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試述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發展演變?
1、原始社會的舜禹統治的時期已經有處罰的習慣。將貪贓(墨)行為與劫掠(昏)殺人行為并列,一并處罰;
2、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 .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5、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并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6、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于現代的主刑,后三類相當于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征。
7、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到東漢初,明帝詔中又提到斬右趾,說明又以此刑代替棄市,把文帝時由輕入重的一項又回來,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8、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案盍鸭∧w,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
9、隋《開皇律》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為絞、斬兩種。對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范。
11、宋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例如:刺配刑、凌遲刑、折杖法。
12、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后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并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
13、明清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并大量復活了肉刑。明清時的刑罰變化有: 死刑、充軍刑、發遣刑、枷號。
2、論述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過程及表現?
答: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漢始,在中國法律演變的過程中,通過引禮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滲透到法律各個領域,指導立法,解釋法律,影響司法,最終實現禮法合一,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經歷漢代、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三個發展階段。 漢代“引禮入法”:法律儒家化的發端;儒家學者通過“春秋決獄”、“引經注律”、“引經決獄”和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主要體現以下三個原則:上請原則、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矜老恤幼原則)等途徑,做到“引禮入法”; 三國兩晉南北朝“納禮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這個時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斷發展并逐漸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倫理綱?!比肼?/span>、等級特權入律、“死刑復奏”原則; 唐代“禮法合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唐朝法律儒家化主要體現在:a在立法上,堅持“以禮為綱”的指導思想,做到寬簡穩定,重懲“十惡”;b進一步強化和完善等級特權制度,不但在唐律總有總則性質的“名例律”中對“八議”作了更加全面而詳細的規定,而且發展了“當”、 “請”、“減”“贖”;c發展了“矜老恤幼原則”,規定犯罪時
雖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一幼小論;d發展“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為“同居相隱不為罪”,擴大了相隱免罪的范圍。
自此,禮于法完全的融合,實現了“禮法合一”,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3、試述中國封建社會的特權保障體系?
答:中國古代法律受到“禮”的制約,以“禮”作為基本的立法指導原則。禮的核心是“親親”、“尊尊”,其中的一個內容是強調身份等級,貴族享有的特權。 兩漢時期,在訴訟制度上的特權,是對封建貴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請皇帝,既所謂“有罪先請”。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八議”和“官當”制度正式入律;所謂“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這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減刑的特權;“官當”制,是法律允許貴族用官品和爵位抵罪的一項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的《唐律疏議》就是封建制度法典的代表,它沿用“八議”制度,而且規定得更為詳細;此外還規定幾種人享有“請”、“減”、“贖”、“官當”、“免”等法律特權??偟膩碚f,從漢朝的定罪量刑原則“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到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八議”,再到唐律的“請”、“減”、“贖”、“免”;從三國兩晉南北朝的“雜抵罪”到魏晉隋唐“官當”等,都是貴族特權的法律化。
4、從法經到宋刑統,中國封建法典在編撰體例上經過了哪些重要發展變化?
答:從《法經》到《宋刑統》,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內容的豐富、法律編纂技術的不斷提高,我國法典的編纂體例發生了以下幾方面的重大變化:
(1)《法經》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封建法典,它開創了我國古代法典“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編纂體例;并且法經在結構上明顯地區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當于近代法律的分則;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當近代法典的總則。漢律基本沿襲了,《法經》的總分結構,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內容。
(2)曹魏時期編纂的《新律》,在體例結構上首先對《法經》作出了突破?!缎侣伞犯摹毒呗伞窞椤缎堂?,并且將其從第六篇提升到律首,這樣能更好地起到統攝全律的作用。
(3)《晉律》又將魏《新律》的《刑名》篇分為《刑名》、《法例》兩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將總則內容區分地更為明細。
(4)《北齊律》合《刑名》《法例》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這種體例基本為
隋唐所沿用。
(5)唐宣宗時期編纂的《大中刑律統類》,首先將刑律劃分為門,并在律后附以有關的令、格、式、敕。此后,五代時期的后唐、后周,都仿照《大中刑律統類》的體例編纂各自的法典。
(6)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統》,稱“刑統”而不稱“律”,即采用分門別類的編纂體例;新增加了“起請條”,并總括“余條準此”列于《名例律》之后。
5、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過程及影響?
答: 指導思想: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 建法制傳統”的方針。清政府迫于激變的時局,不得不“改弦更張”、“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在根本問題上又堅持修律應“不戾乎中國數千年相傳之禮教民情”。
修律過程:a宣布“預備立憲”:制定《欽定憲法大綱》和《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設立“咨議局”和“資政院”;b改革管制諭與單行行政法規的制定,包括官制改革和警察法律的頒布;c刑律的修訂;d商事單行法規及《大清商律草案》的修訂;e民律草案的修訂。
影響:清末修律活動雖然在主觀上講是一種迫于內外壓力之下的、被動的的立法活動,本身也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觀上也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在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6、新民主主義時期各階段的憲法性文件及土地立法的主要內容?
答:新民主主義革命法制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
(1)中國共產黨成立后和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階段;
(2)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人民民主法制的奠定階段;
1931年11月7日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主要內容有: 確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政權性質是工農民主專政; 確定政權組織形式是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 確定以徹底實現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綱領作為工農民主專政的基本任務;undefined確定蘇維埃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參政權利、武裝自衛權和其他民主權利。
1931年12月1日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內容有: 確定沒收財產的
對象和范圍; 規定了土地財產的分配辦法; 原則上確定農民的土地私有權;undefined極“左”路線在土地法中表現。
(3)抗日戰爭時期——人民民主法制的鞏固發展階段;
這一時期產生了《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內容包括: 規定了邊區政府的基本任務和奮斗目標; 規定了抗日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 規定實行參議會制度和“三三制”政策;undefined規定了抗日人民的各項自由權利;undefined規定了抗日民主的各項方針政策。、
1944年12月, 《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內容包括: 在土地已經分配的區域,土地為一切依法分得人所有,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土地仍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 合法土地所有人不在當地時的處理辦法; 建筑國防工事的征地事宜規定。
(4)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階段——人民民主法制在全國勝利階段。
《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主要內容包括政權組織、人民權利、司法方面、經濟方面和文化教育共五個方面的內容。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內容有: 實行耕者有其田; 確定土地財產的分配辦法; 確定土改執政機關。
7、評析漢朝的春秋決獄?
答: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
董仲舒首先倡導的“春秋決獄”無疑是具有較大負面作用的,主要體現在:第一,導致了封建司法腐敗。由于當時法律十分的不完善,許多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第二,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筆者認為,漢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這本身并無壞處,可無論成文法還是判例法,均沒有以應該有的速度繼續完善、充實,如果說沒有“春秋決獄”的審判方法,那么司法官在遇到疑難案件后,不按照儒家經典來決斷的話,雖然會暫時增加審判難度,可也會逼著司法官們去思考如何完善現有法律的問題,從而促進法律的修改、充實、完善。在遇到疑難案件時,司法官們可依據儒家經典決斷,這就給司法官們帶來了思想和實踐上的極大惰性。 任何事物均有兩面性,對“春秋決獄”同樣應以一分為二的觀點進行評價。實際上,“春秋決獄”的貢獻和價值遠遠超過其缺陷,它對中國社會的發展起到了
重大的推進作用,同時,亦可為現代司法提供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一般認為,“春秋決獄”對古代司法的貢獻和價值主要體現在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推動法律儒家化、糾正法律人性化不足、緩和社會矛盾、推動了古代犯罪構成理論的完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