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布日期】2006.11.24
?【字 號】渝水基[2006]53號
?【施行日期】2006.11.24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水利綜合規定
正文
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水基〔2006〕53號)
各區縣(自治縣)水利(農機、水務)局、發展改革委(計委、計經委),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確保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安全,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我們制定了《重慶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慶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設資金,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
法》、《水利產業政策》、國務院《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和《重慶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2〕6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內由國家和市級審批或核準的各類水利工程。由區縣審批或核準的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進行增、減、修改等。根據設計變更所涉及工程規模、標準、投資等具體情況,將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重要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第二章 重大設計變更
第四條 重大設計變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質、工程任務、規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設計、施工組織、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資等方面與批準的初步設計相比有重大變化。
第五條 水文方面的重大設計變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資料及其設計成果發生重大變化。
第六條 地質方面重大設計變更主要指:修改水庫誘發地震的判別結論;修改庫區滲漏及庫岸穩定的判別結論。
第七條 工程任務方面重大設計變更主要指:工程項目的防洪、灌溉、發電、供水、旅游、養殖等功能主次調整。
第八條 規模方面重大設計變更主要指:水庫主要特征水位發生變更;電站裝機總規模發生重大變更;灌溉面積增減超過1萬畝。
第九條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設計方面重大設計變更內容主要是指:大壩壩型的變化、大壩填筑材料的改變或壩軸線位置的重大調整,或河道治導線向河心方向移動和堤體結構型式及填筑材料發生重大調整。
第十條 施工組織方面重大設計變更內容是指:調整主體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遲2個汛期,或工程施工總進度延長2年以上的。
第十一條 工程管理方面重大設計變更內容是指:項目法人調整。
第十二條 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設計變更內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調整;移民安置方案調整;水庫淹沒或征地范圍內實物指標的重大變化。
第十三條 工程投資方面重大設計變更主要是指:由于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方案、工程量的改變,引起項目劃分中的一級項目工程建設投資超出已批準的初步設計一級項目概算靜態總投資15%及以上的,或工程項目總投資超初設批復靜態總投資10%及以上的。
第三章 重要設計變更
第十四條 重要設計變更是指在地質、工程任務、規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設計、機電設備、金屬結構、施工組織、工程管理、安全及水(環)保、征地移民、工程投資等方面,除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重要設計變化。
第十五條 地質方面重要設計變更主要指: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別的分析結論;修改地基承載力或地基巖石土體的抗滑、滲透穩定性的評價結論;重新劃分巖土分層、修改地基斷層的位置、規模、性狀或組合情況、地基承壓水或滲透性勘探結論;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
布及儲量和質量結論。
第十六條 工程任務方面重要設計變更主要指:工程項目的防洪、灌溉、發電、供水、旅游、養殖等功能發揮的先后順序調整。
第十七條 規模方面重要設計變更主要指:在電站裝機總規模不變的情況下,電站機組臺數或單機裝機容量調整;改變永久建筑物工程的規模;改變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規模、防洪標準、治理范圍。
第十八條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設計方面重要設計變更內容主要是指:改變工程等別、建筑物級別、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及相應地震基本烈度;將建筑物的加固改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為加固);改變永久工程設計標準、校核標準、荷載標準、質量控制標準;改變建筑物工程總體布置,改變大壩、船閘、溢洪道、取放水設施、輸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電站、水廠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處理廠及其進出水管道工程、碼頭等建筑物位置;改變工程設計斷面尺寸;改變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襯砌)防滲或加固處理工程設計方案;改變主體建筑物的結構型式、擋水或過水部位斷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沖設計方案;改變病險建筑物加固內容或關鍵部位(對工程安全、效益有顯著
影響部位)的加固措施。
第十九條 機電設備及金屬結構方面重要設計變更內容是指:改變主要設備型式、容量、數量、主要參數、控制尺寸;金屬結構的規格及數量發生重大變化;采用國產設備替換進口設備,或采用進口設備替換國產設備的重大調整。
第二十條 施工組織方面重要設計變更內容是指:改變導流工程及施工圍堰洪水標準;調整主體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遲一個汛期。
第二十一條 工程管理方面重要設計變更內容是指:改變管理單位交通工具數量、用途;改變管理單位辦公用房、防汛倉庫、生產及生活用房數量、標準、用途、位置。
第二十二條 安全及水(環)保重要設計變更內容是指:改變觀測設計方案、消防設計方案、水土保持設計方案、安全措施及環境保護設計方案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十三條 征地移民方面重要設計變更內容是指:征地移民分期實施方案調整。
第二十四條 工程投資方面重要設計變更主要是指:工程概算項目劃分中的一級項目工程
建設投資超出已批準的初步設計一級項目概算靜態總投資5%~15%的,或工程項目總投資超初設批復靜態總投資10%以下的。
第四章 一般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對設計文件非重要內容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設計問題處理引起的設計變化。包括: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質現象影響場地穩定性進行的補勘和修改設計等。
改變建筑物壩(閘)頂布置方案、土石壩背水坡坡面排水設計方案、非擋水或非過水部位斷面尺寸、建筑物與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連接方式、啟閉機房及泵站廠房設計方案、檢修門設計方案、病險建筑物非關鍵部位的加固措施;改變堤防工程堤頂布置方案、建筑物上下游連接段河道防護設計方案、橋基防沖護砌設計方案、河道清障設計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設計方案;改變電氣主接線方案、供(輸)電方案或線路設計方案、主要電力設備選型、電氣設備布置方案;改變檢修門配套起吊設備設計方案、攔(清)污設備設計方案、金屬結構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風系統設計方案;改變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臨時供電方案、臨時場外道路布置等。
第二十六條 工程投資方面一般設計變更主要是指:工程概算項目劃分中的一級項目工程建設投資超出已批準的初步設計一級項目概算靜態總投資5%以下的,但工程項目總投資未突破初設批復靜態總投資的。
第五章 設計變更文件
第二十七條 重大和重要設計變更文件要由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編制設計變更文件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重大和重要設計變更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資料應當完整、準確、真實、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設計變更文件的深度應當滿足初步設計階段的有關規程、規范要求,有條件的可按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進行編制,設計變更文件應當加蓋設計資質證印鑒章,參加設計人員應當簽名并按國家有關執業資格規定加蓋個人專業資格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