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會計委派制實施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學校財務管理,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完善
會計監督機制,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會計委派是學校對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實行會計
監督的具體形式,其目的是加強學校對各級財務管理的有效
領導和監管,促進學校財務管理更好地與公共財政體制、現
代大學制度相適應。
第二條 學校下屬獨立核算單位經學校批準同意單獨設
置財務機構的,其財務機構負責人實行學校會計委派,并納
入學校計劃財務處(以下簡稱計財處)統一管理。
第三條 受委派財務負責人應符合以下任職條件:
(一)具有財經、管理類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或中級以上財經類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并掌握國家有關財經
政策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具有較強的綜合管理能力和組織
協調能力;
(二)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指
示、決定、決議;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顧全大局,作風正派,
團結;
(四)身體健康。
- 1 -
第四條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原則上由學校按照全員競爭
選拔辦法聘任,特殊情況下由學校直接任命。選拔聘任的程
序是:
(一)公布需要委派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財務負責人崗
位,公開報名,競爭上崗;
(二)通過自我推薦和民主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參
加競爭上崗面試人選;
(三)通過對應聘人選的面試、評議,確定競爭上崗對
象,并公示;
(四)經公示,群眾無反映或所反映問題經核實不影響
使用的,則任用;
(五)受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任用由校計財處、人事處和
被委派單位負責人聯合提名,董事會任命。
第五條 受委派財務負責人的編制納入學校計財處,由
計財處統一領導。相關工資福利待遇保留在學校,由學校全
額發放,不享受被委派單位的任何相關福利待遇。受委派財
務負責人的級別定為主管級,但委派期間的職級津貼可上浮
一級。委派期結束后,經過學校考核回學校計財處工作或由
學校統一調配。
第六條 受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委派期與學校職員輪崗期
一致,一個聘期為三年,嚴格執行輪崗,一般在同一單位的
財務負責人崗位上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個聘期。
- 2 -
第七條 受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財經法律、
法規和學校的財經制度及各項決策,具體管理所在單位的財
務、會計工作;
(二)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三)建立健全所在單位財務規章制度;
(四)參與擬定所在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財
務收支計劃,考核、分析預算及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參與所在單位的重要經濟問題安排的論證、決策
與管理,參加涉及財務問題的會議;
(六)監督所在單位資金運作、財務收支活動和國家財
政、稅收、財務等方面的執行情況;
(七)對所在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制度和可能在經濟
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受委派財務負責人應予制止或糾
正,制止或糾正無效,可向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處理意
見,同時在七日內書面報告學校計財處;
(八)對未能發現和制止所在單位嚴重違反財經法律、
法規的,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九) 定期向學校計財處提供客觀真實的所在單位財
務資料和分析報告,并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
性、完整性負責;
(十)學校計財處安排的其它工作。
- 3 -
第八條 所在單位發生與財務相關的重大事項,委派財
務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學校計財處,計財處報告學校主要領導。
重大事項是指:
(一)出現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法規的事項;
(二)大額資金集中支出使用;
(三)資金運作上出現突發性事項;
(四)涉及大多數教職工利益的財經決策事項;
(五)重大財經政策的出臺。
第九條 受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工作考核以學校計財處為
主,會同學校審計處和所在單位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所在單位財務制度建設與健全情況;
(二)財經法規和紀律執行情況;
(三)所在單位預決算的安排、管理和控制情況;
(四)日常會計核算的規范化情況;
(五)財務監督職能的履行情況;
(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思想政治情況;
(八)對所在單位整體發展的認識和推動情況;
(九)師生評價反映。
第十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人事處負責解釋。原有規定
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 -
大學校園施工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校園管理,保護校園綠化、環境衛生及校產設施
設備,維護校容校貌和校園秩序,避免因施工造成破壞和浪
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經學校資產部門批準進校園施工的單位,要
持中標合同、施工方案、保證金票據等相關材料到后勤管理
處填寫《大學校園施工許可登記》備案,允許后方可施工;
資產部門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大學校園
施工管理暫行辦法》一份。
第二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
管理。施工單位開工前,需持合同、施工方案、防火預案到
保衛處辦理進場人員出入證,并提供施工人員名冊、身份證
復印件、手機號碼等信息。
第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需設立是施工公式牌,內
容項目內容、工期及校園施工許可。
第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施工圖紙
驚醒施工,如方案有變動,需得到后勤管理處的同意。
第五條 施工過程中,后勤管理處有權協助牽頭單位做
好施工監督管理工作,保衛處有權監督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
工作。施工單位有義務配合后勤管理處、保衛處等部門做好
各項檢查工作。
- 5 -
第六條 施工要遵守行業技術標準、規范,消除安全隱
患;施工過程要遵守成品保護規則,愛護校產設施,注意保
護電井、水井、通訊線路等各種設施。
第七條 工程結束后,后勤管理處將參與工程驗收工作,
檢查因施工破壞的校產設施,并限期恢復原貌。對破壞的道
路、綠地須經一個雨季的沉降周期,經校園管理部門和施工
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后,施工保證金方可全部退回。如有未恢
復原貌或恢復未達到要求的,則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恢復
費用。
第八條 進校施工涉及用水用電,應在施工前與后勤管
理處節能管理科和水電管理科對接掛表收費事宜。
第九條 校園內的樹木未經許可不得隨意移植和砍伐,
確因施工需要移植和砍伐的必須經校方校園管理部門同意
并上報市政城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私自進行移植和砍伐,
出現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回填用土禁用建筑垃圾,綠地要以綠化專用土
回填,回填中如有磚頭、瓦塊、廢料、垃圾必須清除干凈。
第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時清理外運,
禁止私自投放到校園里。牽頭部門有責任協調乙方配合后勤
管理處的監督和管理。對不能及時處理并對校園環境產生影
響的,由后勤管理處雇人雇車進行清理,產生的費用由乙方
承擔。
- 6 -
第十二條 住宅區施工時,不干擾住戶;教學區施工不
得影響教學秩序;生活區施工,不能影響學生休息;樓內施
工垃圾、廢料要現場裝袋及時外運,不得高空拋撒。
第十三條 施工車輛要按學校規定路線和車速行駛,教
學區域禁止鳴笛;禁止履帶式車輛直接在路面行駛;凡運砂、
石、煤等散流物品的車輛,要封閉嚴密,不得沿路流灑。
第十四條 施工人員需要居住在校內的按暫住人口管理,
施工單位有責任對施工人員搞好安全教育,規定施工人員的
活動范圍,禁止隨意出入其他樓宇。施工人員住處周圍要保
持干凈,不得隨意亂倒污水、污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隨地大
小便。產生的生活垃圾要自行外運處理,如需學校代為處理
要交納一定的垃圾處理費。
第十五條 校園內施工要嚴格執行建筑行業的施工現場
“五要、五不準”的管理標準。五要:工地入口要鋪修;工
地要有圍墻遮擋;暫設工程要設活動房;對樹木、綠地要有
保護設施;排放到下水管道的污水要過濾。五不準:不準在
道路上作業;不準在道路上堆垃圾、殘土和建筑材料;不準
私自占用綠地或損壞樹木;不準往道路上排污水、灑漏砂漿、
帶泥土;不準損壞校園設施和周圍環境。
第十六條 校園內施工要嚴格執行“文明施工六條標準”:
(一)要嚴格按批準日期、面積、位置施工,不得改變
和超期超占道路;
- 7 -
(二)要有計劃堆料,堆放整齊,做到磚成垛、石成方、
砂子及河流石用圍墻擋好;
(三)暫設要搞好,活動房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不準
轉讓或改變用途;
(四)施工殘土日清,不準堆在人行道上,完工后及時
回填,恢復原樣;
(五)施工中要保護好校園設施,如有損壞要按價理賠,
工程完工后,做到工完場清;
(六)做好現場文明施工,保護周圍公共設施及環境衛
生。
第十七條 未取得學校施工許可或施工過程中不遵守校
方管理規定的,學校有權停止其施工,待施工單位整改后方
可重新復工。
第十八條 突發事件或緊急事項的施工,以保障學校正
常教學學習生活為主,施工許可可相繼補齊。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后勤管理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大學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學校
各二級單位依法行使管理職權,促進學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 8 -
規范化,構建和諧校園,根據《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
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大學章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正式編制教職工對學校各二級單位作出
的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應當先向原處理單位申請復
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學校提出申訴;
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
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上級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學校
申請復核;也可以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向有
管轄權的上級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條 申訴應當由教職工本人申請。本人喪失行為能
力、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監護人代為申
請。
第四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以事實
為依據,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學校處理教職工申訴,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
時和不得加重對申訴人處理的原則,依照規定的權限、條件
和程序進行。
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
- 9 -
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工會。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領導、校工會、監
察處、學校辦公室、人事處、財務處、教務處、社科(科技)
處、研究生處等部門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和法律專家等組成。
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學校領導擔
任,副主任由校工會擔任,委員會副主任同時兼任申訴處理
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的教職工代表和法律專家由校
工會推薦。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
申訴;
(二)對申訴事項進行相關調查;
(三)審理申訴案件,并作出處理決定;
(四)向申訴人和原處理單位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
(五)監督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章 申訴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教職工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的復核結
果不服,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清退違規進人;
(三)不予獎勵或撤銷獎勵;
- 10 -
(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
(六)崗位評聘;
(七)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可以提出申訴
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教職工應當在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以
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申訴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兩份副本,
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復核決定等材料的復印件。申請
書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政治面
貌、聯系方式、電子郵箱、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單位和復核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四)申請日期;
(五)申訴人本人簽名。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申訴人提交
的申請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
十五日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
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訴,應予受理:
- 11 -
(一)申訴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范圍;
(二)申訴事項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受理范圍;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四)屬于學校人事管轄范圍;
(五)材料齊備。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
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訴人應
當在被告知所需補正材料之日起七日以內補正材料,申訴人
依照要求和期限補正全部材料的,應予受理。
第十四條 在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訴人可以以書面形式
提出撤回申訴的申請。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人關于撤回申訴的
書面申請后,可以決定終結申訴處理工作。
終結申訴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原處理單
位和復核單位。
第四章 審理與決定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審理案件。負責審理案
件的總人數應當為單數,且不少于三人。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訴申請之日起六十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申訴處理委員會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提交答辯材料,有權
- 12 -
對申訴事項進行相關調查。
調查應當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
行,接受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應當如實
提供情況和證據。
第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對下列
事項進行審議:
(一)原人事處理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證據是
否確實充分;
(二)原人事處理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是否正確;
(三)原人事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原人事處理是否顯失公正;
(五)被申訴單位有無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審議的事項。
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組織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進行公
開聽證,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有權在聽證中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照客觀公正和少數
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審理意見。
第十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
列申訴處理決定:
(一)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
章和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維持原人事處
- 13 -
理;
(二)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職權、
濫用職權作出處理的,責令原處理單位撤銷原人事處理,重
新處理;
(三)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或
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有錯誤的,或者處理明
顯不當的,責令原處理單位變更原人事處理;
(四)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
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原處理單位重新處理。
第十九條 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制作申訴處理決
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及其他基
本情況;
(二)原處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人事處理
和復核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和有關規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申訴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
規章和有關規定;
(五)申訴處理決定;
(六)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 14 -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申訴處理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申訴人和原
處理單位,并依照下列規定送達:
(一)直接送達原處理單位,單位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
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直接送達申訴人本人,申訴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或者蓋章,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通過電子郵箱送達的,以
電子郵件到達申訴人指定郵箱時為送達日期。
(三)申訴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
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視為送達,
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申訴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
親屬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
人員到場,見證現場情況,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處理決定
留在申訴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單位,視為送達。送達人、見證
人簽名或者蓋章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回執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申訴人拒收郵件的,視為送達。
第二十一條 人事處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存入申訴
人的個人檔案。
第五章 執行與監督
- 15 -
第二十二條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
起三十日以內執行完畢。
第二十三條 除維持原人事處理外,原處理單位應當在
申訴處理決定執行期滿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將重新處理情況
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原處理單位逾期不執行的,申訴人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
會提出執行申請,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原處理單位執行。
對教職工人事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
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
損失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理賠。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當提出回避申請:
(一)與申訴人或者原處理單位、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
承辦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
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原人事處理及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申訴人或者原處理單位、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
承辦人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的,申訴人、與原人事處理及案件有
利害關系的教職工或者其他單位有權要求其回避。
申訴處理工作人員的回避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前,相關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案件的調查和審理。
- 16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校內其他人員提出申訴的,參照本辦法執
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 17 -

本文發布于:2023-05-24 05:01: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848756845200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大學會計委派制實施辦法模板.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大學會計委派制實施辦法模板.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