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精神病”現象分析——沒病找病
最近幾年,社會上流行一種“被精神病”的用語,含義如其名,意指本來不
是精神病人,卻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被當成精神病患者。隨著“被精神病”的
案例不斷增加,這個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輿論的密切關注。在網絡上,更有一
些人將個人不情愿但是被迫做某件事情的情況冠以“被??”的稱號,借以來諷
刺政府某些權力被濫用的情形。2003年10月 30日,河南省漯河市農民徐林民
因幫助殘疾人狀告鎮政府而被送進精神病醫院,六年半的時間里,與世隔絕,被
捆綁50次、電擊55次,每天被注射鎮靜類藥物,兩度逃跑、幾度自殺,從而使
得“被精神病”事件更加引起社會關注;2004年,黑龍江農民黃淑榮因上訪被
多次強行送進精神病院,后被多位精神病專家會診鑒定為“連輕微精神病都不
是”;2010年4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的網友彭寶泉,因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
照片后,被送進派出所,并被派出所送進當地的茅箭精神病醫院,而家屬竟被蒙
在鼓里??這些“被精神病”案例不禁使我們反思,在一個崇尚法治、權利至上
的社會,居然會發生這樣不可思議的事情,讓人感到震驚。被強制收治,在精神
病醫院里,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幾乎接近于絕境,已經漠視了人的尊嚴。
黑格爾曾經說過:“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在精神衛生法領
域,如何規范這一類行為,從而保證作為一個個人享有的權利與尊嚴,值得思考。
在判斷是否患有精神病時候,這個判斷的權力若交由政府機關則會相當危
險,如果你承認自己有病,那么就得在精神病院里老老實實地呆著,并接受治療;
如果你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那么他們會說精神病人都不會承認自己有精神病,
因此你還是患有精神病。這個荒謬的邏輯就像美國作家約瑟夫·赫勒筆下的“第
22條軍規”——是一個你永遠也無法逃脫的圈套和陷阱。從而為將上訪群眾強
行送進精神病院進行所謂的治療,實則拘禁別人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大開方便之
門。
“被精神病”案例是綜合性社會問題產生的結果,正常人被非法收治和關在
精神病院的主要原因,其實是把握判斷精神病人的權力出現了問題,當弱勢群體
執著于挑戰強權利益和威嚴時,“被精神病”的標簽就粉墨登場,這更多發生在
現實生活中信訪、反貪、維權的諸多糾葛之中,成為壓制群眾申訴,維護地方政
府形象,侵害公民權利的工具。“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被精神病”
是一種權力病,也是一種“制度病”,是權力失去制約的結果,是制度缺乏有效
監管、監督的結果。有的網友曾這樣形容目前的精神病診斷收治程序:精神病醫
生承擔了公安、檢察院與法院三重機關的職能,偵查、起訴以及審判包括最終入
獄服刑,所有的程序全部被精神病院包干,如此不受監督的程序,讓“被精神病
者”一路綠燈接受“治療”。
精神病與其說被當作疾病,不如說被當作“思想問題”;治療精神病,某種意義上說是
為滿足社會和政治的需要,把散在社會上擾亂秩序或可能干擾建設步伐的病人安置起來,迅
速治療,使其早日回歸社會主義建設中。——hhjgwz:《“被精神病”時代:如何飛越權利圍
城的瘋人院》摘編自《華聲論壇》。
“被精神病”事件頻出是制度之弊,是社會之病,有必要對精神病收治制度進行反思,
對一些部門暴力執法的做法進行檢討,尋根溯源、革除頑疾。——寧波日報社:《“被精神病”
事件頻出是社會之病》摘編自《寧波日報》。
精神病診斷事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如果不經嚴格的程序就可以將人送進精神病院,
那將人人自危,它已經成為公民人身自由喪失的一個醫學理由。——長沙晚報社:《“被精神
病”背后是權力濫用》,摘編自《長沙晚報》。
去年9月,鄭州市衛生局下發文件,規定各轄區篩查發現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任務數不低于轄區常住人口數的2?。鄭州市金水區衛生系統內部人士提供的資
料顯示,在鄭州市指標分配下去后,金水區在上級分配的1742人的排查指標基
礎上,對下轄的各個社區按照人口數進行了分配。合計要求39個社區完成2023
人的排查任務,任務層層分解到每個居民小區(10月9日新華社)。篩選精神
病患者,竟然攤派指標,真是令人大跌眼鏡。如此的做法,難道不會造成一些社
區單位為了完成指標,即使沒有精神病患者,也要無病稱有病,想著法子變幾個
出來,真是沒病找病,強制性的指鹿為馬,人人豈不自危了。如此的篩查變得教
條化、形式化。其實類似的攤派指標,在政府的工作中并不少見,例如罰款指標、
破案指標、計生指標、死人火化指標??各種指標層出不窮,各種亂執法現象屢
見不鮮,才會產生如此之多的尸體倒賣、冤假錯案、“被精神病”現象。搞攤派
指標,其實就是一種“行政精神病”,經過層層攤派任務指標,上級政府領導就
可以強逼著下屬拿出符合要求的數字,而自己則可以拿著標尺檢查驗收,向更高
的上級領導交差;這些數字是否都是真實的,則可以不管不顧了。
被寄予人們厚望,期望根治“被精神病”的《精神衛生法》于今年5月1
日開始正式實施。《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
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這個法規的頒布,
著實邁出了以人為本、尊重個人愿望與需求的一大步,是進步的。但是,這個能
從根本上解決“被精神病”的問題所在嗎?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處理好五個問
題:一是誰有權判斷“精神病人”?二是誰有權決定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
療?三是如何在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中建立完備的救濟制度,成立監督機構,對其
診療程序進行嚴格監督,對診斷的復檢,鑒定等也應加強審查監督的力度。四是
需賦予被強制醫療的被申請人以異議權,使得“被精神病”者也擁有訴訟的權利。
五是進行強制收治的門檻要提高,不僅要考慮其暴力危害程度,且是否住院由患
者決定,住院后也要由監護人、近親屬和民政部門組成的第三方監督機構進行定
期檢查。
“被精神病”現象折射出公權力的肆意擴張和濫用,權利如何得到制約,如
何在制度上完善監管措施,這是立法者的任務,完善強制送治制度、建立有效的
診斷制度以及強制住院治療制度等等方面,保障有一個司法獨立的、客觀的精神
病鑒定機構,防止政府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以及需要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充
分調動新聞輿論的監督,促成“第四種權力”對政府權力的制衡。當然執法同樣
重要,如果有規則,大家都不遵守,那么法律只會形同虛設。執法要求合法,現
今,如何規范政府執法是政治體制改革所必須面臨的問題,最根本的是堅持依法
行政,按規則辦事,在法律上即為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正義最早可追溯到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在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第5
條也有此規定。自然法學家富勒在《論法律的道德性》提出了一組相對應的觀念,
即“法律的內在道德”與“法律的外在道德”。 法律的內在道德即“程序自然
法”,指真正的法律制度所應該具備的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法律才能成為
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是使以規則管理人類行為的事業成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
律能夠成為法所必須的前提條件;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實體自然法”,指通常意
義上的道德,是法的各種實體目的或理想,如公平、正義、好壞等。富勒在特別
強調法律的內在道德,認為內在道德包括八個要素:(1)法律的一般性;(2)法
律應當頒布;(3)法律不應當溯及既往;(4)法律內容應該清晰明白;(5)法律
不應該要求不能或無力做到之事;(6)法律不應存在矛盾;(7)法律在時間之流
中應該具有連續性;(8)官方行動與頒布的規則應該一致。從某種意義上來講,
富勒追求的價值是一種秩序的價值:一種不是由暴力所建立的,也不是以一種命
令式的提出的,更不是通過扭曲人們的意志以貫徹某種目的的。反之,它捍衛著
一種最低的底線,在此之上,人們可以充分地運用自己的智力和創造力,通過彼
此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去達成一個共同體所期望的理想。

本文發布于:2023-05-24 13:45:3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849071345270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被精神病”現象分析——沒病找病.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被精神病”現象分析——沒病找病.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