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洗錢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反洗錢工作質量,規范反洗錢工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反洗錢風險
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內容包括反洗錢宣傳、培訓、、報表報送、調查、保密和獎懲等日常工作內容,明
確了反洗錢工作要求,是反洗錢人員業務操作的基本規范。
第二章 宣傳
第三條 本章所稱反洗錢宣傳,是指對反洗錢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知識進行公司內外部宣傳.
公司按照本地人民銀行監管要求開展反洗錢宣傳工作。
第四條 公司積極開展反洗錢宣傳工作,增加公司員工和社會各界反洗錢意識,營造良好的反洗錢
氛圍,認真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宣傳義務。
第五條 公司反洗錢宣傳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一)反洗錢領導小組對反洗錢宣傳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二)反洗錢牽頭部門負責落實反洗錢領導小組的決定,牽頭反洗錢宣傳工作的組織協調;
(三)公司各部門負責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反洗錢宣傳工作的具體執行.
第六條 反洗錢宣傳既包括面向客戶或是潛在客戶的外部宣傳,也包括面向公司員工的內部宣傳。
反洗錢宣傳要從客戶的角度出發,貼近客戶的利益,便于客戶認同和理解。
第七條 反洗錢宣傳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洗錢活動的基本特征;
(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三)反洗錢的法律法規;
(四)避免自身受到洗錢活動侵害的知識和方法;
(五)我國反洗錢工作的進展;
(六)反洗錢工作先進事跡;
(七)其他相關宣傳內容.
第八條 反洗錢宣傳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反洗錢專項宣傳活動,宣傳工作要符合人民銀行的相關要
求。
第九條 公司應將反洗錢宣傳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建立長效機制,長期開展宣傳活動,主要采取LED
電子屏、懸掛條幅、發放宣傳單、設立宣傳欄、理財顧問現場解答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公司應積極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各項反洗錢宣傳活動.
第三章 培訓
第十一條 公司積極組織開展反洗錢培訓確保反洗錢相關崗位人員具有與其職責匹配的專業素
質,,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十二條 反洗錢培訓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十三條 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審批公司反洗錢年度培訓計劃;
(二)檢查反洗錢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反洗錢牽頭部門職責:
(一)組織編撰各類反洗錢培訓教材;
(二)制定反洗錢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反洗錢培訓;
(三)保存反洗錢培訓記錄;
(四)反洗錢培訓評估、總結。
第十五條 其他部門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業務特點于年初提出培訓需求;
(二)根據公司反洗錢年度培訓計劃制定本部門反洗錢培訓計劃;
(三)組織本部門日常反洗錢培訓;
(四)保存本部門日常反洗錢培訓記錄。
第十六條 培訓對象
反洗錢培訓對象包括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反洗錢合規人員、可疑交易分析報送人員、其他相
關部門人員等。反洗錢培訓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分層次培訓。
第十七條 公司反洗錢培訓分在崗培訓和崗前培訓兩大類。
在崗培訓包括全員培訓和反洗錢相關崗位人員培訓。全員培訓的內容以普及反洗錢知識、宣導反洗
錢形勢和政策、通報公司反洗錢工作為主。
崗前培訓指公司在新入司人員培訓中,要加入反洗錢的內容,使新入司人員樹立起一定的反洗錢意
識,掌握初步的反洗錢知識。
第十八條 反洗錢培訓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分析講解各項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時組織學習,使員工
深入掌握各項規定,并能將其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去.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結合公司業務特點,深入講解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使員工懂規章懂業務,
提高反洗錢工作能力。
(三)業務實際操作。結合國際、國內反洗錢最新動態和反洗錢案例,介紹反洗錢的經驗與技巧,
以及最新的反洗錢技術,穩步提高相關人員的警覺性和反洗錢技能。
(四)其他相關知識。組織開展其他與反洗錢相關的培訓。
第十九條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培訓.全員培訓每年一次,反洗錢相關崗位人員培訓每季度一次.
上述培訓包括各種方式、各個層級組織的培訓。
公司針對人民銀行重要監管精神或文件組織開展臨時性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條 培訓結束后,反洗錢牽頭部門要及時做好培訓情況的評估、總結,并將評估總結報告上
報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同時留存歸檔.
培訓評估總結內容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教材、授課人員、參訓人數等.
第四章 監管報表報送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送,是指依照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各
項報告、報表等資料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反洗錢非現場報送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一)反洗錢領導小組對非現場報送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二)反洗錢牽頭部門負責執行監管要求,牽頭反洗錢非現場報送工作的組織協調;
(三)反洗錢合規人員負責向人民銀行報送非現場監管季度、年度報表。報送時間、方式、內容和
渠道應嚴格遵守監管制度要求。
(四)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員負責編制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向反洗錢合規人員提
交.
第二十三條 反洗錢報送相關人員對于已報送的季度、年度報表保存紙質報表和電子報表,以備查
詢。
第二十四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對于報送內容和程序的具體要求,應于每季度結束
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如下信息:
(一)客戶身份識別情況;
(二)客戶身份重新識別情況;
(三)涉及可疑交易識別情況;
(四)可疑交易報告情況;
(五)協助公安機關、其他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對于報送內容和程序的具體要求,應于每年度結束
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如下信息:
(一)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宣傳情況;
(五)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反洗錢機構洗錢風險評估辦法(試
行)》(大銀發[2012]117號)文件要求,報送以下信息資料:
(一)年度反洗錢工作總結、報送時限分別為每年12月10日前,年度工作計劃應在北京市年度反
洗錢工作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
(二)機構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反洗錢專題會議記錄,對反洗錢工作總結、計劃、內部監督檢查等專
項工作方案、報告等重要文件的簽署意見等,以及其它能反映機構主要負責人對反洗錢工作有效實施負
責的書面資料,報送時限為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
(三)機構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法人機構的高管和控股股東等情況及其變更,報送時限為確定
和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
(四)反洗錢工作機構、崗位及人員的設置、職責和變更情況,報送時限為確定和變更后10個工
作日內;
(五)反洗錢內控制度、操作流程及其更新完善情況,報送時限為制定和修訂后10個工作日內;
(六)自行開展的反洗錢培訓工作記錄、圖片等資料,報送時限為培訓后10個工作日內;
(七)反洗錢人員參加人民銀行網絡培訓測試結果,報送時限為測試后10個工作日內;
(八)年度反洗錢宣傳工作方案、集中宣傳月相關資料及總結報告、年度反洗錢宣傳工作總結,報
送時間分別為每年的3月1日前、6月10日前、11月30日前;
(九)反洗錢調查資料和相應分析報告,按調查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報送;
(十)對風險業務、產品和支付工具的洗錢風險防范措施及其更新完善情況,報送時限為制定和修
訂后10個工作日內;
(十一)新推出的業務、產品、創新型交易工具和相關制度、辦法、操作規程等,報送時限為推出
后10個工作日內;
(十二)反洗錢內部審計報告、自查報告、專項檢查報告及內、外部監督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報
送時限為報告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
(十三)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使用手冊(包括基本功能、操作流程、權限設置、應急措施等)及其更
新情況,報送時限為系統使用和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
(十四)發生或上報公安部門的洗錢案件或其他金融案件,應當在事發后及時以正式文件形式報告;
(十五)協助配合公安、司法、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案件協查情況,報送時限為協查后10個工作日;
(十六)反洗錢政策法規和監管要求報送的信息資料;
(十七)其他與風險評估相關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相關部門應將反洗錢非現場報送的各項資料單獨存檔保存,并嚴格執行那個本細
則中保密要求。
第五章 現場協查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反洗錢協查,是指協助中國人民銀行、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進行
反洗錢調查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
規等有關規定協助中國人民銀行、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貸款資金。
第三十條 資金查詢、凍結、扣劃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進行操作。
第三十一條 協查義務
(一)在合理的范圍內提供必要的人員、技術和設備支持;
(二)按要求向調查人員說明有關情況;
(三)協助查閱、復制有關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資料;
(四)協助封存有關文件、資料;
(五)依法執行對有關賬戶的臨時凍結。
第三十二條 協查權利
(一)對相關調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調查人員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權拒絕調查;
(二)對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對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有權要求補充或者更正;
(三)對要求封存的有關文件、資料有權清點。
第三十三條 反洗錢協查由反洗錢牽頭部門統一接洽,辦理協查手續,并組織協調其他部門配合完
成協查。
(一)核對調查人員數量及所出示的身份證件和調查通知書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
(二)對要求提供有關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填寫《反洗錢協查工作表》(見附件
1),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協查;
(三)對要求提供有關情況說明的,可直接處理,填寫《反洗錢協查工作表》和《反洗錢協查結果
反饋表》(見附件2)。
第三十四條 公司其他部門接到《反洗錢協查工作表》后,應按協查要求及時安排協查。協查工作
結束后,填寫《反洗錢協查結果反饋表》反饋至反洗錢牽頭部門。
第三十五條 協助調查中,有關人員接受詢問應如實說明相關情況,并對詢問筆錄進行核實。記載
有遺漏或差錯的,要求調查人員補充或者更正.確認筆錄無誤后,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六條 調查人員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按規定程
序審批后積極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公司接到要求封存有關文件、資料的,應對要封存的文件、資料進行清點,并要求當
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寫明封存文件、資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封存時間等,不得涂改.必須更正的,
須有雙方共同簽名或蓋章。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有關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后,留存一份備案。未經查封部
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啟封、動用封存物品.
第三十八條 接到要求臨時凍結通知的,應核實其通知書是否符合規定,核實無誤后,方可執行凍
結.臨時凍結期滿未接到繼續凍結通知,或接到解除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反洗錢牽頭部門完成協查工作后,登記《反洗錢協查登記簿》(見附件3),定期
保管。
第四十條 《反洗錢協查工作表》、《反洗錢協查結果反饋表》和《反洗錢協查登記簿》等資料應交
牽頭部門統一歸檔保存,保存期限自完成協查工作之日起至少5年。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應當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對反洗錢協查工作進行保密,不得泄漏協查工作信
息.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和反洗錢崗位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具有
保密義務和職責;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四十三條 公司和反洗錢崗位人員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銀行等機關依法開展調查等有關反
洗錢工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四十四條 公司全體員工都有對反洗錢信息保密的義務。
第二節 保密職責
第四十五條 反洗錢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一)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反洗錢相關信息;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談論反洗錢相關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錢相關資料;
(四)不在反洗錢監測系統外上報反洗錢相關數據;
(五)未經批準,不隨身攜帶反洗錢相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涉及保密的反洗錢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而獲取的客戶身份資料;
(二)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而獲取的客戶交易信息;
(三)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
(四)對可疑交易的分析記錄;
(五)反洗錢舉報信息;
(六)反洗錢黑名單客戶的身份信息;
(七)依法向監管機構提供的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各類報表及書面資料;
(八)配合監管機構、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的活動及因此而獲取的信息;
(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應予保密的其他反洗錢信息。
第四十七條 公司對管理系統內客戶信息實行權限管理,非客戶經理人員不設置客戶信息查詢功
能,特殊情況查詢的須經公司有權領導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嚴格按照公司相關檔案管
理制度執行。除在工作中必須接觸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不得獲取和使用上述
資料,特殊情況查詢的須經公司有權領導審批.
第四十九條 對公司配置專門主機用于反洗錢可疑交易、監管報表報送,專用計算機由反洗錢專人
管理,設置用戶名和密碼,并定期更換操作密碼。
第五十條 對于反洗錢系統上報使用的密鑰應指定反洗錢專人使用,專人管理,并做好密鑰更換的
記錄。
第三節 案件協查
第五十一條 案件協查是指金融機構配合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如實提供
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公司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協查工作,協查過程中要嚴格控制知情人數,確保非協
查人員不能接觸到協查信息。
第五十三條 公司建立協查臺賬,登記有關協查信息;協查材料要指定專人負責以密件方式報送調
查機構;協查工作紙質文件要專人、專夾保管。
第四節 責任與處罰
第五十四條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內控制度對反洗錢保密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因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反洗錢工作秘密的,嚴格按照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責任追究和處
罰。
第五十六條 發現反洗錢工作的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
有關領導及所在工作小組。公司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落實具體反洗錢工作的保密責任制和泄密責任
追究制,落實各項反洗錢調查的保密措施。
未經審批私自對外報送、散布列入保密范圍的文件資料,將根據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對泄密人員進行
處理.觸犯相關法律法規者,公司將保留對泄密者的追溯權利。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公司對反洗錢崗位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反洗錢工作情況進行的獎勵或處罰。
第五十八條 反洗錢獎懲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具體包括前臺報告人員、可疑分析人員、反洗錢合
規人員及反洗錢領導小組成員以及其他反洗錢工作相關人員。
第五十九條 對有以下行為的員工進行公開表揚或優先考慮評優:
(一)對公司反洗錢工作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議的;
(二)向公司提出具有創新性、可操作性的反洗錢工作方法;
(三)對公司反洗錢宣傳工作有突出貢獻;
(四)舉報或報告反洗錢重大可疑交易線索,經人民銀行、司法機關查證屬實的;
(五)獲得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表彰的;
(六)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考試或考評,取得突出成績的;
(七)反洗錢工作中為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八)經反洗錢牽頭部門綜合評審,在反洗錢各項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九)公司認為應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 具體獎勵由反洗錢牽頭部門根據所獲成績的大小、程度、為公司避免損失情況等擬定獎
勵意見,報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交辦公室發文處理。獎勵種類包括通報表揚、記小功、記大功。
第六十一條 對有以下行為的員工采取公開批評等懲罰措施:
(一)未能履行反洗錢崗位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四)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五)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七)受到人民銀行批評或處罰的;
(八)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九)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嚴重違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及內控制度,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不積極按照公司要求進行反洗錢宣傳的;
(十二)無故缺席公司組織的反洗錢知識培訓的;
(十三)其他嚴重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或公司反洗錢制度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具體處罰可分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由反洗錢牽頭部門根據問題的性質、嚴重
程度、造成損失情況等,依據公司問責制度擬定處罰意見,報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交辦公室
發文處理.處罰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六十三條 各項獎勵或處罰,公司均將其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在個人績效考核中予以體現。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合規風控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16:42:3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8517695456641.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反洗錢工作細則.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反洗錢工作細則.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