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那末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
第五條執行董事: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
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
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農副產品種植、 養殖、 收購加工、 銷售〔以
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
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 _______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_萬元。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
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
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
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
資計劃如下:首次繳納出資情況: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
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
定的 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
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
決 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
執行董事的決定、監事的決定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傷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
股東不得對抗或者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注:公司無自然人股東的,無
需 保存此條〕。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毋須征得其
他 股東允許。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
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允許,其他股東自
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允許轉讓。其他股東半數
以上不允許轉讓的,不允許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
視為允許轉讓。
第二十條經股東允許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
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商議確定各自的購買比
例;商議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依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
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
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以下
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
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
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
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
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暫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
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允許,可以調整通知時間。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
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
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
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
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任期
每 屆三年。 〔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
人及其報酬事項; 〔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 "決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
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
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____名〔注:或者____名〕。股東代表出任的,
由股東會選舉或者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
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
監 事。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傷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_____分之
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_____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
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
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
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
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 183 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 、〔二〕、〔四〕、〔五〕項
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
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附那末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
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 "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
程 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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