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林牧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與建議
農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備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作
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調整農業結構、發展基礎產業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政策引導和
促進作用。為更好地了解該項優惠政策在我市的執行情況,我們選取管轄此類企業較多的麻涌、
樟木頭和洪梅分局開展調研,實地了解相關企業情況,收集政策執行中的存在問題,探討如何進
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動農林牧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一、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狀況
2008—2011年,全市國稅管轄的屬于農林牧漁業的企業分別有131戶、167戶、191戶和
226戶,分屬農業、林業、牧業、漁業、農林牧漁服務業和農副食品加工業六大類,歷年營業收
入分別為81.97億元、97.97億元、150.98億元、195.5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分別為958。
52萬元、1187.77萬元、2020.57萬元、9826。5萬元。隨著全市農林牧漁業企業的增加,全市
享受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和優惠金額也相應增加。同期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分別為7戶、
15戶、23戶、23戶,享受的減免稅項目所得分別為914。32萬元、15574。11萬元、51092。67
萬元、24009。38萬元.具體情況見下表:
從上表可見,雖然享受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數量逐年增加,但總體比例并不
高,2008—2011年分別為5.34%%、8。98%、12。04%和10。18%。根據調查,主要是由于政策
規定不明確、企業對該項優惠政策不理解、會計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業不能充分享受該
項優惠。從統計情況看,全市農林牧漁業中享受優惠的主要為農產品初加工業,在2008—2011
年間,農產品初加工業占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總數的比例分別為42。86%、60%、60.87%和47。
83%,而在農產品初加工業中,主要又是糧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業。
二、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調研了解的情況來看,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執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
1.優惠待遇設計的層次多、門檻高,部分規定不符合社會發展需要。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
施條例對農林牧漁項目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予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其劃分標準主
要是: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必需項目如蔬菜的種植、谷物的種植、農產品初加工等給予免稅待遇;
無關基礎民生、不是必需品的項目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等實施減半征
收。在實際執行中,上述規定存在如下弊病:一是層次多,操作復雜,不利于節約征納成本。納
稅人須區分不同項目享受優惠,如果納稅人既從事減半征收的種植、養殖項目又直接進行初加工,
需要分別核算,核算不清的則進行核定分攤。這不僅大大增加了征納雙方的成本,而且也難以做
到精確合理。二是門檻高,受惠面窄,不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目前政策只對最基礎必需的項目給
予免稅待遇,其他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等都只能享受減半優惠,
農產品初加工的范圍界定也較為狹窄。而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專業化,如花卉、
茶等項目早已成為生活中的普遍需求,也是國家大力發展的產業,不能享受免稅待遇較為不合理;
而部分農產品初加工范圍以外的項目也已成為市場必需,如食用油制品中的精煉油,由于毛油不
符合食用標準不能直接出售,必須加工成精煉油才能對外出售,從節約成本的角度考慮,企業多
數會將生產毛油與精煉集為一體,但由于精煉業務不屬于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而無法享受稅收優
惠.
2。部分優惠項目的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明確。新企業所得稅法自實施以來,除農產品初
加工項目外,對“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中的其他項目一直沒有進行詳細解釋,導致經常
產生爭議。如由于不明確何為飲料作物,當水果被用于生產飲料時,就無法判斷是應按水果種植
享受免稅優惠還是按飲料作物的種植享受減半優惠.而對于規定了優惠范圍的農產品初加工項目
來說,也存在規定較為刻板、部分標準不明確的問題.目前政策規定是通過一一列舉農產品初加工
各子項目的具體工序和產成品的方式來說明其優惠范圍,但這種方式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工
藝流程的專業性較強,對于缺乏農業專業知識的稅務人員來說,要進行準確判斷較為困難,更多
依賴于企業對自身生產及工藝流程的說明,存在一定的執法風險;二是各個企業的工序、工藝不
盡相同,且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按工序進行判斷容易引發政策爭議.對某些項目來說,
初加工與精加工的界限很難界定;優惠范圍中規定的工序是缺一不可還是可以只包含其中部分工
序,能否增加工序等也存在爭議。例如稻米初加工中不包含拋光工序,但由于未經拋光處理的大
米在市場上基本無人問津,所以糧食加工企業普遍會采用拋光工序,那么經過拋光工序后產出的
大米是否還能享受農產品初加工優惠?另外,對部分初加工產品的判斷也存在爭議。如初制毛茶
屬于初加工產品,精制茶則不屬于初加工范圍,但目前對于毛茶和精制茶并沒有準確定義,這些
問題均給農林牧漁項目優惠政策的落實帶來不利影響.
3。部分政策規定可操作性較差或存在不合理之處.文件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
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
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
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上述規定中“一定的生長周期”沒有明確合理的標
準,為區分再種植、養殖行為還是商貿行為帶來困難。又如,蔬菜初加工的工藝流程十分簡單,
其中一項是“將新鮮蔬菜通過清洗、挑選、切割、預冷、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凈菜、
切割蔬菜”,則納稅人若購買蔬菜后直接賣出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若購買蔬菜進行簡單的清洗、
切割、包裝等處理后再賣出就可享受免稅優惠,十分不合理。此外,農產品初加工政策本意是針
對農民家庭兼營或收購單位進行初加工活動的優惠,但現有政策并沒有很好地體現這一點,在對
部分初加工項目享受優惠主體的判定方面帶來爭議.
(二)部門聯動機制未有效建立
農林牧漁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涉及范圍較為廣泛,具體優惠項目眾多,部分內容十分專業,
對于缺乏農業專業知識的稅務人員來說,準確把握優惠范圍存在困難。例如用于殺蟲和殺菌目的
的植物的種植是不屬于“中藥材的種植”優惠范圍的,但如何判斷存在困難;“農作物新品種的
選育”優惠是針對農業科學技術方面鼓勵的新品種的,但新品種如何認定沒有明確規定;“林木
的培育和種植"項目中,具體什么是林木,林木與喬木怎么區分,城市樹木、草坪的種植與管理
是否屬于林木培育的優惠范圍等等,上述問題對于稅務人員來說,由于缺乏農業專業知識,不經
農業部門的專業認定而自行判斷會存在一定的執法風險。但是,目前我們并沒有建立與農業部門
的聯動機制,在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難以引入專業部門進行確認把關,這就使稅務機關在執行政
策時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被不合理放大。
(三)配套征管措施有待完善
自實施以來,農林牧漁業優惠政策已經數次修訂,但目前配套的征管措施仍不盡完善,影
響了政策執行效果.一是在季度預繳申報表的填報方面,該預繳報表的設計沒有考慮稅基式減免
項目,企業享受的減免所得無法直接在報表中填報。以我市XX企業為例,該企業2011年享受的
減免稅所得為1。5億元,季度預繳時若不考慮該項減免將虛增企業的大量稅款,顯然不夠合理.
二是按照國稅函〔2010〕148號文的規定,減免稅項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彌補應稅項目的虧損,減
免稅項目形成的虧損,不得用應稅項目的所得彌補。但按目前年度申報表的格式設計,該項規定
無法在年度申報表的填報中實現。同時目前征管軟件的盈利虧損臺賬也無法區分減免稅項目還是
應稅項目,給虧損彌補的后續跟蹤帶來困難。此外,如何區分減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也存在爭議.
如果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優惠范圍內的項目,當年度出現虧損但企業未辦理備案手續,則該虧損
應認定為應稅項目的虧損還是減免稅項目的虧損?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爭議.
(四)具體操作的一些爭議問題有待明確
由于農林牧漁行業在實際核算中的復雜性,在具體操作時也遇到許多爭議問題,亟待進一
步明確。例如該優惠針對項目所得享受,但項目所得的具體計算存在爭議:一是按會計規定計算
出所得后,按稅法規定還要進行納稅調整,比如業務招待費等,則享受優惠的所得應是按會計計
算的所得還是納稅調整后所得?二是按規定,納稅人未取得有效憑證的成本費用支出暫不能在稅
前扣除,但對于享受項目所得優惠的納稅人來說,在部分成本費用支出缺乏有效憑證的情況下,
其項目所得應如何計算?三是在計算項目所得時,與該項目直接相關的收入,如匯兌收益(如因購
買原材料延遲付款而產生的匯兌收益)及該項目享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等,能否計入項目所得
等等問題。
三、完善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為完善農林牧漁項目稅收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政策法規,拓寬優惠政策受惠面
1。簡并優惠層次,降低優惠門檻。從實際情況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分層次給予優惠待
遇的做法已失之狹隘.一方面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很多以前不屬于必需品的項目現在已成為
人民生活的普遍需要,當初的劃分原則已不適應形勢變化。另一方面,對產業的扶持應結合國家
戰略考慮和行業具體情況,以茶的種植為例,2009年中國茶園種植面積和茶產量均居世界第一,
茶葉出口居世界第三,茶產業已成為農業的一大支柱產業。但茶、花卉等農業種植業都存在粗放
式經營和利潤率低的問題,亟待進行產業升級轉型,實行種植與加工、銷售一體化,形成完整可
追溯的農業產業鏈,這樣既可保障農產品質量也可減少企業的經營風險.在此背景下,新企業所
得稅法將花卉、茶、淡水和海水養殖等農產品的種養與初加工實施不同稅收政策,既不利于節約
征收成本,也不符合產業升級的要求。同時,對這些農產品的初加工實行免稅,但種植卻不免稅,
也不符合“量能負擔"的征稅原則。因此,有必要順應形勢發展,取消對現有減半優惠征收項目的
差別待遇,統一到免稅這一個優惠層次。
2。適當擴大農產品初加工范圍,簡化判斷標準。在調研中,企業普遍反映農產品初加工的
部分項目門檻設置過高,享受范圍太窄,不利于整個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從我市情況看,2011
年在從事農產品加工業的127戶企業中,符合農產品初加工項目優惠條件的只有11戶企業,占
比8.66%,政策扶持作用沒有充分體現.而且目前的優惠政策過于強調初級加工,缺乏對農業加
工新技術新工藝的鼓勵扶持,不利于農業工藝水平的提高。建議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適當擴大農
產品初加工范圍,使更多企業能享受到稅收優惠。同時,通過列舉具體工序和產成品的方式來說明
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范圍,雖然詳盡卻失之刻板.為減少企業對工序要求、能否分階段或分產品
享受初加工優惠等疑問,建議簡化判斷標準,通過產成品而不是工序來判斷是否屬于初加工產品
及能否享受稅收優惠,以減少主觀理解和判斷上的爭議。
3.明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
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
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但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能否視為自己種植的農業產品按規定
享受稅收優惠則沒有明確。同時,由于行業的特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許多農業企業在憑證
的取得方面存在欠缺,對其享受稅收優惠帶來不利影響,建議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管理,進一步明確具體要求,并降低對農業企業的憑證管理要求。
(二)建立與農業專業部門的聯動機制
農林牧漁業優惠政策是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中最為復雜、專業性最強的政策之一.無
論是對優惠項目的界定,還是對農產品初加工范圍的判定,都需要具備一定的農業專業知識,對
行業的生產工藝和流程有一定了解。但事實上,稅務人員普遍缺乏農業專業知識,進行準確判斷
存在顯而易見的困難.建議改變目前由稅務部門進行優惠確認把關的做法,先由農業專業部門對
具體項目是否屬于國家鼓勵扶持范圍進行定性把關,并出具確認意見;稅務部門則根據農業專業
部門出具的確認意見為企業辦理優惠備案手續,并針對企業財務核算是否規范以及享受優惠金額
是否準確等進行后續審核。通過建立農業專業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并聯合開展稅法
宣傳和辦稅輔導,鼓勵和幫助農林牧漁企業積極享受各項稅收優惠。
(三)迅速完善配套征管措施
針對農林牧漁項目優惠政策配套征管措施不夠完善、納稅人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
報表和年度申報表時遇到的困境,建議上級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報表設計.具體建議包括:一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第7欄和第8欄之間增
加一欄“減、免稅項目所得”,用以填報農林牧漁項目優惠金額,并將第8欄“彌補以前年度虧
損"拆分成“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稅項目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減免稅項目虧損)”
兩欄;二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24欄“減:彌補以前年
度虧損”拆分成“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稅項目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減免稅項目虧
損)”兩欄,同時將附表四也拆分成兩張對應的附表。
(四)加強政策宣傳輔導,完善政策反饋機制
由于納稅人普遍對農林牧漁業優惠政策的具體范圍、財務核算的要求、減免稅項目的計算
等不夠了解,建議通過多種形式的稅法宣傳活動,加強對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引導
企業積極申請享受稅收優惠,并對相關企業特別是其中財務核算不健全及取得憑證意識不規范的
企業加強政策輔導,提高其財務核算意識,幫助企業達到享受稅收優惠應具備的條件。同時,加
強政策執行情況的收集和反饋,對下及時幫助企業和基層分局解決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對上積極反映,爭取進一步完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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