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嫖娼行為的刑法問題
作者:付強
來源:《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05期
摘 要 何為嫖娼行為?日常生活中的通常理解和法律意義上的現時界限有一定的差別。嫖娼行為可能給嫖娼者帶來法律上的問題,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嫖娼行為可能成立詐騙罪、聚眾淫亂罪、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受賄罪等罪名。
關鍵詞 刑法適用 嫖娼 刑法問題
作者簡介:付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2-280-03
嫖娼行為與賣淫行為恰似幣之兩面,是一對相伴而生的現象。作為一種悖離道德的行為,嫖娼會受到社會公眾的道德責難,也可能會給嫖娼者帶來法律上的麻煩。所謂法律上的
麻煩,至少有如下三個層面。一是行政處罰。依據法律規定,嫖娼行為可能受到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罰。豍二是行政處分。如果嫖娼者具有公務員身份,可能受到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豎三是刑罰制裁。這三種后果可能同時出現,也可能只出現其一或二。這里主要討論嫖娼行為可能引發的刑法問題,至于行政責任,則不作討論。
是否應當通過刑法禁止嫖娼行為意見不一。犯罪人類學家龍勃羅梭不但不主張禁止嫖娼,反而主張盡量規范賣淫活動,降低性放蕩的危害,以達到防治某些犯罪的目的。豏從程序法上考慮,想從嫖娼行為本身得到證據是很困難的,如果強制執行,還可能造成侵犯人權。豐通過刑法規制嫖娼行為,在保護可能性上有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可以說,已經超越了刑法權限。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除了個別國家豑外,一般不把嫖娼行為本身規定為嫖娼罪,只是在嫖娼行為威脅到刑法保護的其他法益時,才使用刑罰手段予以規制。
在我國,嫖娼行為可能成立詐騙罪、聚眾淫亂罪、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受賄罪等等。使用“可能”這一字眼,是要指出,對于嫖娼行為,在外觀上也許已經符合某個法條的描述,但是判斷犯罪成立與否,還有其他的評價標準。這些評價標準,將于下文中做適當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