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第
1
篇】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申訴人
:
鄭________原
(
審被告人鄭_______之父
)
,男,_____年
月
日出生,漢族,省縣人,系省縣鄉中學教員,住省縣鄉村。郵政編
碼
:_________
。
_
住宅電話
:______
。
_
申訴人鄭________對_____縣人民法院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
刑
_
初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
鄭______的
_
刑罰。
事實和理由
:
我認為,______省_____縣人民法院
(_____)___
刑
_
初字第___
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
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鄭______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___
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行車相遇,
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后發生口角,并廝打起來。
“事實的真相是
:
被害人郭____________________不
_
遵守交通規則,騎
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生了與被告人鄭_____________相撞的后
果。對此,郭_____不
_
但不表歉意,還態度蠻橫,這才引起雙方的口
角和廝打。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被害人郭____________應
_
負主要責
1
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也不考慮,顯然不公
正。
二、案件發生后,派出所有關人員曾到我家傳訊被告人鄭,因鄭
_______不在家,通知我們,待鄭____________________回來后,讓他馬
上去派出所。鄭_______回來后,我們把這一情況告訴他,他便去了派
出所,并如實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根據
1998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
規定,應以投案自首對待,而原審判決沒有認定被告人鄭有自首情節,更
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
七條,給予從輕處罰,對此,我們怎能服判
據此,我們請求________縣
_
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
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__具
_
有自首情節,并依法從輕
處罰。
此致
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申訴人
:
鄭______________
_____
年
____
月______日附
:
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
1
份。
第
2
篇】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申請人:陳德權,男,漢族,
1944年
xx月
18
日出生,湖南
省新化縣人,原系邵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現住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家屬
樓
5
棟
1
單元
401
室,身份證號碼:xxxxxxxx,聯系電話:xx
2
xxxxxx。
申請人不服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
xx年
6
月
2
日作出的
(
20
xx)邵中刑監字第
4
號駁回申請通知書,現依刑訴法
242
條之規
定,向省高法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
、撤銷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
xx)邵中刑監字第
4
號駁回申請
通知書。
2
、對結案立案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一、駁回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明知證據明顯存在矛盾且
真實性存在問題仍向法庭提交”。屬證據不確定、不充分。
申請人受命辦理公訴岳齊兵殺人案時依法調取兩份材料,一份是公安
機關抓捕岳齊兵的經過,由公安承辦人書寫,另一份是申請人依法向證人
魯賽芳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申請人本這客觀公正的立場,沒有對證
人作任何的誘導和暗示,無論是對岳齊兵有利或不利的陳述,申請人都實事
求是的記錄,調查取證后,按照法律程序將調查筆錄給證人閱讀,并經其簽
字認可,當時調查取證的地點在邵陽市檢察院公訴科辦公室,并有同科室
的同事李輝在場,這兩份證據的證明點,是魯賽芳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岳齊兵
躲逃后的躲藏地點,公安人員根據魯賽芳提供岳齊兵躲藏的具體地點,將
其抓獲。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對于可能判處極刑的案子,作為公訴人有
責任把案子的具體情況調查核實清楚,這是法律賦予申訴人的義務,最后
這些證據是否被采信被認定是屬于審判機關的事。
3
2、證人魯賽芳給岳齊兵打電話的證言,是不確實,不充分,不能采信
的。其理由是魯賽芳打電話的時間沒有查證,電話內容無法查證,醫者仁心電視劇 沒有其
他證據印證,是一孤證,且存在矛盾,二、岳齊兵多次交代沒有提起魯賽芳
給他打國電話,魯賽芳的證言不能視為“自動投案情形”、因此申請人在
岳案的審查報告、起訴書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在親友協助下,公安
人員將岳抓捕,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見審查報告、起訴書、法庭筆
錄)。故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明知證據”明顯存在矛盾且真實
性存在問題仍向法庭提交,實屬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二、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沒有適當履行
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致使沒有投案自首情形的被告人岳齊兵得到從輕處
罰。實屬認定事實有錯誤。
1
、作為岳齊兵一案的公訴姓李的詩人 人,對岳齊兵案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傷害罪,引用《刑法》第
232
條,第
263
條,第
234
條,岳被公安人員抓
獲,不構成投案自首,請法庭依法懲處。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審理卻認定岳齊兵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引用《刑法》第
234
條,第
263
條有投案自首情節,判處岳齊兵無期徒刑,是法庭審判人員改變了起訴
書的定性和事實情節。(見起訴書、判決書)。
2
、在該案的庭審筆錄中初一地理試卷 ,
明確記載著申訴人做為公訴人的答辯意見是:“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從后
果看,應定故意殺人,關于岳齊兵是否投案自首問題,從其未婚妻的談話筆
錄看中能說是在其親友協助下,將其抓獲,而投案自首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
件,所以申請人意見只能客觀、公正的認定為在親友的協助下,公安將岳
齊兵抓獲,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并且始終堅持岳齊兵殺人、搶劫、傷害犯
4
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法庭依法嚴懲。”這份庭審筆錄,2019年七夕 客觀、公
正地反映了申請人作為公訴人在岳齊兵一案中所代表的立場。(見庭審筆
錄)
3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岳齊兵一按的再審和省高法的裁定書所認定
的事實、情節,通用的法律和公訴,機關起訴書認定的事實、情節和通用的
法律是完全一致的。
三、“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構成徇私枉法罪,屬適用法律錯
誤。
根據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
明知是無罪的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有罪的人兒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訴,
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為,而申
請人作為岳齊兵一案的公訴人,依法對岳齊兵進行了追訴而法院也對岳齊兵
做出了有罪判決,故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徇私和枉法罪的構成要件,而“駁
回申請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構成徇私枉法罪,原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
回申訴通知書,對申請人提出原判決認定“制造假材料和認定投案
自首”是否錯誤,沒有作出明確的表示。據以認定的證據不確實,不
充分適用法律錯誤,故不應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請求貴院對“駁
回申訴通知書”予以審查,撤銷原判,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
罪、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5
20
xx年x月x日附:起訴岳齊兵一案材料一冊
【第
3
篇】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申請人,xx,
(
又名高九斤、高
九
)
,男,
1962
年
9
月
21
日,回族,高中文化,住縣城小區
1
。原系
xx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隊長。申請人
20
xx年xx月
26
日被逮捕,
20
xx年xx月
13
日,xx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故意傷害罪被xx縣人民
法院判處申請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20
xx年
3
月
1
日刑滿釋放。
申訴請求:
撤銷xx縣人民法院
(20
xx
)
西少刑初字第
22
號對申請人貪污
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故意傷害罪
中,楊兵等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應追究
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一關于貪污罪
判決申請人貪污罪的基本情況是,
20
xx年
2
月
26
日,申請人以
單位欠發職工工資的名義,領取單位職工共
22
人的
7
個月工資
97496
元,
后申請人用該款加上其他款項約
13
萬余元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車輛登記
在申請人個人名下。
2013
年
4
月該車以
68000
元的價格轉賣給張繼峰。后
來,申請人又用該
68000
元款加上添加的錢購買桑塔納
3000
轎車一輛,桑
塔納
3000
轎車登記在申請人的女婿王慶豐名下。扣除申請人購桑塔納轎車
時個人墊資
282
xx元,認定申請人貪污
39789
元。申請人認為,原判決
認定的基本事實不客觀、不全面,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6
而實際上,轉賣桑塔納轎車的適合寶媽做的小生意 收入
68000
元,一部分
282
xx元用
于償還購買該車輛時的墊資,另一部分用已經辦好所有購置手續的,價值約
38000
多元半截頭車一輛豫
P93851
,交付城管大隊方強中隊,繼續用于城
管執法。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供的調查材料足以證明豫
P93851
由城管大隊
方強中隊占有使用的事實,辯護人出具了豫
P93851
購車時的發票等證
明,足以認定申請人個人沒有將賣車的款項
39789
元占為己有。申請人主
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故意,客觀上沒有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
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貪污。
二關于申請人故意傷害罪
申請人所謂的故意傷害罪發生于
20
xx年xx月
27
日。申請人認
為,楊兵等人
20
xx年
10
月突然改變十年前的證言,指認申請人
幕后指使,參與楊兵等故意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這些證言不應采
信,申請人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經超
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國家喪失追訴權。
1
、
20
xx年底
2000
年初,公安機關在對楊兵等人的犯罪偵查中,
楊兵弟兄六人眾口一詞,多次調查均稱申請人沒有參與、幕后指使其毆打高
海。事情過去十年之后,
20
xx年
10
月,楊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稱
20
xx年xx月發生的其兄弟六人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是申請人幕后指使。更
令人蹊蹺的是,轉往xx縣公安局要求查處申請人,舉報至河南省委政法委
巡視組的xx
08
號材料是楊兵兄弟六人與高海聯名舉報,原來互為仇敵的
兩方,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成了指控申請人參與犯罪的密友
!
申請人沒有指使楊兵兄弟六人毆打高海。對楊兵兄弟預謀毆打高海的
7
情況,申請人事前確實知道。申請人不但沒有幕后指使,而且極力勸阻,在
勸告無效,制止不了的情況下,申請人在事發前就向派出所報案。城關派出
所所長宋忠良、民警張登峰對此事能夠證明,事發前申請人報案的事實。
2
、退一萬步講,即使是假如申請人
20
xx年確實參與指使他人毆打
高海
(
這個真沒有
!!)
,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理由是:
(1)
刑法規定
致人輕傷的犯罪追訴時效是五年,本案發生于
20
xx年xx月
27
日,距
本次
20
xx年
10
月公安機關針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已近十年。
(2)
本案不適
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案件
發生后,被害人高海于事發當日即
20
xx年xx月
27
日即向公安機關
“控告”申請人幕后指使。公安機關雖然在
20
xx年xx月僅對被告人之
一楊兵進行立案眼部按摩儀 偵查,但由于該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機關立案之初囿于證
據收集上的原因僅對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應當視為對全案的立案偵查,
至于
20
xx年
10
月對被告人申請人的偵查,應當屬于對共同犯罪的部分
被告人在查證屬實以后的補充性追訴活動,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原創
性”立案偵查。被害人高海在五年的追訴期限內提出了控告,公安機關也進
行了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
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
訴期限的限制”。由于本案已在
20
xx年立案偵查,所以對被告人申請人
不能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對申請人的追訴已超過法
定追訴時效。
3
、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說“
20
xx年對高海輕傷害一案進行了立
案,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種說法有違刑訴法的明確規定,不應采信。
《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之第一章關于《立案》第八
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腦筋急轉彎兒 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
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管轄范圍的分工是依
據案件性質進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個人的不同分工,可見公安
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對某一犯罪案件進行立案,不存在對個人是否立案問題。
8
只要對某一案件立案,偵查機關就要對全案進行調查取證,在共同犯罪中,
只要對其中一人立案,就應當視為公安機關對全案已經立案,所以派出所說
是對高海受害一案進行的立案,沒有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句話前半句對,
后半句錯誤,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
、從高海被傷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機關已經針對申請人涉嫌
幕后指使犯罪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偵查。高海被傷害一案偵查中,楊國安、常
勝利、高國文花語大全 、高大剛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
等,試問
?
如果沒有針對申請人立案,公安機關調查這些材料干什么
?
5
、
20
xx年高海被傷害一案,之所以未對申請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并不是未對申請人立案,而是證據不足。因為盡管楊國安、常勝利、高國
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愛迪生英文名 ,但是,真
正直接動手毆打高海的楊兵六兄弟,眾口一詞,堅決否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
與犯罪,在此情況下,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針對申請人
的刑事追究無法繼續。假如當時即使是只有楊兵一人供述、指認高海幕后
指使,楊兵的供述就可以與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形成證據鏈
條,足以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活動剛好近義詞 ,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對申請人采取強制措
施。所以,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說
20
xx年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于事
實嚴重不符,明顯是為達到在十年后繼續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違法適用
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機關的這個“情況說明”絕不應采
信
!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申請人涉嫌的故意傷害罪
中,楊兵等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原審
9
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不應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對
該判決予以審查,撤銷原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此致
xx
X
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二〇xx年x月x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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