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消防條例
(1995 年 12 月 17 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 1997 年 11 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吉 林省消防條例〉 的決定》修正根據 2001 年 12 月 1 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 《關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 2004 年 6 月 18 日吉林 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
和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22 年 3 月 23 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維護公共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 部門依法監管、 單位 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預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 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 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時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 意識。
廣播、 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按照有關規 定無償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會、 共產主義青年團、 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 采取各種形式做 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公眾會萃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向其服務對象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 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宣傳、 火災預防、 消防安全救助等消 防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或者對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 功的單位和個人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 投訴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權利, 都有維護消防 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九條每年 11 月 9 日所在周為全省消防宣傳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消防宣傳周集中組織 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防火、 滅火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二)組織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使消防規劃與城鄉建設規劃以及其他專業規劃相銜接;
(三)建立消防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五)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 書,實施消防安全責任考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催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
指導、 支持、匡助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 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催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備案,建設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驗收、備案,公眾會萃 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 組織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管理或者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 練,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 負責消防產品使用、 維修環節的監督檢查; (五)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六)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應急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省消防協會應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 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措施;
(三)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措施;(四)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措施。
學校、 幼兒園、 養老院、福利院、 醫院等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發生 時優先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 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落實職工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二)將每日防火巡查記錄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即將消除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確實不能即將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 確整改時限和措施;
(四) 按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提高職工火場自救和組織引導人員疏 散的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建立 消防組織,制定并落實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物 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 管理。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 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確定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設置防火警示標 志,實行嚴格管理;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落實施工現場用火、用電、用油、用
氣管理和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五)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證暢通;
(六)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七)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 應當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 應的暫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保證完好有效;
(八)建設工程使用的裝飾、裝修、保溫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 學習消防常識以及逃生技能, 安全用火、 用電、 用氣, 增強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