懸劑、口服乳劑
15.散劑
16.耳用制劑
耳用制劑(滴耳劑、洗耳劑、耳用噴霧劑、耳用軟膏劑、
耳用乳膏劑、耳用凝膠劑、耳塞、耳用散劑、耳用丸劑)
17.鼻用制劑
鼻用制劑(滴鼻劑、洗鼻劑、鼻用噴霧劑、鼻用軟膏劑、
鼻用乳膏劑、鼻用凝膠劑、鼻用散劑、鼻用粉霧劑、鼻用棒
劑)
18.洗劑、沖洗劑、灌腸劑
19.搽劑、涂劑、涂膜劑
20.凝膠劑
21.貼劑
22.錠劑
23.煎膏劑(膏滋)
24.膠劑
25.貼膏劑
貼膏劑(橡膠膏劑、凝膠膏劑、貼劑)
26.合劑
27.滴丸劑
28.酒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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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流浸膏劑與浸膏劑
30.膏藥
31.露劑
32.茶劑
茶劑(塊狀茶劑、袋裝茶劑、煎煮茶劑)
33.外用制劑
(三)規格
嚴格按照原藥品注冊批件內容填寫。
(四)藥品分類
填寫中藥、天然藥物、化學藥品、治療用生物制品或預
防用生物制品。
(五)藥品標準
嚴格按照原藥品注冊批件內容填寫。如有變化,應依據
相應變更質量標準的補充申請批件。
(六)藥品有效期
嚴格按照原藥品注冊批件內容填寫。如有變化,應依據
相應變更藥品有效期的補充申請批件。
(七)藥品生產企業
1.名稱:
嚴格按照原藥品注冊批件內容填寫。如有變化,應依據
相應藥品生產企業變更名稱的補充申請批件。
2.生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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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照原藥品注冊批件內容填寫。如有變化,應依據
相應藥品生產企業變更生產地址的補充申請批件。
(八)審批結論
1.予以再注冊藥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
經審查,本品符合藥品再注冊的有關要求,批準再注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浙江警察學院分數線 理法》及有關規定,
經審查,本品符合藥品再注冊的有關要求,批準再注冊。申
請人應完成以下研究工作: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
經審查,本品符合藥品再網上安全 注冊的有關要求,批準再注冊。申
請人恢復生產時,須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生產
現場檢查申請,通過生產現場檢查且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
上市銷售。
2.不予再注冊藥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經審
查,本品不符合藥品再注冊的有關要求,不批準本品再注冊
申請。理由如下:
(九)藥品批準文號有效期
填寫5年
(十)附件
一般不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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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送
填寫藥品生產企業名稱
(十二)抄報
填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十三)抄送
填寫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十四)備注
填寫該品種的生產狀態,正常生產或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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